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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至“文化大革命”前,林政管理工作主要是配合植树造林,做好林木管护。“文化大革命”以后,山林权属很乱,1981年开始,在市郊农村普遍开展以稳定山林权属,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为内容的林业“三定”工作,从而进一步调动了广大群众经营山林生产的积极性。截止1990年,市郊沿山地带,经审定,已颁发山林权属证的山林面积计5734.5亩(382.3公顷)。
在平原地区的四旁植树管护中,坚决执行“谁造谁有”的政策,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还自行制定一些乡规民约,实行多种形式的林业生产管护责任制。在村头地边的各种树木,除了确定专职护林员进行管护工作外,有的还采取“树随地走”的办法,由责任田承包者进行管护,提高了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从根本上改变过去“年年栽树不见树”的局面。
为认真解决山林权属纠纷,市政府于1986年6月23日,成立市调处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负责处理有关山林权属纠纷。领导小组成立后,调处了几次典型的山林权属纠纷事件。淮南矿务局大通林场与长丰县洞山林场对豹头山洼国有林权属存有争议,经与省、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次协商和调查研究,1989年8月,省林业厅会同合肥、淮南市林业主管部门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双方各种证件,1990年5月21日,正式裁定此处12960亩(864公顷)的山林权属为淮南矿务局大通林场所有。此外,还解决了矿务局大通林场与田家庵区长青公社青丰村对东平山的权属争议问题,国营妙山林场与八公山区山王镇南唐村对老君座北侧平山的权属争议问题,以及妙山林场与凤台林场对东狮子山等权属争议问题。
为加强法制,保护森林资源不受损失,经省政府批准,1985年正式成立淮南市公安局林业派出所。派出所成立之后,共查处各种毁林案件158起,依法拘留和处理172人次,罚没款12万元,还经常性开展贯彻实施《森林法》的宣传工作。
80年代成立市护林防火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森林防火工作。每年入冬以后,特别是清明节前后,通过广泛宣传和加强管护措施,一直未因山林火灾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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