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二节 粮食统购
一、定产定购
195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全面贯彻。统购的品种为稻米、小麦、高粱、黄豆、玉米、豇豆、绿豆等。
1954年,实行定产、定留、定购、定销“四定”办法,按照所种田地核定产量;按照食用需要,核定留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原则核定统购量。
1955年将“四定”改为“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市郊农村“三定”到户常年产量为3660.5万公斤(实产3928.5万公斤),按照留量标准计算,余粮户16100户,占农户总数79.31%,其中农业社2400户,个体13700户。粮食统购量415.5万公斤,实际入库759万公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迅速,全市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8347户,占农户总数99.55%。当年因灾减产,统购量仅71万公斤。1958年,农村粮食统购,由“三定”改为“征购包干”,由“三定”常产计算购销改按农业社包工包产产量计算购销,包干三年不变。省下达淮南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990万公斤,市下达征购包干任务1188万公斤,实行超包干任务,按比例分成(省20%、市30%、县50%)。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错误,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完成629万公斤,占省包干指标63.5%,占市包干指标53%。1959年,粮食征购624万公斤(其中公粮444.5万公斤),农村回销640.5万公斤。1960年粮食征购1290万公斤,其中公粮927.5万公斤,统购量仅362.5万公斤。1961年以后,实行定产定购、超购有奖政策,对超购粮食部分奖售工业品。
1971年,调整征购包干任务,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继续卖余粮给国家,实行超购加价,超购部分加价30%,取消工业品奖售。1979年,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
二、合同定购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4种,其它粮食品种实行自由收购。
1987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供应“三挂钩”的政策,定购100公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国家供应优质标准化肥12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当年,市郊农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25000吨,供应化肥(尿素)1500吨、柴油633吨。1988年起国家对农民交售合同定购粮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后,市区三年合同订购任务总量为79772吨,小麦、稻谷、大豆3个品种的合同定购任务主要落实在潘集区、大通区、谢家集区。1988~1990年合同定购粮食实际入库总量78339吨。
三、议价收购
1962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允许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出售自己多余的粮食,通过交易所,由供销社议价收购。
1963年10月,粮食议购业务由供销社移交给粮食部门。1963年议购粮食6万公斤,1964年1.5万公斤,1965年12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时期,集市关闭,交易所撤销,议购业务停止。1978年恢复粮食议购,1983年,改革流通体制,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贩运,粮食议购数量大幅度上升,议购渠道亦突破市区范围,霍邱、寿县、颍上、利辛、蒙城等地粮食大量流入。1985年议购粮食3507万公斤,1987年达到12264.5万公斤,为征超购数的3倍。至1990年一直呈稳定上升之势。
1953年11月26日,省人民政府颁发《安徽省粮食计划收购实施办法》,12月5日,市人民政府召开三级干部会议,全面贯彻。统购的品种为稻米、小麦、高粱、黄豆、玉米、豇豆、绿豆等。
1954年,实行定产、定留、定购、定销“四定”办法,按照所种田地核定产量;按照食用需要,核定留量;按照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原则核定统购量。
1955年将“四定”改为“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一定三年不变。市郊农村“三定”到户常年产量为3660.5万公斤(实产3928.5万公斤),按照留量标准计算,余粮户16100户,占农户总数79.31%,其中农业社2400户,个体13700户。粮食统购量415.5万公斤,实际入库759万公斤。1956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发展迅速,全市农村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达到18347户,占农户总数99.55%。当年因灾减产,统购量仅71万公斤。1958年,农村粮食统购,由“三定”改为“征购包干”,由“三定”常产计算购销改按农业社包工包产产量计算购销,包干三年不变。省下达淮南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990万公斤,市下达征购包干任务1188万公斤,实行超包干任务,按比例分成(省20%、市30%、县50%)。由于“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错误,农业生产遭受严重破坏,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完成629万公斤,占省包干指标63.5%,占市包干指标53%。1959年,粮食征购624万公斤(其中公粮444.5万公斤),农村回销640.5万公斤。1960年粮食征购1290万公斤,其中公粮927.5万公斤,统购量仅362.5万公斤。1961年以后,实行定产定购、超购有奖政策,对超购粮食部分奖售工业品。
1971年,调整征购包干任务,生产队完成征购任务后,继续卖余粮给国家,实行超购加价,超购部分加价30%,取消工业品奖售。1979年,粮食超购加价幅度提高到50%。
二、合同定购
1985年,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定购品种为稻谷、小麦、玉米、大豆4种,其它粮食品种实行自由收购。
1987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与化肥、柴油供应“三挂钩”的政策,定购100公斤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国家供应优质标准化肥12公斤、平价柴油3公斤。当年,市郊农村粮食合同定购任务25000吨,供应化肥(尿素)1500吨、柴油633吨。1988年起国家对农民交售合同定购粮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后,市区三年合同订购任务总量为79772吨,小麦、稻谷、大豆3个品种的合同定购任务主要落实在潘集区、大通区、谢家集区。1988~1990年合同定购粮食实际入库总量78339吨。
三、议价收购
1962年,开放农村集市贸易,允许完成征购任务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出售自己多余的粮食,通过交易所,由供销社议价收购。
1963年10月,粮食议购业务由供销社移交给粮食部门。1963年议购粮食6万公斤,1964年1.5万公斤,1965年12万公斤。“文化大革命”时期,集市关闭,交易所撤销,议购业务停止。1978年恢复粮食议购,1983年,改革流通体制,实行多渠道经营,允许长途贩运,粮食议购数量大幅度上升,议购渠道亦突破市区范围,霍邱、寿县、颍上、利辛、蒙城等地粮食大量流入。1985年议购粮食3507万公斤,1987年达到12264.5万公斤,为征超购数的3倍。至1990年一直呈稳定上升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