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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合同签订暂行办法》规定:凡国营企业、机关、合作社之间业务行为,不能及时清结的必须签订经济合同;签订经济合同应有保证人。是时,市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有两类,一类是公有制企业之间经济合同,另一类是私营企业与国营企业或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签订的加工定货合同。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个体手工业走上合作化道路,私营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是时,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主体为国营、集体企业,对这些企业之间及其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主管部门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大跃进”运动,纵向、横向的经济合同关系,均靠“一平二调”予以制约,经济合同名存实亡,经济合同管理基本停止。
1962年,经过调整,国民经济有了新的转机,市工商局开始参与加工订货合同的管理,确保加工订货合同、购销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966年,“文化大革命”运动开始,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撤销,人员调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难以为继。1978年,市着手恢复经济合同的管理职能,1980年,开始了经济合同的鉴证工作。
1981年《经济合同法》颁布,市工商局对全市经济合同实行统一管理。管理经济合同的范围是,购销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供用电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科技协作合同等10多种,涉及到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之间,以及法人与个体经营户、农村承包户之间等方方面面。管理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合同,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
一、经济合同监督检查
〔经济合同鉴证〕1980年,市工商局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开始。是时,鉴证经济合同的范围比较单一,主要是商商、农商、工商合同。
1982年,《经济合同法》实施后,经济合同鉴证工作全面开展,鉴证的范围扩大到10个种类。经济合同鉴证实行自愿的原则。鉴证的主要内容是审查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表述是否准确。通过鉴证纠正合同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对条款不完备的令其补充,对显失公平的内容予以修改,确保经济合同的有效、合法、可行。
1983年,学习蚌埠市蔬菜大管小活的经验,按照均衡上市、保证供应的原则,通过合同调节制约,解决蔬菜供应问题。是时,市工商局以蔬菜购销合同鉴证为重要内容开展鉴证工作,所鉴证的合同执行情况较好。
1987年,针对市场存在的合同履约率低,工程质量不能保证等问题,制发《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市工商局以建筑工程合同为重点开展鉴证工作,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
1988年以后,经济合同鉴证范围进一步拓宽,鉴证力度不断加大,经济合同的鉴证数量,鉴证金额逐年增加,1989年鉴证数比1988年增加37.4%。通过对合同的鉴证管理,提高了合同的履约率,避免和减少了经济合同纠纷的发生。
1980~1990年经济合同鉴证情况表

〔经济合同检查〕1984年9月开始,对全市工商企业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先后检查328家工商企业,检查各类合同48105份,经济合同总履行率为81%。其中,购销合同385415份,金额67487万元,分别占总数和总额的80%和33%。查处利用合同从事违法活动的案件13起,金额108万元。
1986年,对大中型企业重要生产、生活资料购销合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检查,先后检查428家工商企业的各类合同85972份,金额141265万元,合同履行率为82%,金额履约率为81%。查处无效合同,违法合同案件14件,金额142万元。裁定淮南水泥厂采购员越权与浙江苍南县龙湾工业供销公司签订70万条编织袋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为企业避免了损失。1988年,检查了工商企业199家,检查各类合同41942份,金额125000万元。解决经济合同纠纷5起,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案件4起。1989年,对全市新建、在建项目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进行了检查,先后检查建筑施工企业135家,检查合同241份,总造价8968.8万元。查处了市建筑公司将承建的五中、二十中实验楼转包给肥东县桥头集建筑施工队,从中牟取非法利润的案件。
1990年,以重点检查为主,共检查各类合同15616份,合同总金额36716万元。结果表明,企业所订的合同基本做到了内容合法,条款齐备,文字规范。违法合同案件、无效合同较少,合同履约率提高。
二、经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
1980年以前,合同纠纷不多,少量的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1980年5月,市工商局经济合同管理科开始代理经济合同纠纷工作。1984年,按照《经济合同法》规定,对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经济合同进行调解,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签字后,由双方当事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983年,《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实施。次年,成立了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对当事人的申诉,凡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向被诉方发出应诉通知书,并限期要被诉方提供答辩书。审理时,坚持先调解的原则,对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若调解不成,由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仲裁。1984年,淮南矿务局与马鞍山市铸管厂订立的承插式铸铁管购销合同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争议金额355822.03元。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研究,在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主持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合同纠纷得到解决。
1982~1990年,全市共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173起,合同金额38619万元,争议金额775万元。调解105起,仲裁31起,撤诉20起,仲裁过程中,移交合同管理机关确认为无效合同的17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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