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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方式
1949、1950年沿用旧银行结算办法,同城使用送金簿、支票(分现金、转账);异地使用汇兑(分票汇、信汇、电汇),并逐步降低汇率。1950年11月,计有公营109户,合作社5户,私企95户的资金收付通过银行结算;在省内、外建立298个通汇点,1950年1~11月,银行汇款入超512亿元(旧币值)。1951年实行货币管理,国营经济间资金清算,实行集中银行划转;为争取私企往来,也给予使用支票方便。1953年5月试行“新结算办法”,市人民银行采取“中心开花”方式,选定收付金额大、资金往来接触面宽、收支渠道比较稳定的淮南矿务局、电业局和淮南煤矿机械厂试点,同城推行限额支票、保付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随付和计划结算,异地推行托收承付、电讯拨付、信用证和特种账户结算方式。经测算,矿务局实行上述办法,资金周转比上年同期加速0.37次。1954年7月1日起,银行结算制度实行通盘改革,对国营、合作社营企业和机关单位全面实行上述结算办法。1956年始对农村企事业和城镇集体经济组织试行汇兑和转账两种简易结算办法。1957年同城停止使用计划结算和保付结算,1961年恢复计划结算。1970年5月,执行“农副产品收购价五项结算原则”,始放宽农村现金结算。1972年实行凭实物收据办理结算,1980年5月改用托收结算。同年还推行皖、浙、苏、沪三省一市城乡限额结算。1984年3月重新办理汇兑结算,增加农副产品采购定额结算。现行结算办法异地有托收承付、限额结算、委托收款和汇兑;同城有支票、付款委托书、托收无承付、农副产品采购限额结算。
二、结算管理
银行办理结算,坚持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严禁出租借用账户、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禁止套取银行信用和坚持银行不垫款。还根据国家授权,分口对开户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
三、账户管理
1949~1951年,银行主要借助行政措施和业务联系,动员争取公、私经济单位开户往来,以吸收存款。“三反”、“五反”后,始对开户往来强调管理,凡申请开户均经会计主管或会计科长审查,不合开户条件的不予受理。1958年一度取消管理,单位任意增设户头。经1959年全面审查清理后规定,凡新开账户须经会计科审查,基层行处建立开、销户登记管理。1978年再次清理整顿账户,注销不合规定户头37户,其中出租20户。1980年又放宽开户条件,至1990年,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自主核算的有关协议、合同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经济,均可在各自选择的银行开户往来。
四、票据交换
继1958年对淮南矿务局系统实行辖区内电话汇款办法后,为加速凭证传递,1960年对联行信件采取按邮班提前付邮,支行日送3次,办事处日送2次。1963年对辖区内信件改邮寄为专人传递,集中支行交换。后因人员变动频繁,交换时断时续。1986年春,经人民银行淮南分行牵头成立票据交换所,迄今计有18家行、处、司、社参加,1987年、1988年累计交换票据106万余笔,总金额104亿元,日均有100多万元资金提前3~5天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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