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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区乡教育行政管理
市人民政府成立后,设置了专门管理教育的行政机构,主要工作是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拟定执行计划、具体实施办法和适合本地区情况的补充规定,推行和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管理市属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与领导区(县)、乡镇教育行政机构,开展扫除文盲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的政治文化业务水平等。
1986年成立市教育委员会,主要工作是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教学规律,普及教育科学知识,开展教育研究活动,全面提高教学质量,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干部政策、知识分子政策,搞好干部和教职工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与业务培训工作;建立和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奖惩制度,充分发挥干部和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努力改善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发展各类教育事业;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推进教育工作的开展。
区(县)乡(镇)教育行政机构和人员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的双重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承办教育行政部门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定期向市教育局和区(县)领导汇报和请示工作,根据区(县)乡实际,制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努力普及小学教育,发展幼儿教育,积极开展扫除文盲工作,负责所属中、小学的教学管理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属中小学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贯彻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开展教学研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
二、学校行政管理
建国初期,中心小学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有校董事会和校务委员会。校舍的兴建和修缮,需经校董事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董事会筹集资金和器材,主持修建工作,学校工作的重大问题,要经过校务会讨论决定。1952年学校由市文教科统一领导。1959年,民办全日制小学由公社直接管理,民办小学由生产大队、街道直接管理。1963年,全日制小学由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双重领导。1968年,农村小学下放到大队管理,取消中心小学,城镇小学由工矿企业接管。1983年后,小学由所在区(县)乡双重领导。厂矿所办小学由厂矿部门领导。
建国初,中学由市教育局(科)和省教育厅双重领导,校长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直接向市政府负责,在省教育厅领导监督下工作。省教育厅督学或视导员每学期到校视察。中学通过校务会议,解决重大问题。1958年,各中学均由市教育局直接领导,1968年,城镇中学由市革命委员会领导,农村中学由公社革命委员会领导。1983年,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完全中学由市教育局领导。1985年7月除一中、二中外,其它完全中学下放给区管理,1988年9月又收回教育局管辖。初中由区(县)乡管理或由厂矿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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