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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牺牲病故抚恤
建市以来,对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部队在编正式职工、由国家补贴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在编工作人员除妥为安葬外,还对其家属进行一次性抚恤。1961至1979年,抚恤种类分为牺牲抚恤和病故抚恤两种,1980年以后抚恤种类分为革命烈士抚恤、因公牺牲不称烈士抚恤、病故抚恤3类。
国家于1961至1992年先后7次调整提高了抚恤金发放标准。“文化大革命”期间,牺牲、病故抚恤工作受到一定干扰。1976至1985年全市有牺牲、病故人员63名,发放抚恤金46483元。1984至1985年对9名在对越自卫还击战中牺牲的烈士家属,除了给予一次性抚恤外,乡、村又另发给临时补助、慰问款等1.2万元。
二、定期抚恤
建市到1985年,对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实行定期定量补助。从1985年起,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并对标准作适当调整。是年,有181名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1985年起,除按标准发放定期抚恤金以外,还按规定标准及时发放了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生活补贴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全市有牺牲、病故人员182人,发放抚恤金6.68万元。1990年,全市有牺牲、病故人员152人,发放抚恤金11万元。1992年,有牺牲、病故人员139人,共发放抚恤金10.2万元。
三、伤残抚恤
从1951年起,淮北市开始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革命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人员、参战民兵民工进行伤残抚恤。建市后,即开始因病评残和病残抚恤工作。1951至1985年,先后5次更换各种残废证件。至1981年,全市共换发新证424人,其中一等4人,二等95人,三等325人。1985年前,评残工作曾一度废止。1985年后,除换证外,还进行了新评、补评、恢复等级、提高伤残等级、丢证补发工作。1986至1992年,共恢复原等级4人,新评16人,提高等级8人,补评1人。1976至1992年,全市共发放残废抚恤金598837元。
1986年至1992年相山区、杜集区、烈山区伤残、三属抚恤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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