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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食品卫生
旧时,蚌埠公共食品卫生工作基本上无人问津。民国36年(1947年),在市政府建立后,虽指出市内“其清凉饮食以及供应饮食之棚摊,率多不合卫生标准,影响市民健康甚巨”,但一直未能采取切实改进措施。
建国后1951年,市人民政府颁布《饮食店、饮食品小贩卫生暂行规则》,规定食品行业须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开业。从业人员须经体检合格,领取健康证后,方可经营。1952年,市防疫站设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卫生的监测和管理。1953年,检验阜阳运来销售的大批毛猪,其中约有六分之一患有猪瘟病,市卫生部门及时处理,防止了猪瘟的蔓延。1954年,曾对8个行业425家食品店进行卫生状况及设备调查,提出了改进意见。同年,对国营从事饮食服务行业的人员开始实行定期体检制度,凡发现有传染病者则不予上岗。1955年,贯彻国家卫生部门就加强清凉饮食卫生管理的通知精神,市制定并颁布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但由于生产、经销食品单位日趋增多,监管力量不足,检验把关不严,至1978年前,仍发生多起食物中毒事故。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1979年后进行的各类食品卫生检查,达200余次,累计受检查单位1722个,并采取红榜表扬,白榜批评、违章者罚款或停业整顿等办法,促进公共食品卫生的改进。对小吃群,组织个体户对公共碗筷统一消毒。1981年~1984年间,共抽样检验商店、饮食摊点销售的食品6500份,卫生合格率为76%~80%。1984年,监测采样766份,合格率为84.06%,创市历年最好纪录,在安徽省食品卫生大检查中名列第二。1985年8月,在市科学文化宫门前召开现场会,当众销毁一批不合格的食品,其中包括管状饮料8万支,酒类8000瓶,罐头5400听,糕点4200公斤,果汁700瓶,冰棒18万支,香烟3万包。是年,通过评比,生产、经销食品的卫生优秀单位所占比例已由1984年的20.2%上升到44.5%,不合格单位所占比例由1984年的16.2%下降到不足3%。
二、公共场所卫生
蚌埠开埠后,很快成为商贸重镇,商铺、旅店、浴池、理发店、赌场、烟馆、妓馆等公共场所甚多,游艺场、影剧院等亦有多处。旧时虽规定警察机构负责管理公共卫生,但多敷衍塞责,尤其达官贵人以烟毒嫖娼为乐,公共场所卫生无从改进。
建国后,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为全市卫生工作的重点。建国初期,首先取缔妓院、赌场、烟馆等场所。1957年,市颁布《公共卫生管理试行办法》,对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店、农贸市场、浴池、旅馆、理发店等,除规定搞好环境卫生外,还针对行业特点采取一些有利公共卫生的措施。全市浴业规定,有皮肤病者不得入浴。进入80年代,全市男女浴池均设有淋浴。多数旅社做到房内床单、被褥每客一换。1979年后,各影剧院内规定不得吸烟和吃带果壳食物。1985年,在各公共服务单位普遍开展创文明单位的活动,公共场所卫生大为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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