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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县财政部门按《皖北区公有房地产管理办法》有关“凡原有之公有土地与房屋,没收之土地与房屋、代管土地与房屋均由财政部门管理”之规定。将1950年没收官僚、地主房屋3317间,31511.5平方米;祠堂、庙宇、会馆、教会房屋127间、2848.1平方米,交县财政科管理。1958年没收私人出租街面营业用房137.5间1476.03平方米,生活用房40间1512平方米,统一交由房管部门管理经租。对1958年接管之私房,房管部门按租金的15~30%租息按月付给房主(租息付至1968年)。
建国以来,接收、没收私房3621.5间、37347.6平方米。改造后,房管部门全部租出。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决定纠正建国以来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执行过左的政策。县委于1981年组建落实政策办事机构,将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没收有偏差的房屋纠正退还。至1985年底,总退房屋425间、7950.5平方米。其中国民党军界人士23间,港、澳、台胞24间,宗教界200.5间,错误没收资本家的177.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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