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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就业
建国初,县设民政科,登记城镇失业人员,统筹安置劳动就业。1950年开始安置部队复员军人。至1957年,全县共安置劳动就业8386人,其中复员军人1033人。1958年大跃进,大办钢铁,工业畸形发展,工业企业增至198家,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54家,集体所有制企业144家。工厂大批招工,城镇青年已不能满足需要,从农村中招收政治条件较好,身体健康的青壮年,当年全县招工10077名。全县职工人数增至19985人。1959年,县设劳动科,开始有计划地安排城乡劳动力。精简下放因“大跃进”从农村招收的工人9685名。1960年,宿县地区与滁县地区合并,马城良种场、新马桥园艺场、涂山园艺场等农林场站移交县管,职工人数增至13142人。1962年,国民经济处于调整时期,除复员军人给予安置外,一般不招工。同时精简1958年以来参加工作的职工3112人。此后几年,职工人数有所下降。至1965年,人数降至8955人。“文化大革命”初期,城镇初、高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接受贫下中农再教育”,无招工任务。1969年,尚精简下放1319名在职职工。1970年开始,招收下放到农村锻练两年以上,思想品质好,身体健康的未婚青年。招工时,须经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社、队领导审查,报劳动部门审核后,方招进全民或集体单位工作。同时招收按政策留城的待业青年。1970年招工1232人,1971年招收343人,1972年招收423人。年底,全县有职工1858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10358人,集体所有制单位8231人,(1972年以前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数无统计资料)。至1978年,全县职工人数增至23081人。1979年后,劳动部门加强计划管理,企事业单位用人须报劳动部门批准,严格控制在计划之内。1982年,劳动部门又成立劳动服务公司,对城镇待业青年进行登记,介绍就业。1974年~1983年,全县先后安置就业9705人,其中下乡知识青年353人,留城知识青年181人,复员军人1171人,社会劳力7932人,落实政策安置63人。1984年,安置就业3643人,其中全民固定工155人,全民合同工34人,大集体工人3058人,临时工396人。1985年,安置就业883人,其中全民固定工79人,全民合同工142人,大集体工人260人,临时工402人。年底,全县有职工33739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19923人,占总数的59.1%,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13816人,占40.9%。职工总数中,女性职工10540人,占31.2%;固定职工27515人,占81.6%,合同制职工60人,其他职工6164人,占18.3%。
1949年~1985年全县职工人数统计表

二、劳动力管理
职工调配建国以后,对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确有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或年迈多病身边又无人照顾的;技术专业不对口、用非所学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职工,可以适当调动。县内调动,经本人申请,单位和主管局同意,报经劳动局批准后即可调动。跨省调动,须报地、市劳动局核准。1974年前,职工调动无统计资料。1975年本县调出162人,其中调出省的5人;外地调进43人。1980年后,调动人数逐年增加。1981年,本县调出136人,调进113人。1983年,本县调出的增至320人,调进的增至437人。其中外省调入的86人。1985年,调出本县的284人,调进的增至670人。1975年至1985年,累计调出本县的2399人,外地调入2728人。
临时工管理建国初期,企事业单位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可以招收临时工,对少数确有技术专长的可以转为正式职工。1959年后,要求招收临时工的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随意增加。“文化大革命”初期,企事业单位的临时工一律辞退。此后,部分单位因管理不严,又招临时工。1971年,全县有临时工552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5.6%。1972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临时、轮换工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精神,将平阿铁木业社等单位符合条件的287名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3年,临时工人数下降至98人。1975年后,招收的临时工人数又有上升,至1978年,增至968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7.5%。1979年后,劳动部门加强了对临时工的管理。至1985年,全县尚有临时工396人,占全县职工总数的2%。
三、劳保福利
劳动保护建国前,本县工业企业较少,工厂劳动条件较差,没有保护措施,工人在生产中伤残事故时有发生。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安全生产。1956年,县政府成立工交科,根据政府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配合有关单位对全县43家工业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4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均制订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9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中70%以上的单位制订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963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全县各工业企业,根据这一规定,向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新工人进厂必须经过安全法规的学习和操作规程的训练,方可跟班劳动。“文化大革命”期间,规章制度被视为“管、卡、压”,遭到批判,被废止。1970年,中央又重申《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县内部分工业企业恢复了规章制度。1978年后,工业企业发展较快,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程度大大提高,工人劳动强度大大减轻。中共中央又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1980年,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各工业企业及主管部门均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检查组织,配有专职干部管理劳保工作。1981年,对全县机械化半机械化生产的180个生产单位的机械、机电、锅炉、压力器等设备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各工业企业的机械、机电设备均安装了防护罩,酒厂酒库安装防爆灯,锅炉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化肥厂的锅炉安装了电器自动控制装置,大大降低了事故发生率,1984年以来,全县未发生重大事故。
职工福利1953年,国家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全部职工开始实行劳动保险,福利逐步得到提高。1956年后,全县较大的几家工厂均建有食堂和简易宿舍,各企业也积极创造条件,发展职工福利。1965年,全县38家工业企业60%以上的单位建起食堂、宿舍,条件好些的单位开办卫生所。对在特殊条件下或对身体有危害的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均发放保健补贴、医疗卫生津贴、降温费等,补贴标准6—12元。“文化大革命”后职工的福利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有条件的单位,开办了文娱室、图书阅览室、浴池、托儿所等设施,每年按规定发放保健用品。1980年后,化肥厂、橡胶厂、农机一厂等单位还开办了幼儿园,配备专职保教人员,购置木马、滑梯、旋转飞机等中小型游戏器具,接收本单位职工的幼儿入园,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化肥厂、水泥厂、面粉厂、饲料厂等单位购置了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和儿童入学。
1962年,开始实行职工离退休制度。建国前参加工作的,给予离休待遇,照发原工资;退休职工根据其工作年限,享受其原工资60%至75%的退休金。对于身体条件差,不适应劳动的职工,未够退休年龄,经医院检查,单位同意,劳动部门批准后可以病退,其退休待遇略低于正常退休人员。而未具备退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退职手续,一次性发给退职金。退职金额根据其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至1985年,全县办理退休离休退职人员2737人。其中退休1787人,离休265人,退职685人。
四、职业培训
旧时,店员、佣工就业前须当学徒三年,方可独立开业或充当店员。这种传统拜师学艺的职业训练,一直沿用至新中国成立。
建国初期,为了解决旧社会遗留的失业问题,县民政部门安置了一批社会劳力就业。这部分人文化素质较低,为此,县总工会与有关部门开办了职工文化学校,设普通班13个(1~4年级)、学员428人,中级班(5~6年级)3个、学员152人,高级班(初二)1个、学员22人,在校学员602人,其中女学员25人。另设政治学习班1个,速成实验识字班1个,学员80人,开设文化课和专业技术课。1954年,文化节学校开设早、晚班,参加学习的学员496人。通过学习,脱盲253人,高小毕业54人,初中毕业32人,升级率80%。1959年,各厂矿企业开办红专学校,3287名工人参加学习。1964年,采取就厂设点,集中上课的办法,对289名工人进行职业培训,至1965年,先后培训职工505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培训中断,1978年后,恢复职业培训。全县各工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待业知识青年和在职职工进行文化教育和技术培训。1979年,县化肥厂设中专班5个、学员477人;县农机系统开办技工班3个、学员150人;县商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单位,都开设了文化技术培训班,先后培训职工715人。食品公司选派5人到安徽农学院脱产进修兽医。1984年,酒厂派人到上海商校进修。县职工教育办公室连续举办文化补课和技术培训班,培训在职职工3383人,考试合格率达75%。
1985年秋,县劳动局和县职业中学联合开办中等技术培训班,招收初中毕业生90名,接受就业前系统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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