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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秩序管理
(一)治安管理
民国时期,灵璧县初设固镇团防局,管理社会治安。日本侵略军占领固镇后,改设警察所,强制推行保甲制维护社会治安;其首要任务是配合日伪特务机关清查共产党领导的抗日军民,其次是维持烟馆、妓院、赌场、戏院等公共场所的秩序。日军投降后,固镇警察所在保甲制的基础上推行五家连保,进一步强化治安管理,以清查共产党人为首要任务。
民国37年(1948)11月28日,固镇解放,中共民主政权泗五灵凤县(后改称五河县)于次月2日设固镇市公安分局。次年4月10日,国民党军统特务、少将组长李华堂为首的“中国人民自救军”,以封建会道门的名义,于娄庄(今属灵璧)、沱河集、任桥集、固镇等地结合部煽动3000余人,在攻打宋河(今属灵璧)、土楼两乡人民政府的同时,配合土匪乔从荣(外号乔骆锅子)残部围攻固镇市人民政府,俗称“三·一三”(农历)暴动。这次反革命暴动,很快被灵璧公安局和固镇市公安分局镇压下去。
当月,固镇市划属灵璧县。1950年,公安分局增设第一、第二两个派出所。在反匪反霸及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公安分局发动群众斗争了殷楼村(今属谷阳乡)恶霸地主殷振兴,又先后从上海、南京等地逮捕徐荫堂及“固镇三只虎”徐家祚、徐家祜、徐家春,还有伪湖沟区区长马子合、汉奸单俊卿、叛徒陈中华等,进行了公审,处以极刑;对其他反坏分子,根据罪恶轻重分别处以关押、服刑和管制生产,并对原国民党等党团组织成员、特务分子及其散兵游勇进行登记,收缴散落民间的武器和弹药,从而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人民政权。1952年,固镇区肃毒指挥部组织39人的工作队,查获贩毒、制毒、吸毒犯371人,没收其烟土2469.5两、烟具40余件;其中在固镇查获287人、处决2人、判刑33人、劳教5人、管制生产59人、具结悔过169人。
1954年5月,撤销公安分局,改设派出所。1957年3月7日晚,蒙城县梆剧团在浍河剧场演出。固镇一小六年级学生×××无票带头闯入剧场看戏,受到值勤民警的批评并登台检讨,使正在场内的校长徐培德气愤至极。9日起,徐培德制造学生被拘留的谣言,两次带领数百名师生到派出所寻衅闹事,砸毁电话机和档案柜,抢夺前来支援的民兵5支枪,有的学生还呼喊反对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口号。事发后,由于徐培德拒不认罪,灵璧县公安局在宿县地区公安处协助下,于29日将其与教师田××、胡××依法逮捕。10月,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田、胡二人被免于刑事处分,释放回家。另外,参与此案的副校长马××被撤销职务、开除党籍。1959~1961年,出现大量的外流人员,致使铁路沿线装载食品的过往货车时常被盗,公安部门以固镇火车站为中心设立检查哨、收容所和遣送站,收容并规劝外流人员返乡生产自救。1962~1964年,农村实行“三自一包”政策,群众初获温饱,生产恢复正常,社会治安逐步稳定。
1965年7月,固镇县公安局成立,设固镇派出所,并在其它各区配备一名公安特派员,在各公社建立基层治安保卫委员会。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造反派”大搞打、砸、抢、抄、抓,并于1967年2月16日砸了公安局,致使工作瘫痪。1968年3月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固镇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成立;8月10日,县革委会人民保卫组成立,内设秘书、治安、侦破、审判等4个小组。1969年1月,军事管制小组与人民保卫组合署办公。1972年县铁路治安办公室成立。1973年4月,军事管制小组和人民保卫组同时撤销,恢复县公安局,内设政保、治安、预审、秘书等4个股。1975年1月增设内保股,3月增设曹老集、新马桥、任桥等3个派出所。1980年1月增设刑警队,5月增设政治教导员协理室,9月增设水上派出所。1981年3月成立县行政拘留所。1982年3月增设刘集、石湖、城北、杨庙、湖沟等5个派出所。1985年,将固镇派出所改为城关派出所。
1979年以来,我县公安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1981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252起,其中凶杀、强奸案件占72%;伤害案件比1978年猛增6倍,占24%。公安机关侦破212起,破案率为84%,重大案件破案率为96%。从1983年8月24日~1985年底,全县统一行动,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的两大战役8个小仗,抓获罪犯429人,摧毁犯罪团伙56个,侦破各类案件558起,缴获赃款、赃物折价9万余元,使刑事犯罪活动有所收敛。1985年比1983年、1984年刑事案件发案率分别下降7%、8.5%,但重大案件分别上升47%、28%,凶杀、强奸和伤害案件约占重大案件的81%。1985年底,全县共有基层治保委员会496个、治保小组1361个、治保人员4030个。然而社会治安仍面临着严峻的趋势,搞好社会治安,促进全县社会治安的根本好转,还要做出很大的努力。
(二)户籍管理
民国29年(1940),日伪在固镇设置警察所,按保甲制建立户口册簿。民国33年(1944),给18岁以上的成年人办理“良民证”。次年8月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后,固镇警察所下设户籍室,1~2名巡官和4名警士,对居民实行五家连环保,给成人发放“通行证”。居民户对来往的客人,都要及时向警察所报告,违抗者要受到处罚。
建国初期,农村乡政府只有农户、人口登记册,城镇初步建立户籍档案。1950年,固镇两个派出所始建户籍制度,当年,固镇镇有106个居民小组、2866户、11651人。户籍管理人员经常抽查户口,对不遵守户籍管理制度而又屡教不改者,令其反省悔过。1953年,建立户籍员制度,由居民小组推荐义务户籍员3人,协助派出所工作。1957年,各区派出所设户籍室;人口出生、死亡登记由农业社登记上报,迁入、迁出手续由乡政府办理。1963年,各公社设立常驻户口登记簿。1966年,城镇派出所建立成年人档案,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健全人口迁入、迁出、出生、死亡等4项变动登记制度。1981年5月,公社建立户口簿,生产大队建立人口变动册,逐户、逐人、逐项核对户口。当年共建户口簿8.6万册其中城镇居民每户1册,共0.6万册。1985年起,农村户口一律改由区派出所管理,县城户口仍由城关镇派出所管理。
(三)交通管理
建国前,本地公路交通无人管理,发生的事故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铁路交通由铁路交警管理。建国初期,公安部门组织民兵护路,开始交通警卫工作。当时,铁路、公路沿线的乡村治保组织带领民兵于车站、桥梁等处设立哨卡(固镇浍河铁路桥由人民解放军防守),日夜巡逻。1951年,固镇公安分局建有12个护路小组。1959年,设固镇交通管理站。1965年建县后,设固镇、固东、固西、固南、固北等5个交通管理站。1975年县交通监理站成立后,与县公安机关共同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组织清障工作。1976年,全县设置保护铁路哨所43个,获得铁道部的表彰。1979年,县公安局对城乡自行车实行管理,各区(镇)设立自行车管理所,对全县1.9万辆自行车进行登记、编号、打印、发证工作。1982年,县公安局与交通、农机和卫生部门联合成立社会治安办公室,综合管理城镇交通秩序。
(四)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对旅店业实行旅客循环簿登记管理,对其它特种行业没有任何管理措施。1951年,固镇公安分局及基层治保组织,对旅栈、旧货、刻字、照相、修理等特种行业进行整顿并建立管理制度。年底,固镇旅栈业,开始使用统一的循环簿,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每日交派出所户籍员审查;同时,对印制、刻字、照相、旧货等行业实行登记申报制度,公安部门则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种治安管理制度被废除,特种行业管理出现了混乱的局面。1973年,开始恢复特种行业管理制度。1979年,县公安和工商部门联合审理县城21家旅店业、18家旧货业、2家印(刻)字业、19家修理业、1家照相业,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
二消防
(一)消防组织
民国24年(1935),固镇商会组织民间消防队,购置水车、水枪、水龙头、长梯、扒钩等器械,选拔稍有武功的青年居民担任义务消防员,定期演习,并扑灭固镇街数起火灾;民国37年(1938),固镇沦陷后即自行解散。抗日战争胜利后,固镇区设有官方消防队,但组织不健全,几件破旧消防机械从未动用过。1951年3月,固镇义务消防队建立,使用国民党留下的1台花篮式手压泵、2台箱式手压机、11支老式水枪、8顶钢盔、2把木梯以及其它消防器材,于1957年首次从上海购置1台22匹汽油机消防水泵,至1958年11月,先后有128名民兵兼任义务消防队员,1958年12月~1963年3月,义务消防队员改由工人兼任(运输队工人绝大多数为义务消防队员),受固镇派出所直接领导,由灵璧县公安局拨给部分活动经费。1963年3月,调6名国家正式职工为专职消防队员。1965年7月1日,县公安消防中队建立,10月1日改为兵役制,除中队长为地方干部外,6名队员皆为义务兵。1965年8月,购置1台内产式水缸消防车(1980年10月又购置1台)。1967年,消防中队移交给县人武部管辖。1969年改属宿县地区消防大队和公安处双重管理并接受应征义务消防兵13人,1983年7月后增加至15人,由蚌埠市武警支队领导,1985年改由蚌埠市消防大队和县公安局共同管理。
(二)火灾预防
我县坚持“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原则,制定防火安全措施,每年的“五一”国际劳动节、元旦、国庆节、春节以及夏收、秋收等农忙季节,县防火委员会都要临时组成供销、粮食、供电、农机、交通、工商、外贸等若干检查组,深入基层和企事业单位,重点进行防火检查。1978年以后,安全检查纳入经常性工作。公安机关给35个单位颁发重点防火证书,建立防火档案,绘制交通线路图,作为救火的向导。同时,各机关单位都制定防火规章制度,增添消防器材,指定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以减少重大火灾的发生。
1965~1985年,全县共发生火灾554起,烧死21人,直接经济损失257.85万元。我县对历次火灾事故的善后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即火灾原因查不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和未受教育群众不放过、未采取相应措施不放过。
历年火灾统计表

三监所管理
(一)规章制度
1965年7月,县看守所建立后,在执行省公安厅制订的监规的同时,逐步制订了两人值班、收押、收审、提审、押解、财物保管、安全检查、通讯和接见、生活卫生等狱政管理制度。1980年开始凭证提审犯人,无证不予提审;对被逮捕、拘留的犯人凭证收押,无证不予收押。1985年对犯人实行代号管理,以号代名,杜绝同案犯串供。
县公安部门对看守所内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1974年,毛泽东主席发出“废除法西斯式的审查方式”的指示,县公安局对看守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给予一名违章的分管领导干部以党内警告处分。1981年,学习贯彻公安部《整顿看守所六项验收标准》,整修了监房的铺板和支架,并改装了监区大门。同时,自1966年以来,在监房内坚持开展特情工作,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二)生活卫生管理
县看守所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根据季节的变化,明确规定犯人起床、刷洗、放风、学习、开饭、就寝等时间。按照犯人的伙食标准,让其吃熟食、热食,吃饱肚子。同时,每逢星期日和重大节日还增加荤菜。在监所内,犯人能按时理发、洗澡,生病时由值班人员发给药品;1983年又成立医疗室,聘进一名医生为犯人治病。
(三)政治教育
犯人入监后,看守所首先对他们进行监规教育,强制其老老实实地接受改造;然后以集体训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法律、时政、理想和前途教育,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以认罪伏法,坦白交待罪行。1983年,对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斗争中入监的犯人,集体训话40余次,个别谈话800余人次,收效很好。其中流氓犯徐××曾因偷盗罪被判刑二年,这次入监思想紧张,顾虑重重。经过反复教育后,他不仅认罪伏法,而且主动交待了强奸胞妹致使怀孕的新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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