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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为了把资本主义经济转变为社会主义经济,党中央制定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力图在很少社会震动的情况下,完成和平变革资本主义经济的历史使命。我区从1953年下半年开始,加强了对私营批发商的限制。1954年7月,根据私营批发商的复杂情况,决定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分别不同行业,不同情况,有计划地代替和安排了私营批发商,把对企业的改造和对人的改造结合起来,引导他们转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事业。到1955年,我区基本上完成了对私营批发商的社会主义改造。在改造私营批发商的同时,对私营零售商也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私营零售商在私营商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户数多,从业人数多,同广大人民的生活十分密切。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对整个私营商业的改造有着重大影响。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对商业资本家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形式逐步完成的,商业方面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出现的,进入经济建设时期以后,随着私营批发商的逐步被代替,这种国家资本主义形式,越来越发展,逐步由初级形式的批购、经销、代销发展到高级的公私合营。我区对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与对商业资本家的改造同时进行的。小商小贩在我区私营商业中占很大比重,具有分散经营,方便群众的特点。小商小贩是个体商业劳动者,所以改造小商小贩的基本途径是合作化。在社会主义高潮中,我区小商小贩在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领导下,分别纳入三种形式:一是约有15%的小商店参加了定息形式的公私合营;二是约有25%的小商店组成了合作商店;三是约有60%的小商店组成了合作小组。
1958年,在总路线、大跃进高潮的影响下,对商业工作进行大合大并,小合作转为大集体,部分厂、店过渡为国营或地方国营,一些方便群众的购销流动商贩和供应网点撤销,经营特色减少,并入国营的小商小贩有吃“大锅饭”的思想,出现了服务态度差,营业时间短等问题。1961年,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改革商业管理体制,有计划的调整合营合作商店(组)的组织机构。按照划小划组的原则,加强经营管理的精神,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小商小贩人员,从合营企业中调出,分别纳入各行业体的合作商店(组)。仅宿城一地,就从合营企业中把244人分别纳入各行业体的合作店(组),把原来八个合作商店改划为47个。一个小组改划为六个,恢复了商业网点,并妥善安排了367名小商贩。
文化大革命时期,集体商业的经营管理陷于一片混乱之中,亏损单位大大增加,所有的集体商店公私方经理,统统被视为“走资派”,一律靠边站,一些稍带有民族艺术色彩的龙凤、仕女,民间传说图案的商品,皆被视为“四旧”,砸毁或焚烧。从1971年起,除烟酒、饮食服务行业保留一部分集体制之外,其余全部转为全民所有制,以国营企业取代集体小行业,同时明确规定“除国营商业外,合作社和组、小商贩都被取消,几条渠道变成单一渠道的独立自主经营”。即所谓要“堵死资本主义的路”。致使减少了市场的必需补充,出现供应紧张的局面。许多人民日常生活用品,不得不按原定量供应。
1978年以来,我区对集体商业本着“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大力扶持,积极发展”的原则,使全区集体商业在短短的几年内发生了巨大变化,据1984年统计,仅宿州市五个业体,共有门市部67个,职工786人,分布在全市各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开展,商业体制也进行改革。1987年,批发企业改革,本着“专业划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开展竞争”的原则,同一城镇,同一行业,允许设立多家平等的批发机构,在专业划细的前提下,扩大经营品种,加大加快商品流通,真正把批发企业搞活。为了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我区先从饮食、服务、修理、副食品行业开始,大力推行小型企业租赁制,然后向五金、交电、百货等行业扩展,采取个人单独租赁,多人合伙租赁(以本店职工为主),也可向社会上公开招标租赁等形式。并且规定,租赁期一般以三年为宜,租赁企业隶属关系不变,所有制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连续计算工龄不变,对小型商业网点试行卖给个体经营,国营商业小网点,试行折价卖给个人经营,并首先转卖地处偏僻、人少、微利、亏损的副食、理发、浴池、修理等小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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