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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管理
1950年以前,宿城无路政管理机构。1951年起,路政由宿城市建设科代管。不久,成立宿县公路管理站,负责公路养护和处理路政事宜。1981年,宿州市公路管理站成立,有职工51人。1985年,有职工64人。组成两个道班,实行专业养护。东十里道班负责宿泗、宿苻、宿怀、宿固4条线路(市境内)的养护;西十里道班负责宿涡、宿蒙、宿永3条线路(市境内)及宿涡、宿永两路接线头的养护。养护设备有:机动车7辆、8—10吨压路机1台、12—15吨压路机1台,洒泼机两台。
公路养护实行生产经营责任制,实行“四定”(定路况、定人员、定材料,定费用)。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将路况分为4等,养护达优等者奖,差者罚,施工技术规程有10个要领,即修、补、整、清、铲、挖、铺、压、采、运。由于措施得力,收效显著。1981年接管时,好路率占45%。1984年,经宿县地区公路管理总站检查评定,好路率达80%,名列全地区第一。
1981年以前,市区车辆的养路费征收由宿县公路管理站负责。1982年改由宿州市负责。大机养路费由公路管理站负责征收,小机养路费由交通运输管理站负责征收。1982年至1985年,共征收大机养路费955.1万元,占任务数的112%,收小机养路费43.27万元。
二、车辆营运管理
1958年,宿县交通局把社会上的闲散车辆组织起来参加运输,支援大炼钢铁。为了管理这些运输车辆,建立了宿县民间运输管理站。1962年,改为宿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文化大革命”期间撤销。1977年5月,宿城重新建立交通运输管理站。1981年,宿城交通运输管理站改为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站。当时有职工16人。1985年增至29人。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1984年5月23日下达的《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1984年7月,市制订了6项营运管理规定:
(1)凡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客货营业性运输的单位或个人的车辆,其驾驶员必须经交通或公安部门检验和考核合格,领取车辆牌照和驾驶证,并向工商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农民个人或联户的农用拖拉机上公路运输的。其车辆证照须加盖本市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公章,并接受交通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
(3)每年对营运车辆核发一次营业运输证。国营和集体的营运车辆,一律使用统一印制的行车路单。
(4)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交通部门统一印制并盖有税务专用章的运费发票,并按营业总额的1%交纳运输管理费。
(5)凡在公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都要按规定缴纳养路费。
(6)交管站路检组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发现违章行驶的车辆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或教育制止,或扣缴驾驶人员证照和营业执照,或补款、罚款,或没收非法收入。路检人员不得故意刁难,不得循私舞弊。
三、车辆安全管理
1980年,市成立车辆监理站。1984年改为车辆监理所,编制20人,配有交通监理专用车。
监理站除经常利用专车上路巡回宣传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条例外,还对驾驶员进行培训。1980年以来,每年培训6期,每期50人。要求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做到“三勤”(勤检查、勤紧固、勤调校)、“三查”(出车前查车辆技术状况、途中查机械隐患、回队后查例检例保),同时做好换季保养等工作。加强对车辆技术检验。检验项目主要有车身丈量、机械检验、外表检验3项。检验方式有自检、临检、年检3种,主要关键是抓好年检。
凡发生在市内的交通事故由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发生在郊区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站处理。1984年起,则统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处理。建市以来的重大交通事故见《政法》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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