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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商税
清朝末年,开始征收工商税。首先征收盐税、矿税、机织税、茶酒税。后来又收匣金。厘金分活厘(对象为行商)、板厘(对象为坐商)。
民国年间,除以上工商税种外,又征收契约、屠宰、牌照、印花、营业、筵席娱乐、财产租赁等税。另外,还随时巧立名目,征收各种捐税。
建国初期,仍暂时沿用旧的税法,废除了苛捐杂税、附加、摊派、预征、预借以及旧税中为帝国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特殊规定。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税目,共41种。宿城市开征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8种。1953年,政务院简化税制,规定全国的工商税目有12种。宿城开征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牲畜交易税、屠宰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利息所得税10种。1957年以后,工商税又进行了改革,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先后停征了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增加了集市交易税。从1973年起,全国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对工商统一税的税目和税率分别进行了归类和简化,税目由108个简化为44个,税率由141个减为82个。至建市之前,宿城的税收基本上按这个草案的规定执行。1970年至1979年,宿城共完成工商税收6909.9万元,平均每年690.99万元。1979年为1163万元,是1970年286.8万元的4倍多。
1979年以来,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国家适时开征了合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981年又开征了外国企业所得税、建筑税、增值税、国营企业奖金税等。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即把国营企业向国家上交的利润改为由国家征税,并进一步建立了多层次多税种的调节体系。至1985年,宿州市按国家规定的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开征下列主要各税:
产品税系以价计征,根据不同产品,税率有高有低。其中焚化类为55%,烟酒类为38~50%,化妆品、护肤护发品为30~40%,机械手表类为40%,鞭炮焰火类为30%,橡胶制品类为10~18%,生活用品为3~15%,文化用品类为5~10%,生产用品类为3~5%。其他产品的最高税率为20%,最低税率为3%。
增值税国家规定增值税分甲、乙、丙3类,计12个税目。1982年以来,宿州市开征其中的3个税目。即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的金额,税率为14%;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的金额,税率为6%;钢材(外购的生铁、纲锭、废钢铁、纲坯、钢材的税金),税率为14%。
营业税国家营业税目11个,宿州市使用10个。征收税率是:商品零售为3%,商品批发为10%,建筑安装、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均为3%,金融保险为5%,服务业为3~10%,临时经营为5~10%。
工商所得税根据国家规定,从1963年起实行区别对待,分别计征办法。
个体经营实行14级全额累进。以全年所得额计算,最低一级在12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一级在1320元以上,税率为62%。
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以全年所得额计算,最低一级在25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一级超过2万元的部分,税率为60%。
手工业合作社和交通运输合作社实行8级超额累进。以全年所得额计算,最低一级在300元以下,税率为7%;最高一级超过8万元部分,税率为55%。
供销合作社的税率继续按39%的比例税率征收。
房产税征收对象主要是城市居民。按房价租额的18%征收。自住草房和瓦房不超过40平方米者不征。学校、托儿所、幼儿园、文化馆(站)、图书馆、敬老院、医疗单位、体育训练场所、劳改(教)场所、火葬场、殡仪馆、公园、名胜古迹等房产免征。
屠宰税全省统一规定,除国营企业接收购金额的10%征收外,对散宰者,猪每头征收2元,山羊每头0.3元,绵羊每头0.5元,牛、马每头4元。
牲畜交易税按牲畜售价的5%开征。农役牲畜减40%,种畜不征。
集市交易税起征点为20元。农民之间的零星交易免征。
建筑税宿州市于1983年底开始征收。
国营企业所得税按8级超额累进征收。
宿城的工商各税在1980年以前由宿县负责征收。宿州市建立后,宿城的工商税一分为二:属于地区和市的工商企业以及市场税收统由宿州市负责征收和管理;属于宿县的工商企业由宿县负责征收和管理。市的税收任务年年超额完成。自1980年第四季度至1985年,共收工商等税款7774.43万元。
建市以后,对工商各税的减免按上级规定执行,主要有三大方面:
扶助工业方面,如对小型手工业者营业税可减半;对新办的企业可在一定年限内免征工商所得税。
扶助社会福利事业方面,如春节期间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羊不征屠宰税;农村诊所不征税;电影放映税减半等。
支援农业方面,为支持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市税务局对农村实行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基层供销社售出的农用柴油、机油、润滑油、化肥、农药、农用塑料薄膜、农机配件、农牧用盐等免征零售税。
农村集体或个人从事养殖业,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农村走乡串户、上门服务的个体理发、缝纫等劳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农民个人贩卖苗家禽、苗家畜、各种秧苗、柴草、新鲜蔬菜免征临时经营工商税。
工商税收情况
(1980~1985)

农民个人之间直接互换或相互馈赠的耕畜,集体和个人开办的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牲畜而购买的种畜,集体和个人购买的奶牛,免征牲畜交易税。
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灾区和行洪区在受灾期间,集体或个人从事工业生产(除国务院规定的高税率和与大工业争原料的20种产品外)、商业经营的,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民个人或集体购买的牲畜,免征牲畜交易税;农民宰杀的自养猪羊,其自食部分免征屠宰税。
农村企业生产的直接为本地农业生产服务的化肥、农药、兽药、水泥、水泥涵管、陶瓷涵管、农用塑料薄膜、农具以及农机具修造、农用车船修造、饲料加工、拖拉机站(包括农机站)的机耕和排灌站的排灌所得的收入,均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
农村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属于国务院规定的与大工业争原料的20种产品不给予减税免税外,凡新办企业,在开办初期,免征1年工商税和1~2年工商所得税。个别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再给予免征工商所得税1年的照顾;农村企业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下,又需要扶持的,可给予免税或减半征税;全年所得额在3000元以上,纳税有困难,可给予定期减半征收工商所得税的照顾;集体企业和个人生产销售的砖瓦,纳税有困难的,减征30~50%的工商所得税。
二、农业税
1980年,市郊有农业人口约8.7万人,征税土地9.9万亩。1980年至1984年,每年平均征税率为5.1%,5年实征税粮1063.7万斤,折款162.54万元。其中1980年211.4万斤,平均每亩负担21.35斤;1981年214.1万斤,平均每亩负担21.63斤;1982年213.5万斤,平均每亩负担21.57斤;1983年213.2万斤,平均每亩负担21.54斤;1984年211.5万斤,平均每亩负担21.36斤。在这5年里,还另征收地方附加税145.3万斤,年平均为29.1万斤。1985年,农业税改为征收现金,全市实征农业税39.1万元,人均4.5元,亩均3.95元。
为了照顾人民的生活,有利于恢复生产,在农业歉收年份,适当减免农业税,对受灾地区实行“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歉收一成,减少征税一成。依此类推,歉收达六成者全免。
为了解决农村鳏寡孤独和残废军人的实际困难,对农业税还实行社会优免。即从全市农业税的计征额内减征一定的数额,作为社会性照顾。
另外,对新开垦的荒地也在征税上给以适当的减免。
1981年和1985年,全市农业税各减免4万斤,其他年份没有减免。

清代,宿州的财政收入为田赋及其附加,并不断增加一些杂捐、杂税。田赋原征忙银、漕米两项,群众称为“银米”。光绪十五年(1889),宿州额征各款折色,计银27059两,计米7095石。后来,田赋改折银元征收。
民国年间,财政收入仍以田赋为主。同时,各种捐税项目增加。田赋税率以亩作标准,或以地价作标准,即每亩应征若干或每百元应征若干。民国5年(1916),宿县地丁、漕米及其附加收入折银元81795元,附加占21.5%。20年,将附加收入提留作地方财力,刺激该项收入增加,人民负担更加沉重。23年,宿县根据国民政府《办理土地陈报纲要》的规定,将民田、卫田、减则田改为一、二、三、四等。一等地每亩征银元0.25元,二等地0.22元,三等地0.18元,四等地系山荒、河流,免征赋税。宿城四郊农田多属二、三等地,少部分属一等地。河道沿岸属四等地。26年,宿县财政总收入为156869元,附加占总数的54.4%;城区工商各税占9.1%,约为1.4万元。汪伪时期,宿县政府随田赋附征“国民兵团款”。30年,总收入为259899元,附加占64.5%;城区工商各税占9.2%,约为2.3万元。以后,田赋改征实物,又附征县级公粮,全年附加高达77%。抗日战争胜利后,因国民党发动全面内战,通货膨胀,货币贬值,赋税屡屡增加,财政已全面崩溃。
建国以后,改田赋为农业税。农业税主要征收粮食,分夏、秋两季进行。夏征以小麦为主,秋征以黄豆、玉米为主。宿县财政收入仍以农业税为主。1955年,财政收入正式划分预算内和预算外,以预算内收入为主体,扩大收入面,增加收入内容。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宿县财政收入年平均为702.34万元,最高的1957年为913.1万元,其中城关区(镇)约占40%。1958年至1962年,宿县财政年平均收入为491.44万元,比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平均每年下降31%。1966年以后的十年动乱期间,财政预算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经济紊乱,财政预算无法编制,分配无法落实。
三、税务管理
1980年至1985年,全市税收干部编制为82人,另聘有合同制的协理员。从1983年起,推行联劳计酬岗位责任制,从每人每月的收入中拿出36元(工资10元、节约奖5元、误餐补贴21元)集中一起,按个人劳动计酬,随税收实绩浮动。
税务人员对有证个体工商户采用开业登记和进货登记。对无证商贩,按次或按月征收临时经营工商税。商店售货时必须使用市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货票,退货时也须经税务局查验核准。每个工商单位都建立纳税手册,税务机关按月征收税款,记入手册。
1982年以来,普遍建立了纳税档案。档案包括纳税法人基本情况登记、开业登记、歇业登记、纳税鉴定书、纳税辅导记录、纳税申报表、减免税申报和审批表、发货票登记、财务会计报表等。
市每年都组织一次税务大检查,及时追补错漏税款。1985年7月下旬至11月底的一次税务大检查,历时百日,自查、互查、重点查相结合。共检查纳税企业934户次,占全市正常纳税企业700户的133%。查出有错漏问题的549户次,占检查面的58%。总计查补各项税款209.5万元。当年入库154万元,占查补款的74%。1986年11月,市组织的财务税收大检查,全市正常纳税企业1488户,自查1358户,占纳税企业的91%,重点查1138户,占纳税企业的77%。计查补各项税款109.2万元。市车辆附件厂将材料溢余款44629元计入1986年利润后又冲转到1985年税后利润中,并将1986年初清交的1985年所得税、奖金税、能源交通基金61991元从1986年利润中挖除。两项共查补所得税53921元。宿州桐木加工厂价外补贴不计销售,偷漏产品税。该厂将省外贸进出口公司付给的产品调查增值补贴247209.56元不记销售,漏交产品税12360元。市燃料公司下属劳动服务公司漏交营业税和所得税19701元。上述单位漏交税款全部补交。
1980年至1982年,全市使用5种票证(通用完税证、通用缴款书、屠宰完税证、罚金收据、税票调换证)。1983年增用能源基金缴款书、国营企业缴款书、牲畜交易税收据3种。1984年增用上划中央缴款书、建筑税缴款书两种。
税务机关向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征收税款时,根据征收的税种填用不同的税票或缴款凭证。各种票证不得相互代用。各种票证要按号码顺序填用,不准跳号填用。填用时要全份各联一次复写,作废票证全部上缴,不得撕毁。票证填用后,专管员、代征员按规定时间在解交税款的同时向税务所办理票证交销。税务所按规定时间(一月一次)向市税务局结报交销。在交销时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规定票证保留10年,缮造清册,期满后经领导批准,在监毁小组监督下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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