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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准则,实事求是地记述本县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物的历史和现状。
二、新编《宿县志》,由概述、大事记、地理编、政治编、经济编、军事编、文化编、社会编、人物编、附录等部分组成。大事记纵贯古今,记述自先秦以来在本地发生的大事、要事。本志分编归类,共设47个专志。
三、本志取事,贯穿古今,但详今略古。下限一般截止于1985年底;个别地方延至截稿交付出版之时。对部分篇章中需要溯源的事物,适当上溯。
四、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按照“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不立专章记述,分别载入大事记和有关专志中。
五、本志记事,不受现行行政管理系统的限制,各专志按事物性质设编章;相同事物,不论其归属何部门,均编入同一篇、章。
六、本志遵循史家通例,生人不立传。立传人物以宿县籍为主,亦酌收少数寓居本地而名重一时的客籍人物。旧志人物,亦作适当收入。立传人物,不分等级职位,均为当时产生一定影响的已故人物;不区分人物类别,以卒年为序排列。为激励后人,各种学术组织的国家级会员、理事及模范人物事略均载入人物表。
七、为不割断历史,对原属宿县、今已划出的地区内的人、事、物,附录备考;有关统计数字等不予剔除,一般记至划出之日止,无特殊原因,不予延伸。
八、政区名称,均系当时宿县所辖政区名称。地名,一般采用现行标准地名,必要时方用历史名称,但在括号中注今地名。
九、本志各专志均用记叙文体,一般只记事实,不作评述,寓观点于材料之中。大事记,采用编年体与记事本末体相结合的方法。
十、本志所称“解放后”,一般系指宿县解放以后,即1948年11月16日(含11月16日)以后。解放前,除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各种组织采用公元纪年外,其余一律用旧纪年,夹注公元纪年;解放后,均用公元纪年。
十一、本志资料,大部分录自省、地、县各级档案馆、室和县直各部门编写的专业志;少部分摘自旧志和有关报章、杂志、回忆录和各类专著等;各项数据,一般以县统计局资料为准;为节省篇幅,一般不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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