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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预备役制
根据我国第一部《兵役法》规定,我县复员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工作从1955年开始,凡18至45岁符合条件的复员退伍军人均进行了预备役登记,并逐年进行了出入登记。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此项工作中断。1981年恢复了预备役登记工作。1984年国家重新颁布了《兵役法》。我县现已接收退伍军人2100人,按规定,18至28岁服第一类预备役;29至35岁服第二类预备役。经过逐年登记,到1985年,我县确定服预备役的为3482人,其中一类2901人,二类5581人。县、区(镇)设有预备役橱(柜)和服预备役登记卡片,均按年龄、单位、专业分类进行存放;乡村有花名册,并做到乡有橱(箱),村有包(袋)存放。并规定每年6月30日前对全县退伍军人预备役工作进行一次核对,较准确地掌握全县退伍军人以及专业技术兵分布情况,为将来战时进行快速兵员动员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