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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拨
建国初期,凭地区下达调拨命令调拨粮食。1953年11月开始,实行“统一调拨”。1949~1984年,调出粮食113664万斤,其中有:小麦36470万斤,大豆12018万斤,杂粮24699万斤,薯类40420万斤,油料折油脂1634.6万斤。
1953年规定,霉变、变质、虫粮不准外调。1964年补充规定,凡经鉴定为一级以上虫粮,不论是原发时有虫还是途中繁殖或运输工具感染,不论收方是否治除,均由发粮方负担整理费每万斤8元。
1949年外调小麦300万斤。1952年外调粮食2024万斤。1957年外调粮食6460万斤。1961年外调粮食965万斤。1984年外调粮食8015万斤,油脂139万斤。
二、运输
县内和宿县地区范围内县间运输以及调往宿县地区粮库中转的粮食,均由陆路运输。调往蚌埠、芜湖、安庆、上海、苏南等地的粮食,皆由水路运往。
建国初期,陆路运输工具用独轮车、牛车、平板车、马车,水路运输工具用私人木帆船,由石梁河经五河转入淮河。1958年以后,陆路运输用马车、汽车。1975年以后,全部用汽车。水路运输,从1980年开始,全部用机动拖船,由新汴河直发。
粮食收购前,组织好跨界入库,安排好网点,一次摆布粮源,边收边调,直线运输。
粮食发运前,认真验质、验斤,保证质量合格,包装定量,缝口牢固。装车发运前,检查车辆、船只缮盖设备。
从发方粮点到收方粮点,整个运输过程,包括装卸作业等环节所发生的零星抛撒,标准内的水分、杂质减量,按规定标准计算运输损耗。定额损耗由收粮方负担,超定额损耗由发粮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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