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三节 审判
一、刑事审判
清朝末年(1911),地方审判由州、县的审判厅分厅掌管。辛亥革命以后,先沿用旧制,后改归县国民政府第三科(司法科)管理。有关司法文件、判词的宣布及逮捕命令的签发,均以县知事或县长衔名加盖印信执行。主办刑事审判业务人员分别在文件、判词、即文上附署职务、姓名以示负责。刑事案件告诉、告发、自首或对收审犯有某种犯罪嫌疑的人,均由主办刑事审判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送请县知事或县长复核判决。民国20年(1931),设立缮状处、诉讼箱,一切刑事案件均当堂收状审讯处理。然而,穷人告状,十有九输。
抗日战争期间,人民政府处理案件注意发动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公开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轻重首从,重点打击首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刑事案件审判采取合议和独任两种制度。合议制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形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审判长主持和领导合议庭的全部活动。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合议庭全体人员讨论、裁决。自诉案件和微刑案件实行独任制。在办案中,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从收审到结案都接受群众监督,并给被告以应有的辩护权。1958年以后,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的民主原则遭到批判,对刑事案件采取成批阅卷、连续开庭、逐案审理的办法,审判员一次受理案卷13~14件,每次开庭都在15人犯左右,办案粗糙,质量下降。在“文化大革命”中,法院、检察院的组织被打乱,法定的审判制度被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案件,注重调查取证,既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也保证了办案质量。1952~1984年泗县法院受理和处结刑事案件情况
单位:件


二、民事案件
1949~1957年,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案件。这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001件,其中婚姻案件2175件(1952年274件,1953年597件,1954年308件,1955年335件,1956年311件,1957年350件),占72.4%。1958~1965年,民事案件间有升降,仍以婚姻家庭问题较多,1964年受理民事案156件,其中有离婚案126件,婚姻纠纷14件,子女抚养2件,债务3件,房产纠纷10件,宅基纠纷1件。1965年受理民事案201件,计有离婚133件,婚姻纠纷54件,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等14件。1966~1972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3~1977年共处理民事案573件,其中婚姻纠纷410件。仍占民事案件的71.78%。
1979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有不少下放市民的房屋、宅基被房管会或国营、集体单位占用,市民陆续回城后,要求追回产权,因而房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每年处理都在100件左右。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事纠纷突出表现在田头、地边上。
1984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城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借贷、租赁、经济合同、房产买卖、宅基地等纠纷随之逐步增多。当年受理此类案650件,处结545件。
三、经济审判
县法院在未设经济审判庭之前,涉及合同、契约等方面的案件,均由民事审判庭受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类型经济合同应运而生,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出现。县法院于1982年成立经济审判庭。是年受理经济案23件,办结8件,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受理经济案7件。1984年5月,经济审判庭配备1名助理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7月,该庭受理县农机公司起诉关于1980年与各社、队签订价值41万元赊销农业机械的合同纠纷325件。历时9个月,办结267件,收回农机欠款36万元。此外,是年还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17件,办结12件。
清朝末年(1911),地方审判由州、县的审判厅分厅掌管。辛亥革命以后,先沿用旧制,后改归县国民政府第三科(司法科)管理。有关司法文件、判词的宣布及逮捕命令的签发,均以县知事或县长衔名加盖印信执行。主办刑事审判业务人员分别在文件、判词、即文上附署职务、姓名以示负责。刑事案件告诉、告发、自首或对收审犯有某种犯罪嫌疑的人,均由主办刑事审判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送请县知事或县长复核判决。民国20年(1931),设立缮状处、诉讼箱,一切刑事案件均当堂收状审讯处理。然而,穷人告状,十有九输。
抗日战争期间,人民政府处理案件注意发动群众,调查研究,进行公开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严格区分轻重首从,重点打击首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县法院成立审判委员会,刑事案件审判采取合议和独任两种制度。合议制是刑事审判的基本形式,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1人、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审判长主持和领导合议庭的全部活动。重大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由合议庭全体人员讨论、裁决。自诉案件和微刑案件实行独任制。在办案中,县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从收审到结案都接受群众监督,并给被告以应有的辩护权。1958年以后,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的民主原则遭到批判,对刑事案件采取成批阅卷、连续开庭、逐案审理的办法,审判员一次受理案卷13~14件,每次开庭都在15人犯左右,办案粗糙,质量下降。在“文化大革命”中,法院、检察院的组织被打乱,法定的审判制度被破坏,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经过拨乱反正,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案件,注重调查取证,既纠正了大量冤假错案,也保证了办案质量。1952~1984年泗县法院受理和处结刑事案件情况
单位:件


二、民事案件
1949~1957年,县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是婚姻案件。这8年共受理民事案件3001件,其中婚姻案件2175件(1952年274件,1953年597件,1954年308件,1955年335件,1956年311件,1957年350件),占72.4%。1958~1965年,民事案件间有升降,仍以婚姻家庭问题较多,1964年受理民事案156件,其中有离婚案126件,婚姻纠纷14件,子女抚养2件,债务3件,房产纠纷10件,宅基纠纷1件。1965年受理民事案201件,计有离婚133件,婚姻纠纷54件,子女抚养、财产纠纷等14件。1966~1972年,民事审判工作中断。1973~1977年共处理民事案573件,其中婚姻纠纷410件。仍占民事案件的71.78%。
1979年以后,由于“文化大革命”中有不少下放市民的房屋、宅基被房管会或国营、集体单位占用,市民陆续回城后,要求追回产权,因而房产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每年处理都在100件左右。
1982年,农村普遍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民事纠纷突出表现在田头、地边上。
1984年,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城乡商品经济迅速发展,借贷、租赁、经济合同、房产买卖、宅基地等纠纷随之逐步增多。当年受理此类案650件,处结545件。
三、经济审判
县法院在未设经济审判庭之前,涉及合同、契约等方面的案件,均由民事审判庭受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种类型经济合同应运而生,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断出现。县法院于1982年成立经济审判庭。是年受理经济案23件,办结8件,1983年8月,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活动中,受理经济案7件。1984年5月,经济审判庭配备1名助理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7月,该庭受理县农机公司起诉关于1980年与各社、队签订价值41万元赊销农业机械的合同纠纷325件。历时9个月,办结267件,收回农机欠款36万元。此外,是年还受理其他经济纠纷案17件,办结12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