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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孤寡老人供养
建国前,本县仅有红十字会一所,执办救济事宜,民国37年被人民政府接收。建国后,对鳏寡孤独或年老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者给予救济,设残老孤儿教养院,收容30人。1957年,部分孤寡老人开始享受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保葬的五保待遇,生活来源除自己力所能及劳动收入外,不足部分由集体补助,并确保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生活水平。1958年后,城乡陆续建起165所福利院,有3245位五保老人入院,入院后生活来源由公社统一负担,其生活标准是:口粮30斤(细粮15斤、粗粮15斤)、食油4至6两。1960年县在戚寺建起福利院,有13名烈属老人,1名老红军,1名残废军人入院。1961年,公社体制调整,实行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生产责任制,致使福利院经费无着落,福利院大部解散,据1962年6月统计,全县仅剩6所福利院,在院123人,占五保户总数的2.2%。出院五保老人单独生活的1483人,靠集体养活的3486人,跟亲属生活的407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福利院流于形式。1978年,对全县17个公社五保老人重新普查登记。1980年采取干部承包五保户的办法,负责五保户的生活,全县有2350名干部承包五保户。城镇五保老人定补标准提高,共有51户53人,每月发571元补助费,人均10.7元。同年,县统一印制“五保供养证”,供应标准:每人每年供给400至600斤口粮,烧柴2400斤,蔬菜400斤,每人每月5元零用钱;一年二身单衣,一双鞋,四年一身棉衣,6年一床被褥;住院医疗费用一律报销;除住亲属外,队统一安排房屋,并要保证不破不漏,无危险;五保老人谢世后,由集体安葬。1981年至1983年间,对未入院五保老人供应采取了3种办法:由五保老人亲属瞻养,其亲属与生产队要签订瞻养五保老人协议书,让其耕种五保老人分得的田地;大队统筹供养;生产队集体供养。规定每年6月20日—7月10日和10月1日—15日作为五保户供给兑现日。1985年,乡村福利院增加,院内设施日趋齐全,陆续配合了电视机、桌、椅、板凳和洗衣机,多数五保老人入院,院内生活标准较前提高,生活费每人每月15—20元,口粮每年500斤,零花钱每人每月3—5元,均由地方政府统一安排。
二、孤儿弃婴教养
建国初期,孤儿弃婴均由政府给予收留抚养。1959年,县建儿童福利院,院址在红山庙(现县二中),主要收留弃婴、孤儿,该院有两名管理人员,两名保育员。是年收养孤儿60名(外省8名),入院后,群众领养9名,生活费每人每月8元,单衣一身,被子一床、冬季棉衣一身,零用钱每人每月1.5元。1960年县儿童福利院与县福利院合并,当年收养孤儿96名,经审查送回家的有46名,入院后被群众领养的13名、在院儿童不仅在生活上有了保障,而且还能学习文化。1962年邵楼孤儿院的108名孤儿合并到县孤儿院。1964年统计,全县收养孤儿共535名,其中公社抚养11名,大队抚养19名,敬老院收养10名,亲属养100名,能独立生活的320名,集体抚养75名。1965年开始,对出院儿童安排工作,安置在县农场3人,县卫生院1人,回农村参加生产者,国家发给全年生活费,衣服和生产工具等,由生产队集资建房。1966年,县办福利院又安置15名孤儿参加工作,剩余7名于1971年全部安置了工作。1971年县办福利院更名为烈属养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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