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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志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资料、新方法、新观点,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述阜阳县的历史及现状,力求融资料性、思想性、科学性于一体。
二、本志时空范围:上限始于辛亥革命,个别事物,因事而异,向上延伸;下限断至1985年。下限以后的大事、要事记入“大事记略”,载于《附录》。本志记述的地理空间范围,以当时的行政边界为限,县界之外的事物,尽量不记,必要时略记。
三、本志从实际出发,按照现代社会分工分类编目。以类系事,事以类从,横排门类,纵记史实。分类编目不受行政隶属限制。
四、本志采用记、志、传、录、图、表等体裁进行编写,以志为主,图置卷首,表附文间。
五、本志结构以概述、大事记居前,以附录、编后记垫后,中间设专志31章。专志为平列章节体,章、节以事命题,目、子目冠序号。
六、本志数据一般以县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统计局缺的,采用有关单位的数字;少数久远的历史资料,引用史书或档案。
七、本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一般行文只记事实,不加议论,寓观点于记述之中。力求言简事明,易读易懂。
八、历次政治运动分散记于《大事记》和有关章节,不设专章集中记述。
九、本志循史志之通例,不为生人立传。入传人物以本籍为主,客籍为辅。凡立传者,均是阜阳县有影响的已故人物。
十、本志使用的计量单位,1949年10月1日以前的,遵照历史习惯,以后的一律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单位。历史地名、机构、职员、军队、党派、社团一般用当时的称谓。抗日战争时期日本侵略者扶持的汉奸政权和军队,前面加“伪”字,以示区别。
十一、本志纪年数字,按国家语委等七部门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表述。阜阳县全境解放时的民国37年(1948年)7月30日后,使用公历纪年,或泛称“解放后”。
十二、本志所记资料,遵从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十三、本志使用资料,有国家、省、地、县档案馆的档案,有各地图书馆的藏书,有县直各部门编纂的部门志,有老干部、老工人、老农民的回忆录。所有资料,均经考证鉴别,记述时一般不注出处,个别有籍可查者,注明出处,以作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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