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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银行贷款必须以实物作抵押。无实物作低押,只能求诸高利贷。故民间流行着多种形式的高利贷。阜阳解放后,建立了信贷机构,开展了多种多样的信贷业务。
(一)农业信贷
农业信贷有种子、肥料、饲料、耕畜、农具、农业机械、水利、扶贫等贷款项目,贷款月息为1.8厘,存款月息2.7厘,差额由银行弥补,目的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帮助农民改善生活。1954年大水成灾,所有农村贷款全部豁免;1961年,再次豁免171.7万元。有时还发放无息贷款。
1981年后,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存贷挂钩,差额包干”的贷款办法。1985年1月,实行了“统一计划,核定额度,实借实存,独立核算”的贷款办法。1949—1985年农业贷款统计表
表61单位:千元

(二)工商信贷
1948年底,县人民政府向工商界发放贷款40.64万元。1952年,向工商界发放贷款51.80万元。1955年根据工商业户偿还能力进行收贷,全免者153户,共免2847元。国营公司、供销合作社实行计划贷款,一般年份贷款2000万元,最高年份贷款5000万元。粮食收购贷款,除1960年贷200万元外,其它年份贷款均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
1980年4月,新的工商信贷规定是:(1)逾期不还者,加收利息20%;(2)挤占、挪用贷款者,加收利息50%;(3)经营不善,因商品积压而拖延还贷者,加收利息30%。
1949—1985年几项重要工商业贷款统计表
表62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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