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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难户救济
民国31年(1942年)秋大旱,过蝗虫。省拨救灾法币8万元,翌年青黄不接时,在县城和较大集镇设粥厂,供贫苦老弱和过往灾民喝稀饭。也有些年进行疏通河道以工代赈。民国35年曾设县救济院临时发放一些粮食、衣服等救济物资,与灾民困难相比,实为车薪杯水,无止于灾民外逃。
建国后,对因灾、疾病、伤亡等困难户,国家给予必要的救济。1953年县派出1400人的生产自救工作队,发动群众发展生产。1957年,走向集体化以后,以群众互济为主,政府救济为辅。1982~1984年政府拨款救济因天灾人祸困难较大的2140人次,患病住院的4900人次。对城镇人口困难户发给救济金,1982年起,对1户1人的每人每月12元;1户2人的每人每月10元;1户3人以上的每人每月8元。对特殊困难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重点解决。
二、五保户供养
1955年,农业合作社时期,对入社无劳力的困难户,由集体给解决生活困难。1956年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对农村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五保(保吃、穿、住、医、葬),全县享受五保待遇的543户,由合作社补给劳动日,从公益金中支出,以后五保改为集体供养。1958年全县有1100人进敬老院。至1960年全县办敬老院119所,入院1362人,形成集中(入院)和分散两种五保形式。1961年以后五保户分散回队,敬老院停办。1980年,农村经济形势好转,按照“依靠集体,勤俭办院,民主管理,敬老养老”的方针和“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又兴办敬老院。对五保户采取三种办法供养:1、兴建敬老院,集中赡养;2、规定供养标准,分散包养;3、给承包耕地,由其自愿找专人照料。1985年全县符合五保的3774户4257人,入敬老院的746人,分散包养的3286人,有专人照料的225人。
三、退职老职工救济
50~60年代,有一批老职工精简退职回乡。1974年起,对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和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领过一次性退职金以及本人在精简退职时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年老体弱,或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和家庭生活困难而无依无靠者享受本人原工资标准40%的救济。全县222人,每人增加生活补助2元,全年救济56208元,对本人负担确有困难的,给予临时救济,死亡后发给丧葬补助费。
对部分退职老职工,年老体弱、长期患病、无依无靠、参加劳动有困难者,给予定补救济。1985年全县享受定补救济的老职工433人,全年定补71064元。
四、其他救济
对起义投城和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全县生活有困难的20人(其中起义投诚的8人,宽大释放的12人)。1982年12月起,每月给予10~47元不等的定补救济,年定补3468元。
五、收容遣送
1958年开始清查外流人员,当年收容289人,以河南省淮阳、太康两县灾民居多。1961~1962年共收容7982人,其中本县4856人。边收容、边审查、边遣送、边安置,安排好生活和生产。1963~1966年共收容87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由群众专政指挥部配合民政部门收容审查。1975年阜阳行署规定,对河南省的外流人员送往周口,其他送往阜阳,在此期间共收容1715人,进行以教育为主劳动为辅的审查。其中有15人无家可归,原籍无条件安置,本人游惰习气较重,送省农场劳动教养,其余遣送原籍。1984年基本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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