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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有“儿媳好了家不散”的说法。以四世、五世同堂的大家庭为荣,视父母在世时分家为耻,但生产生活均由长辈掌管分工和分配的联合家庭在逐步解体。吕寨区李兴集乡后李庄清朝末年李宗家过继到叔父家立业,于民国7年(1918)病逝,4个儿子同家生活到民国34年,全家32人,四世同堂,外交,生产由四弟永华(长兄李永贵是木匠、二哥李永香会磨粉、三哥李永勤是教书先生)应酬分工,家务由三嫂李杨氏支撑。男人除种好庄稼外,还开设木匠铺、粉坊、糖坊,并做些外出推小车贩盐等生意;女人是管理收割庄稼的主要劳力,轮流磨面和做饭。规定媳妇从进家一直到娶完儿媳、嫁完闺女为止都有轮流磨面、做饭的义务。因家庭大,小孩多,逢年过节改善生活的食物,按人分配。由于男女当家理事皆公正无私,全家同心协力,农副业齐头并进。土地由民国元年的18亩,到民国34年增加到120亩。
老集区李楼乡梁寨梁秉政,人称“梁老道”,其父家贫行乞(背大篓子),秉政兄弟三人,二弟秉益,三弟秉勋,土改时全家36人,除祖遗产业外又分得16亩6分地。兄弟三人分别会木业、打铁和编织,兼营油坊和粉坊。竹、木、铁器农具和住房坏了多是自己修理。1958年全家51人,四世同堂,秉政掌家,注意生产作业的分工和生活费用的节约。因小孩子多,为避免小孩子抛洒饭,做一特长木凳,凳上凿成许多圆洞,每个洞坐上小碗,让孩子一字儿坐好,逐个发饭。1958年实行大食堂,因人口多,生活不便,始分家。
土地改革后,经过互助合作,实行集体生产,按工分分粮,生产生活靠集体,以父母和未婚子女共同生活的小家庭增多。儿子将到婚龄,先盖房子后娶儿媳,儿媳到家即分居已是正常现象。1949年,平均每户5.12人。1985年平均每户4.75人,其中县城平均每户只2.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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