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日用工业品购销
1、纺织品、针织品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1952年三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纺织品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制度,中国百货公司安徽省阜阳分公司阜南营业所,按照分公司下达的调拨令,调入色布、白布、棉纱,主要任务是抛售商品,消除国民党统治时期长期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打击资产阶级投机倒把的猖狂活动。经过1952年初“五反”运动,县境内私营棉布商基本上停止。批发业务,转向零售经营。1954年9月15日起实行棉布统购统销,一律实行分区定量,凭票供应,私营棉布批发商一律不得继续经营棉布批发及贩运业务。针织品,1950至1960年敞开供应,1961—1970年,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等针织内衣和服装,凭票供应,1971年后陆续撤出凭票范围,敞开供应,1984年,取消棉布票证,敞开供应。
棉纱1950—1980年实行计划供应,由县百货公司地区花纱布公司批发进货。1964至1982年累计销售151.36吨,平均每年销售7.97吨。1984年开始由纺织公司经销。
棉布1950—1979年,棉布零售,县城由百货公司承担,农村由供销社承担。改革开放以后,国营、供销、集体和个体商业都允许经营。1954年9月15日,棉布实行凭票供应。定量标准,1954年9月至1955年8月,县城人口每人每年20市尺;农村人口每人每年12市尺。1958年“大跃进”棉布定量农村提高到每人15市尺,下半年每人又增发7.5市尺。1959年布票改为按计划年度发放,每人22市尺,前期发10尺,后期发12尺。由于严重自然灾害,棉花大幅度减产,1960年8月开始,收布票的范围扩大到床单、针织内衣。1962年,居民发布票2.6市尺,职工补助布票5市尺,农业人口另发鞋布票0.5双,非农业人口发鞋布票3双。1965年,农业人口发布票5.7市尺,非农业人口发8.8市尺,职工补助5市尺。经过三年经济调整,农业经济好转。1966年农业人口布票增加到每人10.5市尺,非农业人口增加到14.6市尺,职工补助6市尺。这一标准维持到1970年。1971—1983年,布票定量不分城乡,每人每年发16市尺。1980年后,消费市场结构发生变化,化纤混纺布、涤棉混纺布、化纤布大量涌向市场,成品服装销量成倍增长,人民衣着转向购买成衣,棉布销量下降。县百货公司1980年经销棉布306.2万米,1985年仅销7.1万米。全县棉布销量1980年502万米,1985年197万米,下降60,9%。
化纤混纺布1960年开始销售0.3万米,到1969年平均每年销售0.28万米,1970年增加到2.4万米,其后销量逐年增多,1985年增加到191万米,1970—1985年,平均每年递增33.9%。
呢绒1963年销售0.23万米,1985年增加到0.50万米,平均每年递增3.6%。
绸缎1963年销售1.41万米。1963—1985年,累计销售75.64万米,平均每年销售3.29万米。
毛线1963年销售337公斤。1963—1985年,累计销售29.52吨,平均每年递增13%。
汗衫背心1963年销售0.34万件。1963—1985年,累计销售227.7万件,平均每年销售9.9万件。
棉毛衫裤1963年销售0.75万件,1963—1985年,累计销售62.03万件,平均每年销售2.7万件。
卫生衫裤1963年销售0.75万件,1963—1985年,累计销售133.82万件,平均每年销售5.82万件。
毛巾1963年销售1.48万条,其后逐年增加,1985年增加到21.77万条,平均每年递增13%。
线袜1963年销售1.54万双。1963—1985年,累计销售448.59万双,平均每年销售19.5万双。
绵纶袜1965年销售2.23万双,1965—1985年,累计销售109.67万双,平均每年销售4.77万双。
表1001950—1985年棉布、化纤混纺布销量表单位;万米

表1011963—1985年部分年份呢绒绸缎和针棉织品销量表

2、日用百货、文化用品
1950—1952年,执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商品货源实行逐级调拨制。为打击投机倒把,平抑物价,回笼货币,一是抛售商品,比赛推销,不怕卖光,在县城机关赊销呢绒、毛线、乙级以上卷烟;二是掌握私商当日进货情况,预测市场价格变动;三是企业自主作价,薄利多销,压住私商抬高价格。1953年起实行集中领导下分类分级管理商品的分配制度,将日用百货、文化用品分为:“计划商品”、“分配商品”、“试分配商品”、“其他小商品”4种类型,1953年、1954年计划分配的商品有糖、纸、玻璃、火柴、自行车、毛巾、袜子、胶鞋、肥皂、牙膏、卫生衫;分配商品有金星钢笔、腊纸、口琴、乒乓球、打字机、唱机、搪瓷面盆、搪瓷口杯、铝锅、竹壳水瓶、铁壳水瓶、手电筒、缝纫机、钟、牙膏(5种)、香皂(5种)、袜带、被单、汗衫背心、一般金笔、墨水、复写纸、钢板、松紧带、卫生裤、棉毛衫裤、亚麻布、毛线、力车内外胎;试分配商品有木纱团、手电池、铅笔、钢笔、日记本、呢绒、手套、围巾、毛毯、牙刷、雪花膏等。1955年调整商品分类,取消试分配商品,改计划商品为分配商品。1959—1963年,改为计划分配商品。1964年恢复供货会议。1965—1969年,采取函电成交商品。1970年以后供货会议转入正常。地产工业品,实行以产定销。1958年“大跃进”时,实行包销。1964年起取消包销,改为定购,1978年起,改为选购,改革开放以后,地产工业品多为工厂自销。
表1021963—1985年部分年份日用百货、机制纸销量表

3、五金交电化工品
五金机械、交通电料、化工原料3类商品,由百货公司经营。1953年实行集中领导下的分类分级管理,按计划商品、分配商品、试分配商品,自下而上编报计划,再由上而下平衡分配,按分配计划到指定供货站组织调进。1980年计划购进商品总值203万元,实际完成222万元,占计划的109%;1985年计划购进商品总值320万元,实际完成453万元,占计划的141%,比1980年增长123%。1957年以前,县内实行敞开供应。商品零售,1958年后,苏打、纯碱,从限量供应到定量凭证供应,尤其苏打粉,对农村采取逐级分配,供应到户。自行车,70%分到农村,由公社分配到大队,落实到购买人。1962年1月实行高价供应,1963年恢复平价凭票供应,1983年起敞开供应。
1979年8月,成立五交化公司,五交化商品,百货公司不再经营。
表1031951—1985年手表、自行车、缝纫机销量表

表1041963—1985年部分年份部分五交化商品销售表

4、石油、煤炭
1956年以前,石油由百货公司兼营,1957年6月后,由石油煤建公司专营。新中国成立后,石油、煤炭始终作为国家一类物资进行管理,实行统购统销,计划供应,禁止私营企业和个人经营。石油供应的原则是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在货源不足时,严格控制供应指标。1977年4月以后,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办法,核定定量,凭证供应。1983年3月起,开始供应部分高价成品油,实行计划分配,凭票定量供应。1985年开始供应计划外议价油,增加了市场调节因素。煤油供应,新中国成立初,在城市有私商经销美孚煤油,供应城镇居民照明。1953年,在农村大力宣传推广使用煤油照明。1954年实行粮油统购统销后,农民把用菜油照明改为煤油照明。“文化大革命”时期,煤油货源不足,在农村实行按户定量或发票供应,1978年购进煤油总值193万元,直到1980年仍坚持计划分配、计划调拨、计划供应,不再凭票定量。1980年购进煤油总值202万元;1985年购进煤油总值430万元。煤炭供应,供销合作社在1953—1963年累计向农村销售135360吨,其中:1958年销28985吨、1959年销35784吨、1960年销19593吨、1961年销20108吨、1962年销6500吨、1963年销21400吨。60年代中期,对非农业人口生活用煤,开始定量供应,发证发票到户,直到1985年尚执行计划供应。农业人口生活用煤,多用于生产救灾补助,根据货源多少,临时分配指标。1979年起单设燃料公司专营煤炭。
表1051952—1985年部分年份石油销量表单位:吨

表1061979—1985年煤炭销量表单位:吨

5、盐烟酒糖
食盐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食盐即实行专营。百货公司设立食盐经营股,负责食盐调拨批发。零售开放,由供销合作社、土产杂品商店经营。批发市场由国家统管,批发环节由国家统一经营,统一计划,分区调拨,划区供应,禁止私立、私销、打击投机倒把,取缔黑市交易。1959年因货源不足,实行凭证定量供应,定量标准每人每月0.5公斤;工业用盐、农牧用盐,专项安排,保证供给。1962年初,盐业经营股从百货公司划出,同年10月成立盐业经营处。1963年全县购进食盐总值61万元。1964年取消凭证定量,敞开供应。1966年8月成立盐业批发部,1983年1月成立盐业公司,长期实行专营。当年全县购进食盐总值146万元。
表1071951—1985年食盐销量表单位:吨

卷烟、饮料酒1951年,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开始经营卷烟,品种多为私营小卷烟厂生产的丁、戊级卷烟,乙、丙级卷烟由蚌埠调入。1952年下半年开始为阜阳人民卷烟厂代销,1953年正式经销。1960年,卷烟实行凭票定量供应,农村基本上不供应。1966年,一般卷烟敞开供应。1976年城镇消费转向乙级以上香烟。1978年甲、乙级香烟销量扩大,丁、戊级香烟积压,采取奖励政策,推销低档香烟。饮料酒,1949年9月在中岗设立“专酿专卖处”,货源自产自销,由私人酿酒作坊生产年产75吨左右。规模较大的有中岗李晓风酿酒作坊年产粮食酒约50吨;苗集张在位酿酒作坊年产粮食酒约10吨。自销有余调往阜阳、界首等地,1951年取消私酿,饮料酒由阜阳调进。1952年,取缔私人批发商,重新确定承销户,各集镇、农村均有销售点,经审查批准的承销户,发给“专卖许可证”和“专卖承销手册”。1953年设立专卖事业管理所,管理烟、酒销售。1954年设立专卖公司,下设批发、分销网点,不再委托其他单位经营。1960年,因粮食减产,白酒产量大幅度下降,阜南县酒厂利用代用品酿酒和配制露酒维持生产,社会零售改为计划供应和特需批供,由专区统一印发购酒凭证,每月一次发给,票面分为“二两”、“四两”凭证购买。农村实行以粮换酒。1964年经济情况好转、高价酒转平价,国庆节、中秋节,实行计划内白酒敞开供应。1961—1964年,农村私酿酒抬头,专卖公司配合工商、税务机关进行专项查处,取缔私酿作坊。1966一1969年,由于“文化大革命”冲击,国营酒厂生产受到影响,市场供应不能保障,私酿酒又有抬头,专卖管理松弛,形成自流。1970年起,组织酿酒企业增加生产,大力推行以粮换酒,商业部门实行凭票供应,非农业人口一人一月不超过0.5公斤,农业人口每户每月不超过3大两(150克)。同年10月起,取消定量,敞开供应。1974年,再次取缔私酿私卖,国营酒厂产量不断增加,商业收购积压,开始向外地推销。1981年,除个别高档酒,全部放开经营,自由购销。食糖,1950—1957年,实行计划调拨,敞开供应。1958年大办工业,食品厂生产糕点、糖果,食糖需要量增大,市场供应原则上平日紧,节日宽,红糖优先供应农村,适当照顾城市。1959年国内食糖减产,进口减少,市场零售主要供应病人、产妇、婴儿。1963年实行高、平价结合,高价逐步调低,平价凭票供应。1964年底,取消高价供应。1978年以后,供应限量放宽,并逐步敞开供应。
表1081949—1985年烟酒、糖销售量表

二、蔬菜肉食品购销
1、蔬菜
1977年4月成立盐业蔬菜公司,1982年12月,蔬菜公司单设。改称蔬菜副食品公司。为解决城市人口吃菜问题,在城关安排5个生产队作为蔬菜生产基地,解决专业队菜农253户、1249人的口粮供应。蔬菜专业生产队生产计划,由公司审批下达,签订供销合同,产品30%—50%上交公司,完成任务后,可以参与集市交易。收购价格一般低于市场价格20%—25%,双方协商订价。国营公司经营蔬菜,主要是稳定平抑市场物价,解决城市人口“菜篮子”问题。由于蔬菜损耗大,多数年份发生亏损。副食品类主要销售海带、酱油、醋、紫菜、黄花菜、水果、味精、腌腊制品等。
2、肉食蛋品
生猪收购1949—1954年,实行自由收购;1955—1956年,实行派养派购,合同收购;1957—1960年,实行统一收购;1961—1985年,实行派购包销。1985年4月起,实行协商订购、自由成交。新中国成立后,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即开始收购毛猪,屠宰后供应市场。1955年5月成立县食品公司,下设中岗、安岗、黄岗等8个接转组,负责收购生猪、鲜蛋、菜牛、羊、兔。1961年,各区驻地均设一个区食品站。公社驻地,按照集镇大小设立分站或收购站。食品公司为完成收购、供应任务,1955—1956年,县设立生猪派养派购办事处,乡有派购员,由食品站会同农业社规定农户在一定时期内养猪头数,农民每养一头猪,农业社留给饲料粮40公斤。后来改为自上而下地安排派购计划,商定派购任务,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包干,多养不多派。1957年11月起,改变社会上的“三把刀”杀猪(指国营公司、供销社、私营屠商)为食品站“一把刀”,并将原有杀猪卖肉的屠商,逐步地组织起来过渡到食品公司,从此,开始实行生猪“一条鞭”经营方式,1961年,国家允许完成派购任务后,多余部分可以上市自由出售。1963年7月,实行派购和议购相结合,凡属派购计划内的肥猪,按国家牌价收购;凡属完成派购计划以后多余的肥猪,按议价收购。1966年停止议价收购,仍实行派购。1985年4月起,停止派购,放开经营。
猪肉供应1949—1959年,实行“自由上市,自由供应,卖完为止”的办法。1960—1962年,实行“凭票限量供应”。1963—1964年,实行“平价定量供应与议价敞开供应相结合”的办法。1965—1973年,实行“敞开供应,扩大推销”的政策。1974—1985年3月,实行“凭票定量或凭证限量供应”。1985年4月起,多渠道经营,敞开供应。
菜牛建国初期,为保护生产力,严禁私自宰杀耕牛。对已丧失耕作能力的,须经检验站检验合格,始可收购宰杀,1955年1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防止滥宰滥杀、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指示》规定,“无论在牧区和农业区,食品公司在收购牛羊时,都应凭当地淘汰证明进行收购”。1972年10月,商业部、农业部重申淘汰标准,需要淘汰作菜牛处理的,由公社兽医站检验合格,公社批准发证,食品公司统一收购经营。1979年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对老残耕牛、种牛放宽了淘汰标准和批准权限,“凡菜牛、杂种牛、肉用牛,除种用公牛、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龄,育肥后可以出售屠宰。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大牲畜由集体饲养改革为农民私养,饲养量逐年增长,饲养黄牛不再单纯为耕地,开始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转化。1983年10月,国家决定将农业区的牛羊改为议购商品,食品部门对菜牛实行议购议销,并组织多渠道放开经营。
菜羊1949—1960年,实行自由购销,国营公司、供销社、私营屠商都可经营。1961年,将菜羊列为二类物资实行派购。1965年,专署工商科、商业局发出通知,一律取缔无证商贩,有证商贩也严禁投机贩运。1985年全面放开经营。
鲜蛋建国初期,鲜蛋自由上市成交,国营商业、供销社零星收购,供应军需。1950—1952年,由供销社收购,调往城市。1955年5月,由食品公司、食品收购站收购经营,并委托供销社代购。1958年“大跃进”,定高指标,“放卫星”,指窝收蛋,当年收购鲜蛋1117.85吨,是1957年正常收购的3.2倍,严重挫伤了农民生产禽蛋积极性。1961年1月,国家把鲜蛋列为二类物资,实行派财政策,多养多派,不养不派,平均每户派购0.75公斤,逐级落实到生产队,填发派购卡,按卡组织交售。1963年,开放集市贸易,食品部门扩大收购网点,在市场组织收购。1965年起,改派购为统一收购,1985年,全面放开经营。
家禽1954年,为支持生产救灾,食品公司组织收购家禽4200多只,就地加工腌制,由专区食品公司统一组织外调,1961年,对家禽实行派购到户。1964年;取消派购,实行市场选购奖励布票的办法。1965年,为支持灾区,发挥“三杀渠道”的作用,在食品公司经营的同时,允许供销社、合作商店(组)组织收购运到大中城市销售。1980年,市场进一步开放,多渠道购销。
表1091950—1985年部分年份肉食医品收购表

表1101949—1985年部分年份肉食蛋品零售表



三、生产资料供应
1、工业生产资料
1950年起,国家对煤炭、钢材、木材、水泥、纯碱、杂铜、麻袋8种物资进行管理。1951年增加到33种,1952年增加到55种。工业生产资料由百货公司、供销社调拨供应,1962年执行“统一计划,综合平衡,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体制。1963年2月成立县物资局,工业生产资料由物资局专营,其他商业机构不再经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突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不能进入市场”的框框,从市场需要出发,贯彻“以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大力组织计划外资源,弥补计划内分配不足留下的缺口,通过加工协作,农副产品串换等办法,调进钢材、煤炭、机电产品、化工原料等短线物资,基本上满足县内工业生产、基本建设的需要。在经营中按照少环节、多渠道、开放式组织流通,1983年在中岗、方集、柴集3个大集镇增设物资供应站,扩大销售范围,增加经营品种,主动占领市场,积极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表1111971—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物资消费量表

表1121971—1985年集体所有制单位物资消费量表

2、农业生产资料
化学肥料1955年在县内开始推广使用。农民不懂化学肥料性质,不敢施用,供销合作社派出干部与农业技术推广干部下到农业社宣传示范,苗集区张古乡沈学良农业社种13亩棉花,施用125公斤硫酸铵作试验,几天时间,枯黄的棉苗变得青枝绿叶,挂铃期棉桃又多又大,比未施化肥的棉田增产1倍多。事实使农民解除疑虑,施用化肥的农业社越来越多,60年代为化肥普及阶段,供应量逐年增长。70年代,农民对化肥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经常供不应求。80年代,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民舍得花钱向农田投资,对氮、磷、钾肥和复合肥配比有较高要求,供销社广开门路,多方采购供应。1982年以前,化学肥料由供销合作社专营专供,1983年起农业生产资料放开经营,实行多渠道流通,工厂可以直接销给农民,供销社系统化肥经销量下降。由于开放式、多渠道经营,一些不法商贩,乘机将劣质磷肥、甚至工业垃圾冒充化肥流入县内市场,坑骗农民;有的囤积优质高效化肥,待时高价出售,牟取暴利;有的抢购、套购,转手倒卖,非法盈利。经过整顿治理,1985年尚未禁绝。
化学农药、药械1952年,供销合作社开始向农民供应农药、药械,品种为可湿性六六六、滴滴涕两种粉剂。药械为单管抽吸式喷雾器、圆鼓式喷粉器。1953年增加硫酸铜、土信、赛力散、滴滴涕硫磺合剂,在广泛宣传、示范和技术指导下,逐步使农民认识。1955年开始经营进口农药“1605”。1956年开始经营进口农药“1059”和乐果乳剂、敌百虫、3911等专用棉田农药。1958年、1961年发生蝗灾,供销社及时投入人力、物力抢运农药,当年均达到千吨以上,是平常年份的4—5倍。1970年,供销社配合农业植保部门,大力推广赤眼峰防治棉蚜虫、棉铃虫。80年代初,开始经营进口呋喃丹、杀灭菌脂、溴氰菊脂,氯氰菊脂等。1981年停止销售六六六、滴滴涕等农药。
表1131955—1985年化肥农药供应表单位:吨

3、废旧物资回收
1953年,基层供销社即开始收购废旧物资,主要有废钢铁、杂铜、废锡、废铝、废橡胶、废塑料、破布鞋、杂骨等,定期送交土产杂品公司,统一打包外调。1980年由土产杂品公司析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组织统一收购、调拨、加工。
表1141953—1985年部分年份废旧物品收购表单位:吨

四、农副产品购销
1、粮食收购
粮食自由贸易新中国成立前,全县54个集镇,粮行、粮坊自由收购运销。中岗集有粮行4个、粮坊48个,从业人员192人;方集有粮坊14个,从业人员64人,地城有粮坊48个,从业人员145人。著名的粮油行有“公恒”商号、“大康祥”商号、“德茂”栈、“悦来衡”大商店,午、秋两季,坐地收购,大量收购小粮贩、小粮坊的粮油,设帐房,雇伙计,备仓库,通过淮河水路,采运到蚌埠、田家庵、上海等城市销售。这些粮商信息灵通,资金雄厚,地方势力大,官私相通。“公恒”商号业主周勉斋,就是方集最大的恶霸地主。欺行霸市,操纵市场,小贩、小行皆受其盘剥。1950年初,县内各大集镇设粮食营业所,不久,县成立粮食支公司,为稳定粮价,保障军需,安定人民生活,充实库存,与供销社配合,采取公开牌价,大量收购,适时吞吐,利用价格控制私商经营。1949—1952年,共收购原粮25642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取缔私营粮商,取消粮食自由贸易,粮食购销由国家粮食部门专营。
1962年开放集市贸易,农民在完成粮食征购任务后,国家允许粮食进入市场,以农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为主,禁止收购贩运。
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粮油征购的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农民、国营农场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外的粮油产品,都可以上市出售,城乡居民、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食品、饮食、酿造业,以及有证个体商贩等,均可上市采购。商品成交价,由买卖双方自由议定,国家粮食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市场进行管理,并积极参与贸易活动,进行议购议销,吞吐商品,调节供求,在粮油集市贸易价格暴涨时,实行抛售,以平抑价格,引导正常的购销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粮食统购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2月1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在全国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成为我国商品粮收购和供应的基本制度。国家向有余粮的国营农场、集体生产单位和农户实行粮食统一收购,全国粮食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由中央和地方分工管理,在粮食紧缺的条件下,对保障供给、支持建设、稳定市场物价,起到重要作用。1953年11月,县成立统购统销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政府集中主要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政策宣传教育,以乡为单位组织群众自报、互评,出榜公布,分户造册。统购的范围,农民现存粮食中除去缴纳公粮和维持生产、生活必需以外可能出售的粮食,非农业户从市场收购的口粮以外多余的粮食;粮商和跨行业商人所收购的全部粮食,收购品种有小麦、黄豆、玉米、高粱、稻谷、大米、豌豆、绿豆、豇豆9种。1954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粮食实行“定产、定用、定售、定供”的办法,即按照种多少田、产多少粮的原则,核定产量;按实际需要的原则,核定食用量;按照多余多购的原则,核定应售量;按照多缺多供、少缺少供、不缺不供的原则,核实供应量。统购品种增加蚕豆、赤豆、泥豆、谷子、荞麦5种,并规定对山芋(红薯,下同)产区,可收购部分薯干。由于1954年严重水灾,全县受灾面积99.32万亩,成灾面积78.23万亩,粮食严重减产,一些乡村午季购了过头粮,秋季又回销到农户。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开始实行粮食“三定”,即定产、定购、定销。“定产”是以户或农业社为单位,按照粮田的数量和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结合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评定粮食的总产量;“定购”是按评定的粮食产量扣除根据政策规定所留的口粮、种子和饲料粮以后的余粮,由国家实行统购;“定销”是对缺粮户(社)实行粮食供应。此次粮食“三定”,全县16.2万户,73.3万人,粮田面积184.1万亩,饲养牲畜17.1万头,常年产量18.4万吨,全年消费量16.1万吨,其中口粮13.3万吨、种子1.8万吨、饲料1万吨,应征公粮1.5万吨,定购粮食1.5万吨,定销粮食0.9万吨。实行粮食“三定”,可以稳定农民的粮食负担,调动农民增产粮食的积极性,同时,也可保证国家有可靠的粮食来源。在具体实施中,只购农民的余粮,不购过头粮;对余粮多的农民,多购多留;对余粮少的农民,少购少留。口粮、种子、饲料粮“三留”的标准,余粮户每人平均口粮180—205公斤,总水平不超过191公斤;缺粮户每人平均口粮160—180公斤;种子按实种粮食面积与实际需要计算,每人每年约为20—35公斤原粮;饲料随人走,一般平均每人每年10公斤原粮。“三留”总水平,余粮户每人215—255公斤,缺粮户每人195—230公斤。“三定”办法,春季向农民公布“三定”数字,全年一次计算,分夏、秋两季购留,对缺粮农民一并安排,分期供应。规定常年产量3年不变,统购任务也3年不变。
1958年3月,将粮食“集中统一管理”改为“购销差额管理,调拨包干”,丰产不增,小灾不减,层层包干到农业社,一定三年不变。1958年“大跃进”,浮夸风严重,虚报产量,高产量导致高征购。1958年实际总产量仅22.75万吨,而征购粮食73465吨,占总产量的32.3%,相当于1955年实际征购粮食的1.9倍。1959年大旱,受灾面积184万亩,成灾面积136万亩,实际粮食总产量12.85万吨,当年征购粮食61570吨,占实际产量的47.9%。1960年水旱灾害交替发生,农作物受水灾52.72万亩,受旱灾24.56万亩,水旱成灾面积58.34万亩,当年实际粮食总产量14.83万吨,征购粮食44225吨,占实际总产量的29.8%。由于连续3年高征购、高调拨,县内粮食库存几乎罄尽。1959年冬和1960年春,农村粮食奇缺,加之办大食堂,群众食不果腹,普遍发生营养不良,浮肿虚弱,又因疾病侵袭,以致出现非正常死亡和人口外流。
1960年冬,党中央开始纠正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总结“大跃进”中的经验教训,纠正“浮夸风”、“共产风”,取消大食堂,恢复各家自炊,层层调减粮食征购的包干基数,贯彻“少购少销”的原则,1961年开始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农业经济复苏,生活好转,粮食征购恢复正常秩序。1965年10月,国家决定对农民的粮食征购任务采取“一定三年”的办法,以稳定农民粮食负担,促进商品粮生产的发展。全县分配粮食征购基数对生产队的征购基数一定三年,集体分粮人均达不到180公斤的不购;超过的合理征购;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按“三四三”办法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开支或分配给社员改善生活。在不变更征购基数的前提下,遇到重灾,适当减免当年任务;遇到丰年,国家通过超产超购超奖办法,适当超购一些。超购粮食,按超购价支付。对集体分粮达不到起征点的生产队,不分配证购任务,应缴的公粮,允许用现金抵交。“一定三年”办法,到1968年期满,国务院通知延期执行,直到1970年,征购基数未作调整。
1971年8月,国家决定粮食征购改为“一定五年”的政策,这一时期,粮食生产较为稳定,1971—1975年,平均每年生产粮食228159吨,平均每年收购粮食39394吨,占粮食平均总产量的17.3%;粮食征购总量比1966一1970年平均增长10.9%。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粮食征购基数继续稳定在1971—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减少征购基数后,同时提高统购价格和超购加价幅度,扩大超购加价的比重。由于农村全面推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和调整粮食收购政策,充分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1981—1985年,全县粮食平均总产量301782吨,比1971—1975年增长32.3%;粮食收购量平均53164吨,比1971—1975年平均增长35%。
粮食合同订购1985年起,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订购。落实合同订购的方法,采取自上而下安排定购数量,协商到户,张榜公布,再自下而上,呈报落实情况和数量,经县审定后,由各区粮站直接与生产单位、农户签订合同。粮食定购按比例计价。1985年、全县粮食总产量274956吨,完成定购57993吨,占总产量的21.1%。
粮食换购、超购1960年,实行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向国家交售商品粮超过100公斤部分,加价10%。1961年,全面提高粮食统购价格,取消加价奖励,对超产超购的粮食,按50公斤奖售棉布10尺、胶鞋1双。1962年实行计划外以工业品换购的办法,1斤化肥换1斤粮食。生产队向国家交售征购任务,每750公斤贸易粮奖售棉布15尺、胶鞋1双和相当2尺布票的针织品。1964年,调整粮食超购超奖物资标准,规定每收购500公斤贸易粮,奖售生产队桐油7.5公斤、棉布80尺、化肥40公斤。
1964年7月,把换购改为超产超购、超奖。执行加价的原则是:凡全年余粮队,在完成全年征购或增产增购任务后,再多交部分给予加价。加价幅度,按统购价30%—35%。1965年秋,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每年提供商品粮数量(包括公粮)超过50公斤部分,加价12%;对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后的超额部分,一半奖励物资,一半加价奖励,加价幅度为30%。1966年10月改为一半奖现金,一半奖化肥、现金按统购牌价,不分品种,一律加价30%;化肥以硫酸铵为标准,2公斤贸易粮奖售1公斤化肥。1971年12月,安徽省规定在丰收地区通过协商适当增购一部分粮食和油脂,取消物资奖售。由于加价率降低,收购量减少。1972年全县收购粮食33920吨,比1971年少收购4175吨,1978年,安徽省委决定,凡是完成国家征超购任务的生产队,一律实行超、议各半计价,超购加价30%不变,议购加价100%。对农民自食有余的粮食,不论什么品种和数量多少,一律加价70%收购。1979年4月,全面提高粮食价格,同时超购加价幅度由30%提高到50%。1979年粮食收购量达到49378吨,比1978年增长42.1%。1981年从夏粮征购起,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以户划定征购基数,分季交售,分季结算超购加价款,当年收购原粮45040吨,超购粮食占40%左右。1983年取消征购基数,按倒“三七”比例价收购粮食。
粮食议购1962年实行粮食议购议销,由供销合作社经营。196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粮食议购议销归口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粮食议购议销的方式,一是向完成国家征收、统购任务仍有余粮要卖的生产队协商议购;二是在集市上收购落市粮。议购粮食,主要用以供应大中城市、工矿区、交通要道的饮食业、酿酒用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补充和调剂非农业人口的口粮等。1968—1972年,议购中断。1973年以后议购数量不多。1978年议购量加大。
2、油脂油料收购
1949—1952年,油脂、油料自由贸易。1953年,县设立油脂公司,由供销社代购、代销、代存。1953年供销合作社收购芝麻3003.7吨,1954年收购243.2吨。1953年11月起,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禁止私商插手收购。油脂统购主要贯彻“多余多卖、少余少卖,不余不卖”和“多产多得,增产多留”的政策,随同粮食统购一并进行。统购的品种主要有芝麻、花生、棉籽、菜籽4种。1955年秋,对油料实行定产、定购、定销,随同粮食“三定”工作一并进行,定量标准,余油社每人每年2.5—3公斤,自足社每人每年2—2.5公斤,缺油社每人每年1.5公斤。留足口油、种子,有余的统购,不余的自给。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准许农民自用油料到市场交易。同年,县油脂公司撤销,业务并入粮食局,油脂统购与粮食同步进行。1957年,实行派产派购,在油料播种前随同粮食统一部署,下达种植计划和统购任务,正常年景不变,丰歉或重灾作必要调整。1958—1960年,受浮夸风影响,国家收购过多,影响了群众生活,1961年,对油脂政策进行调整,纠正估产偏高、任务过大的问题,要求户户自给,鼓励农民多产、多卖、多留,调动农民种植油料的积极性。1965年10月,油脂收购任务随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延期执行到1970年。1971年8月,油脂统购任务实行“一定五年”,原包干任务不变,对没有加工能力的生产队,可交籽返饼。1976年起,在油脂统购、超购任务中,可交售20%油料,不再返饼,按油饼折率,返给相应数量的标准化肥。1983年夏季开始,国家收购油菜籽一律改为40%统购价,60%按超购价结算付款,并实行计划控制的办法。1984年,国家决定对油菜籽一律按比例价格敞开收购,不封顶,满足群众出售要求。1978年起,全县油菜播种面积由3.42万亩逐年增加,1985年达到35.18万亩,平均每年递增39。5%。油菜籽产量由1978年的1071吨,1985年达到31538吨。油料收购量由1978年的1174吨,1985年增长到13197吨,平均每年递增41.3%。虽然国家大量收购,农民仍有大量油料等待出售,一度出现“卖油难”的问题。
表1151949—1985年粮食、油料(脂)收购表单位:吨

3、粮油销售
农村粮油统销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时规定,对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由国家补助供应;对农村非农业人口(渔民、船民),经过民主评议,确定供应量后分期供应。1954年油脂统购统销时规定,农村油脂供应按每人每年1.5公斤,缺油户其差额部分由国家供应;非产油户由国家按1.5公斤的定额供应。1955年“三定”时,对农村缺粮户的供应量,一次核定,正常情况下三年不变。1956年以合作社为单位计算余缺。同一社内余缺粮户,“由社内调剂。国家对缺粮社定销,一次安排到户,本着“先吃自己的,后吃国家的”、“何时缺粮,何时供应”的原则,订出计划,分期供应。1958年,改变粮食管理体制,实行“购销差额管理”,核定统销包干数量,三年基本不变,丰产不抵销,小灾不增补,大灾由国家酌情增加供应。1960年以后,国家对符合条件的缺粮户,安排供应指标,层层落实到户,秋后归还。1961年后,国家对农村一般不再安排供应食油。1971年征购改为“一定五年”时,对缺粮队,以基本核算单位计算余缺,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数量一年一定。1973年规定,缺粮队口粮标准杂粮区每人每年180公斤,比“三定”时提高11.2%。
城镇粮油供应建国初,城镇居民及行业用粮,依靠粮油贸易市场调剂。县粮食公司成立以后,粮油购销实行公开牌价,不分对象,敞开供应。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后,对机关团体、城镇居民用粮,实行计划分月供应,每人每月掌握20公斤原粮标准,到指定粮站购买。对城镇饮食行业用粮,视其经营情况,核定计划,分期供应。1954年,对食用油实行计划供应。3万人以下的县城及较大集镇,每人每年2.5公斤,熟食行业、社会照顾用油,均包括在上述标准内。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对市镇非农业人口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1955年10月,居民口粮分11个等级。1960年10月起,每人调低0.5—1.5公斤,平均下降10%。1971年1月起,全面提高城镇人口的口粮定量标准,居民调为13.5公斤,干部及脑力劳动者由14—15公斤调为15—16公斤,儿童、工人平均增加1.5公斤多。1973年初,号召城镇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节约上交0。5公斤粮食,直到1980年5月,停止节约上交。食油定量标准,1955年10月起,每人每月150克,回民略高。1962年,每人每月减为75克。1964年恢复为每人每月150克。1965年7月调升为每人每月200克,回民增加到350克。1980年6月,每人每月增加到250克。
表1161949—1985年粮食、油脂销售量表单位:吨

4、棉花
1950年由供销社收购。1952年,各级供销社协助政府安排落实棉花种植面积,负责发放预购定金,供应化肥、农药、药械。1954年,棉花实行统购统销,由供销社统一收购调拨。1955年,供销与农业社签订预购合同,发放预购定金,落实棉农花口粮、布票、肥料证。1956年,棉花收购移交农产品采购局,棉花收购大幅度下降,当年仅收购2.3吨,相当于1955年的4.2%。1957年2月,农产品采购局划属供销社,棉花收购仍由基层供销社负责,派出预购人员下乡“包订、包查、包收、包清”的“四包”责任制,当年收购棉花58.3吨,比1956年多收购56吨。1958年“大跃进”时,全县收购棉花990吨,是1971年前的最高水平。1963年恢复预购合同制,并实行奖售政策和返还棉籽、饼、油。1970—1975年,县供销社在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的全力支持下,大力推动棉花生产,扶植重点植棉生产大队、生产队,落实各项棉花生产措施和奖售兑现,累计收购棉花6297吨,平均每年收购1050吨,创历史最好水平。1979年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并实行超购加价30%。1980年连续提高棉花收购价格,并实行价外补贴5%。1983年实行“倒三七”加价收购,即收购的棉花30%按牌价;70%加价,收棉时一次结算,1984年改“倒三七”为“倒二八”,1985年又改为“倒三七”。
5、麻类
1950年,各基层供销社开始收购,主要品种为黄麻和苟麻。1950—1971年,累计收购2326.1吨,平均每年收购107.4吨,1971年开始引种红麻成功,1972年播种面积扩大到1.06万亩,比1971年增加3.2倍,亩产量比上年提高92.1%,当年收购红麻2569吨,比建国以后历年麻类收购的总和还要多10%。县境南部地区土质适宜红麻生长,显著的农业经济效益推动农民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方向发展。1973年红麻播种面积猛增到4.84万亩,亩产量提高到321.8公斤,总产量达到1.56万吨,当年收购1.47万吨。从这时起,阜南县已成为安徽省的麻类集中产区。1972—1985年,累计收购21.92万吨,平均每年收购1.57万吨。1979年以前所产红麻,供销社基本全部收购。1980年以后市场饱和,发生滞销。1980—1985年,累计红麻产量21.44万吨,累计商业收购10.23万吨,收购量仅占实际产量的47.7%,出现农民“卖麻难”的问题。尤其1985年,红麻面积盲目扩大到41.75万亩,总产量9.85万吨,当年商业收购2.77万吨,尚积压7.08万吨等待销路。
表1171950—1985年棉花、麻类收购表单位:吨

表1191949—1985年部分年份社会商品零售总额表单位:万元,%

表1191949—1985年部分年份国营供销社商品购销存总额表单位:万元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