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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政
机构清康熙二十年(1682),当地始设上关(征落地税)、下关(征货船税)。咸丰三年(1853),设厘金局。光绪二年(1876),撤厘金局,复设上关和下关,上关征落地税,下关征货船税,税银解凤阳关库。同期,安徽布政使司又在亳设立土药税厘局,税银解蒙城总卡。光绪二十年(1894),境内又增设了五马、翟村寺、减店、立德、双沟5个税口。民国初期,各项赋税均由县府征管,尽收尽解。民国8年,省烟酒公卖局在亳设分局,继由省烟酒印花税局在亳烟酒稽征分局,负责征收烟酒牌照税。民国20年,省财政厅在亳设立安徽省营业税亳县征收局,次年转归县辖。民国22年9月,改为亳涡蒙营业税局,负责征收营业税。牙贴捐由省财政厅招商承包。民国23年5月,省契税整理处在亳设立契税局。8月,亳蒙涡营业税局改为亳县地方税局,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牲畜税、牙贴捐统由地方税局征收。民国25年5月,撤地方税局,改设安徽省营业税亳县征收局,统收各项正税及附加。田赋及附加由县田赋经征处及所辖4个钱粮柜征收。抗日战争时期,亳州税务机构有中央财政部安徽省区货物税局阜阳分局亳县办事处,负责征收烟酒税、货物税。中央财政部安徽省区直接税局阜阳分局亳县办事处,征收印花税和营业所得税。省及地方机构有屠宰税局、印花税局、税捐经征处、田赋经征处。汪伪苏淮特别行政区公署也在亳设立了亳县税务局和亳县地方税局以及田赋经征处、契税经征处、税捐经征处等机构。同期,民国县政府还在双沟集设立了货物查辑所、盐务查证所、统税办公处、货物税办公处、直接税办公处和安徽省财政厅第14进出口货物检查处亳县双沟分处。民国35年,民国县政府迁回县城,合并各税捐机构成立税捐征稽处;10月23日,财政部鄂豫区货物税局在亳设办公处。次年,各边区县民主政府均成立了工商科(局),负责辖区内税收征管。1950年1月,全国税政统一;4月,成立亳县税务局,各区设税务所,或配税务员,配合三大改造清理旧税,年度、季度税收计划由县政府实施,税种税率由中央统一制定。1955年,区税务所并入区政府,每区配税务员、营业员各1人。1958年2月,又设乡镇税务所13个,有税务干部60多人。4月,税务、财政二局合并为财政税务局。1961年分设。1970年6月再度合并。1978年12月再行析出,独立设局;除农业税。企业所得税、企业利润调节税等由财政局征收外,其余均由税务局征收。自1985年1月起,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其利润改由税务部门征收。1986年,共完成各项正税征收4643.4万元。
税收稽管清代,地丁钱粮由地方知事代征,行座厘金由税口征收。民国时期,田赋征收由钱粮柜承包,每年秋后定期开证。其他国税和地方税则多采取地方绅商向省承包的办法征收,定额上缴,超收归承包者所得,田赋各项附加收取2%手续费。民国27年,民国县政府南迁古城后,制定了统一税额,按集包给私人,按月结算的办法。当时因法币贬值,民国县政府及汪伪县政府均改征小麦。民国36年,豫皖苏边区政府实行包税制,将牙行、商贩组织起来,选出负责人,然后根据集市大小,让其按时价按月纳税;游击区武装设岗征收。民国37年起,对工商业户实行按户分数,折合实物的征收办法,农业税一年分两次征收。建国初期进行了清理旧税工作。1952年,全县共查处违章案件2451起,应补税款12864元(新人民币)。1953年,开展了整饬纳税纪律运动,组织护税力量9000余人,采取动员补报与揭发检举相结合的办法,共查处偷漏税工商户1890户,查补愉漏税额11.75万元,清理历史积欠5147元。1954年起,将全城分为白布大街、老砖街、涡北、城里4个稽管组。将小商贩和手工户分行业按地段控制,税额由商贩自定,民主评议,税务所核定;并对其进行歇业登记及进货管理,对较大工业企业派员驻厂征收,对会计制度健全企业查帐计征,对不具备查帐者实行进物登记、销售开票、自报公议、分类划等的办法评定税额,对无帐的小商贩和小手工业户按季查定、分月征收;农村作坊由区税务所按月查定征收,较大的交易行则由专人负责征管,一般货物查验盖戳,税票与货同行;农业税征收先由各材制定征收清册和分户计算表册,交区乡审查上报,证粮后发给定税通知单,由县财政局结算解报。1955年,在全县开展了反偷漏税活动,共查补偷漏税23.8万元,占原纳税额的13.28%。1958年,由企业自己结算、自己审核、自己报交。此后长时间内实行划分征收范围,各类企业向所在地税务所缴纳税,卷烟、烤烟、白酒及国营企业所得税等重点税源由县税务局直接征管。1983年8月,开展了全民性清查偷漏欠税运动,共清查工商户33550户,查补税款305.15万元,并查出错征多证税4810元,全部退还。1984年,对上年清查工作进行复查,退税141432元。1985年7月,进行了税收大检查,共查出偷漏税308户,补税238万元。同期还实行了联收岗位责任制,将职工工资的20%连同误餐补助费、节约奖,按照每人各月履行岗位责任制实绩考核分配,使税款按期入库率达到95%以上。
税制明初,境内赋役制度沿袭“两税法”,万历以后采用“一条鞭法”。清初,沿袭“一条鞭法”。康熙年间实行地丁合一。咸丰年间,创设厘金,滥征加派严重,值百抽一。民国元年,北洋政府明确划分了国税与地方税,火耗、平余等并入正税。民国7年,田赋正银改征银元。民国25年,正税均按比额填列。抗日战争时期,亳县政出多门,各方各取所需,随时加派。抗日民主政府以发展经济,保障供给为方针,明确划分了税种税率,采取一物一税的办法,不再重复征税。民国38年6月,皖北行政公署对营业税、牙贴捐实行了累进税率制。建国后,国家于1950年统一了税制,颁布税收条例,实行统一的分税级全额累计税率制和超额累进税率制,对人民生活的必需工业用品实行低税率,消费品实行高利率;对私营工商业按累计税制征收所得税。1951年,采用22级全额累进税制征收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实行24级累进税制。1958年,农业税实行比例税制,农业税率不超过实际收入的15%。1964年,合作商店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制,手工业合作社、交通运输合作社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对小商贩实行14级全额累进税率制。1983年,企业实行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原上交利润一部分改为11个税种缴纳,对农业税改按三七比例折征“代金”。1984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全部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放宽对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调整对小型企业采用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提高大中型企业调节税的减征比例,所核定留利水平较第一步利改税提高12.5%,增强了企业后劲。同时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将工商税按课税对象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和营业税,农业税仍实行比例税制,依率计征。
(二)税目税率
农业税农业税一直是亳州的主要财源。清代,田赋收入常年在白银3万两以上。清光绪二十年(1894),全州共有计征面积4232.18顷,每亩征银0.049两、征漕米五合一勺七杪。更名厂地1016.25顷,每亩征银0.019两、本色麦一勺三秒六撮、酒赠米一合六勺五杪。另有屯田地5291.57顷,每亩征银0.019两。以上民赋、更名、屯卫各项共征银32721.54两,随加耗银3272.25两,漕米2356.5石。清光绪二十二年(1896),全州计征面积9523顷,证银35700两。
民国2年,地分三级九等。涡河沿岸一带为九则地,每30亩纳银1两,地丁漕粮改征银元。1两库平银折银元1.5元,1两田赋银折银元7.5元。是年,全县共征田赋银267750元。具体征收由全县40多家银粮柜负责,每年秋后定期开征。纳银户按期持串票到钱粮柜缴纳,1元银市折白银7.2钱,折铜元1000文。此时县财政入不敷出,加征大烟捐。民国10年以后,匪患严重,各乡纷办团练,经费摊入田赋,附加日重。民国25年,全县共有民田1541798.92亩,折征法币78280.538元;卫田原额11524.01亩,折征法币16113.591元,另有草场租32.9元,曲税138.32元,合计应征法币94565.35元,但因灾害严重,实收仅有57%左右。民国24年,实收91728.39元,占定额的97%。民国27年,亳县沦陷,黄水泛滥成灾,致使田地荒芜,法币大幅度贬值。民国30年,汪伪县政府和民国县政府均在各自辖区改证实物。民国县政府以法币1元折小麦1.4斗的比例征收田赋,次年升为2.6斗。民国32年,汪伪县政府实征小麦(统称大仓麦)828.24万斤。解放战争时期,亳县分属不同辖区,田赋征收方式政策各异。建国后,农业税征收工作先后由县政府财粮科和财政局负责。1952年,将土地划分为一至三等,分别定以不同税额,实行统一的全额24级累迸税率制,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均全年收入核定税额,分午、秋两季,依率计征、依法减免。自75公斤开征,税率7%。人均收入每增加25公斤,增税1%。以征收实物为主,午四(成)秋六(成)。1950年,农业税收入占全县税收总额的66.7%。1955年后,在稻改区仍按午四秋六征收,其他地区改为午秋各半征收,税率不变。1958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农业税征收条例和试行细则。从当年起,按正常年景评定计税常产,按农民实际收入的15%征税。对单干户根据其经济情况加税额的1~5成。1959年,按粮食和经济作物总产值分品种计算税额,粮款合并征收,按预分任务,包干完成。是年,亳县农业歉收,但农业税收高达549.8万元,超过历年征收水平,加重了农民负担;加之自然灾害严重,导致以后几年中农业生产持续下降,农业税收大幅度减少。1963年,全县农业税收仅完成58.7万元。这年重新评定了计税常产。“文化大革命”时期,农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农业税收常年徘徊在280万元上下,年平均税率低于实产的8%。1971年,农业税收在各项税收总额中的比重为5.9%。1976年,全县共有计税面积1929000亩,计税产量14011万公斤,实收额379.41万元,平均税率10.1%。1978年4月,解决了计税常产偏低、对自然灾害估算不足等问题,降低了计税常产,税率也由14%降为4.4%。当年计税产量增加到70312万斤,实收税额327.16万元。1981年春,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业税由征收实物改为定价折款征收。1983年,共征收农业税509.5万元。1985年起,按三七比例折征代金。以后仍然依率计征。1986年,共完成农业税489.37万元,占全市预算内财政总收入的10%。
工商税境内古代商业税以盐税、牙行税为主。清初沿袭明制征收盐税,陆引(运)每张票(50包,每包135斤)证公卖银8.5两,水引(运)3.4两。康熙二十年(1681),在亳设立税口,上关征落地税,下关征货船税,税银解凤阳关库,年征税银3万两。雍正年间,境内共有牙行1040户,分上、中、下三则。上则每年纳税银0.8两,中则0.7两,下则0.6两。全州牙税年额698两,实征961两。乾隆年间,开征牲畜交易税,税率3%。咸丰三年(1853),又开征厘金,属淮北厘金局管辖,值百抽一。税银解蒙城总卡。光绪二年(1876),撤厘局,复设上关、下关税口,仍属凤阳关管辖。同期开征典税,每座房屋证银5两。田房契税每值千文征正耗银3.3分。民国元年8月,皖军都督府财政司收亳县糖捐、漕纹银104.32两,收驻亳发钱局瘤纹银2520.6两。当时属省税的税种主要有烟酒税,属地方税的税种有牲畜税、屠宰税等。民国22年以来,以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牙贴捐、牲畜税、屠宰税及各项义务教育附加为地方收入,统征银洋(小洋)。各项的全年比额分别为:营业税30000元,烟酒牌照税800元,牙贴捐8460元。
30年代省税征收情况统计表单位:元

民国29年,亳县代中央征收烟税625元(法币),土烟丝税2580元,土酒定额税4363元。此外,属省税的还有货物税、盐税、统税、直接税、烟酒税、迷信品税、印花营业税等;田赋钱粮和房地产税、牲畜屠宰税为地方税。民国34年9月26日,县田赋管理处公布契税税率为原值的15%,典契税为10%。次年8月23日起,县政府制定了车船牌照税率,黄包式架车每辆每期征收1000元,自行车及板车、土车500元,畜力车2500元,人力船2000元,帆船2500元,肩舆每副1000元,驮畜每头2000元(均为法币)。每年分7月和10月两期征收。同年9月,规定了猪、羊、牛的估价分别为10000元、20000元和20000元(均为法币),均按5%征收屠宰税。同时调整了税种,以营业税及行商营业税为省税;地方税有烟酒牌照税、契税、房捐、娱乐捐、宴席捐等。民国26年,豫皖苏边区政府在亳县开征交易税,成交商品值百抽一,连同2%的佣金一并征收。酒税税率为20%,烟产税按产量从价计征5%,卷烟统税每包征收冀钞5元,行照税最低标准每月甲等600元、乙等400元、丙等300元、丁等200元。亳县解放后,豫皖苏边区政府在亳县开征的税种有货物税、产销税、屠宰税、营业税、牙贴税及煤油人口税(税率20%)。民国38年6月,皖北行政公署在当地停征产销税,并废除其他苛捐杂税。货物税、屠宰税从价计征,营业税、牙贴税实行累进税率,工商户按户分数,然后折合小麦交纳;并取消进出品税,开征统税。10月,开征房捐,自住房屋按租金的18%征收,公产按1.8%征收,行商营业税按货物总值的15%征收,娱乐捐按售票额的20%征收,牛、马、骡、驴、猪、羊交易税按成交额的3%征收。
建国初期,为鼓励发展工商业,对私营工商业仅征收3%的营业税,行商营业税率最高不超过1%。1950年,重新调整了税率,并公布了印花税、工商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条例。工商税项下,对日用杂货、文具、五金、百货、棉布、针织、成衣等业,按其营业额的3%征收,代理购销及佣金按7%征收。饮食业5%,服务业3%。在征收货物税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实行低税率,最低达1.5%;对消耗品实行高税率,最高达66%。印花税按比例金额贴花的分别为万分之一、万分之三到千分之三。按定额贴花的为200元、500元、2000元和5000元。屠宰税率为10%,牲畜交易税率为3%,车船使用牌照税按辆或载重量计征。文化娱乐税中,电影戏剧按10~30%计征,舞场税率5%,宴席税10~20%。1951年开始,用21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工商所得税。1952年,停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开征房地产税,税率按标准房价规定为1%、1.5%和15%3种。翌年开征商品流通税。1954年,在城关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税率为5%,由人民银行代扣。当年停征牲畜交易税,1957年,开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8年9月,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印花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并将饮食业税率下调为3%,代理购销手续费及行站佣金税率下调为5%,车船使用牌照税定额计征。自行车每辆每年3.2元、架车6元、三轮车6.4元。马车从1套至3套分别为12、16和2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量最低每吨0.6元,最高1.4元。1959年,将社员个人购买牲畜之交易税调为5%,同时对利用国家自然资源从事经营的个人征收3~5%的公产管理税。1962年8月,又开征了集市交易税,税率为交易额的3%。同时将屠宰税分别调整为每头猪3元,山羊0.3元,绵羊0.5元。1965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1966年4月,停征集市交易税和房地产税;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保留税种有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和屠宰税等。1968年元月,工商统一税和工商所得税合为现行的工商税,当年计征917.34万元,占全县预算内财政收入的53%。1974年,再度开征房地产税,税款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缴收。1978年元月1日,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81年4月1日,取消了社队企业开办初期免税3年之规定,并从5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和个人进行的牲畜交易一律按交易额的3%证税;11月1日起,重新开征集市交易税,对家畜、牲肉、干鲜果、编织制品、土特产品、竹木制品、旧货及其他8类上市场产品按其交易额的5%征税。1983年,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后,各国营企业除调节税直接上缴县财政外,原上交利润部分改为所得税,按10~55%税率缴纳。1984年10月1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上缴利润按11个税种交税;同时重新开征文化娱乐税,对长途贩销者征收10%的临时商业税,销售额在20元以下者免证;供销合作社所得税按8级累进税率征收。当年,共完成工商税收3147.29万元,占计划的133.12%。1986年,共收缴国营企业所得税351.9万元,工商税3802.2万元,占全市财政总收入的89%。
国家能源交通基本建设基金和建筑税1982年起,为适应国家重点建设的需要,税务部门开始对各机关、部队、企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征收建设基金。1983年9月起,为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国营企事业、团体、单位、部队的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自有资金等投资建设资金征收10%的建筑税。1986年,非生产性投资比重下降了7%。
地方附加清代,境内税收附加主要为本色麦、漕粮米、火耗、平余等。咸丰年间,为镇压捻军起义大办团练,令田赋每石粮捐钱50文,每两地丁银浮收之数高达3~4钱。光绪年间,亳州耗银附加高达2355两,漕米2356石;同时,每担棉花征银1.2分,每10匹布征银1.8分,牛驴杂税每两证税银3分。此外还有土药税、油课、碾课、屠猪课、当课等。民国初期,每两田赋银加征3000文铜元。民国2年加征大烟捐。民国12年,代省财、教两厅征义教经费,屠宰税和牲畜税每正税1元附加0.1元。民国18年,田赋附加筑路基金,正税1元加证0.1元。民国20年,奉征牙贴捐义教附加,每1元正税附加0.2元,牲畜税附加也上调至0.2元、屠宰税0.3元,皆以小详计征。民国25年,当地计有保甲费、壮丁费、碉堡费、子弹费、壮丁服装费、义教附加、房捐、商铺捐、娱乐捐、电话费、挖河筑路费、灯油费、电杆费、枪械费等。田赋征税1元附加1.55元,全年计证各项附加157499元(法币)。民国27年后,汪伪县政府在原赋额基础上加派军粮,每亩摊派均在20斤以上。建国初期,取消了苛捐杂税及附加征派。1951年,开征工商税附加和农业税附加,并规定附加不超过正税的20%。1957年至1958年,随同农业正税加证水利集粮。1960年,开始在财政集中的企业征收附加税。1968年,对合作商店及手工业、交通运输业、供销业、小商贩加征1%的地方附加,与正税同征。1976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税附加16.25万元,农业税附加52.97万元,财政集中企业附加2.85万元。1978年后,亳县经济发展较快,附加税收与正税同步增加。1981年,附加收入达到106.90万元;其中工商税附加44.02万元,农业税附加51.78万元,财政集中企业附加11.10万元。从这年起,为改善教育设施和设备,开征教育经费附加。至次年底,共征收174.37万元。1984年,又增长到422.17万元。总计1951年至1985年,全县共征收工商税附加353.38万元,农业税附加1408.06万元,财政集中企业附加404.26万元,其它附加283.69万元。1986年,减少附加项目,全市共征收各项附加税63.6万元。
(三)税收减免
民国以前,亳州水旱灾害频繁,田赋地丁钱粮连年积欠,官府不得不作减免。清顺治二年(1644),免亳州十分之七税银和十分之四兵饷。康熙十八年(1678),境内受灾,被免外耗赠米。雍正六年(1728)至十八年(1740),又屡受黄水之害,共免地丁银76048两。乾隆二十六年(1761)以后24年中,共因灾免地丁赋银40403两。同治七年(1869),亳州水灾严重,地丁酒粮各减一半。光绪六年(1880)至十二(1887),共免亳州正耗银80338两,漕赠米4555石。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民国32年免亳县徭役3337人,赋4299000元(法币),缓役3651人,赋623000元。民国34年,国民政府宣布免征上年田赋,但未实施,仅对各收复区积欠旧赋缓征1年。
建国初期,为扶持工业商业发展,活跃市场,对公私企业一律免证所得税。对自产自销者和小手工业商业户免税。对主要日用品如布匹、肥皂、纸张均予免税。对合作社、公司企业减征20%。1951年起,对受灾农民实行减免政策,歉收三成以上不足四成者减收农业税四成五,歉收五成以上者免征农业税。当年共减免农业税100.20万元(新人民币),占年计税总额的25.4%。1953年,对老弱病残孤寡农户及军烈属困难户免税;并于1953年冬和1955年春两次减免旧税。共减免18650户,22万元税额。1957年,对歉收三成以上者按歉收成数减证,歉收四成以上者减征六成,歉收五成以上者免征。社会减免掌握在依率计征税额的2—4%之内。1963年,亳县遭受特大水灾,全年共减免农业税238.10万元,占应征数的81%。1971年后,依据常年应证产量和当时实际产量评定受灾减免收成数,仍用1957年标准计算减免税额。1979年,重新制定起征点,减免标准人均360斤。同年对小工艺匠及摊贩月收入额不足150元,收益额不足80元者免征营业税。1980年,将社会减免比例由计证税额的2%调为5%,当年全县共减免农业税63.7万元,占应征数的22%,并从当年起至1985年,对120家企业实行免税。其中国营企业5家,免税85万元;集体企业39家,免税23万元;以税还贷15家,计款365万元;纳税困难户免税272万元。1982年,用征收古井酒厂新增产品工商税为该厂归还建厂贷款203万元,以后两年内,该厂上缴工商税增加到315万元。1983年,对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企业和以产品换原料的农村加工作坊,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1984年2月10日,省政府下达《关于放宽工商税政策,促进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通知》,对农村工商税做出10条规定。此后,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前提下,对少数税大利小、产品适销,但因客观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按照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给予适当免减;对利用贷款进行更新改造,社会经济效益比较好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按规定归还贷款有困难的,给予减免税还贷;对农业税主要实行生产减免、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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