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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烈士褒扬
1953年,在城内州西街原玉皇庙内建立革命烈士纪念馆。1963年,迁于涡河北岸电厂东500米处,规模扩大,改为革命烈士陵园。另外城北五里庙烈士墓和芦庙烈士墓分别埋葬着民国36年首次解放亳县战斗中和民国37年芦庙歼灭战中牺牲的革命烈士。
1955年,对全县革命烈士进行普查登记。1980年再次普查,编写了《亳县革命烈士英名录》。1984年,成立烈士史料调查组。1986年,新建芦庙和五里庙革命烈士纪念碑各1座。
清明节祭扫烈士陵墓,已成为城乡广大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的自觉行动。1981年和1982年清明节,民政局两次举办革命烈士英雄事迹报告会,受教育者达3万余人次。
(二)烈士追抚
1956年下半年开始追认烈士工作,经复查审核,先后为50名在各个革命战争时期牺牲而未得到追认和抚恤的革命军人、革命工作人员及参战的民兵、民工,办理了追恤事宜。1957年,又追认革命烈士106人,发抚恤金22080元。此后,“追烈”成为日常优抚工作之一。1961年,追恤6人,发款1250元。1976年初至1980年底,县政府专设“追烈”办公室,经过5年的内查外调,核实审批,又追恤烈士40名,基本上解决了此类遗留问题。
(三)残废军人抚恤
建国初期,接收了从部队退役回乡的革命残废军人259名,按照所在部队原定的标准发给抚恤费。1950年12月,重新评定残废等级,按照国家四等六级的规定,评定出特等3人,一等6人,二等甲级41人、乙级60人,三等甲级74人、乙级44人;在职享受供给制14人,包干制17人。1957年,革命残废人员增至493名。1961年,抚恤215人,发款29277无。1964年起,三等残废人员由一次性抚恤改为长期抚恤。同年还为10人提高残废等级,3人重新确定革命残废人员身份。1972年和1981年,两次换发残废抚恤证件。1978年和1982年,分别为在乡和在职的革命残废人员提高抚恤标准。1979年,为21位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发护理费,特等每人每月32元,一等28元。1982年,特、一等同提为36元。1984年,把12名特、一等革命残废人员的农村户口家属,转为城镇商品粮户口。1985年,再次为农村革命残废人员提高抚恤标准,同年7月起,增发生活费:特、一等每人每月12元,二等6元,三等4元。上述两项拨优抚专款64000元,全年恤残总开支187000元。
(四)节日抚慰
对军、烈属节日慰问,从民国37年亳县解放后开始。每到春节、元旦等节日,各级党政干部和人民群众,热情慰问烈属、军属、荣复退伍军人和当地驻军,蔚成风气。1985年元旦、春节期间,城乡人民群众在各级党政领导带领下,对118名战斗在老山前线的军人家属逐户赠送年画、纪念匾及10斤猪肉,灾区的每户增加一袋面粉。同时,对烈军属、光荣院、人武部、武警中队、老红军进行慰问,并向前线将士赠送古井贡酒、花生、大蒜等土特产100多种,价值2万多元。
(五)国家补助
对受灾地区和城镇失去劳动能力的优抚对象,国家每年下拨专款,给予定期定量补助。1951年,定补337户,补给大米109962斤。1952年至1954年,政府共拨出优抚费28.5万元。1958年,补助435户。1961年,补助433户,月支款2099元。1981年,扩大定补范围,定补2023户,款206688元。1985年,440户烈属由定补改为抚恤,并提高了标准:农村每月由定补10元改为抚恤25元,城镇每月由定补15元改为抚恤30元,个别孤老烈属每月达35元。该年定补和抚恤款共计283200元。
对有临时困难的优抚对象,政府采取临时救济的措施。1951年,发放优抚救济粮486308斤,救济优抚对象53104人次。1950~1955年,先后为优抚对象修房1224间,建新房741间,购买耕畜1640头、农具2157件。1961年,优抚救济10602人次,款32596元,医疗补助2304元。1963年,临时优抚救济15646人次,款70025元。1985年,临时优抚救济款60000元。
(六)群众优待
在农村,无劳力和缺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享受群众优待,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的中等水平。1950年,采取派工。帮工和包干的办法,为1219户优抚对象代耕土地7794亩。1951年上半年,为2540户优抚对象代耕土地30196亩。同年9月起,实行工票制和包干制,享受代耕的2303户,占优抚对象总户的34.8%,代耕土地105267亩。1956年,实行“五保”(保吃、保穿、保注、保医、保葬)制,1475户优抚对象享受五保待遇。1957年,实行优待劳动日制,优待工分由农业社或大队统一提取。这一年优待烈属266户、军属1685户、残废军人46户、复员军人122户,计2119户8109人,共优待劳动日146241个,人均18个。1958年,推行集体“食堂制”,优待有名无实。1961年,恢复优待。1963年,优待1789户5:37人,1068040个劳动日,午、秋两季分粮2003721斤。1981年起,改为优待兑现制,优待金从集体提留中支付。该年共优待2330户11044人,优待金218250元。户均款烈属88.70元,军属102元,残废军人75.30元,复员军人58元,退伍军人58.30元。1983年,优待1678户,款333000元。烈军属户均240.10元。1984年,优待金以乡为单位定项限额提出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乡政府统筹开支,不再从集体提留中开支。1985年,优待2038户,优待金453890元,午季一次兑现。户均款烈属186.06元,军属271.56元,残废军人108.14元,复员军人100.56元,退伍军人102.75元。
城市除按规定对军烈属实行优待外,还开办了烈军属子弟小学,照顾其子女就学,并提倡拥军优属新风尚,号召青少年学生帮助烈军属称米买面、提水劈柴。
附:优抚事业单位
光荣院建于1959年2月,原在城内簧学巷口,1964年迁至曹巷口至今。1959年,入院烈属老人37人,烈士遗孤7人。1964年,有烈属老人56人,烈士遗孤8人。每人每年1套单衣、两双单鞋,2年1套棉衣,3年1双棉鞋,5年1床被子。每月生活费18元,零用钱5元,并享受公费医疗。1980年起,每人每月生活费24元,服装费3元,零用钱5元。1983年,政府拨款40000余元,建砖瓦结构房屋30间。院民每人1间房、1张双人钢丝床、1顶尼龙蚊帐,并配有五斗橱、藤椅、饭桌、盆架等用具。同年又购置1台50厘米彩色电视机。1985年底,在院烈属老人5人。
荣复军人疗养院在城内州西衔原玉皇庙内。建于1959年4月。有院房34间,床位45个,医护人员7名。疗养院设呼吸、消化、外科、精神4个病室。1959年4月~1963年11月,共接收往院患者458名,接待门诊2410人次,其中治好378人,转院治疗28人,病故13人。1963年11月15日疗养院撤销,39名病员交阜阳地区荣复军人疗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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