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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国内商品纯购进总值1372万元,1985年增长到12208万元,购进总值年平均递增11.5%。
196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国内商品纯销售1247万元,1985年增长到13729万元,销售总额年平均递增12.7%。
(一)农副产品
粮食民国年间至1953年10月,农村粮食购销多在集市交易,经粮食坊子(粮行),按斗、升、合计量买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同年11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自此在县境内开始执行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境内各区所在地设粮油管理站,大的集镇设粮油管理分站,各乡配备粮油管理员,取缔粮行,禁止私人经营粮食。政策规定,一切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体农户,都有向国家缴纳公粮、交售余粮的义务。征收公粮,统购余粮,是国家取得商品粮的主要手段。国家征收公粮,由财政部门委托粮食部门代办接收入库工作,入库的全部公粮,由财政部门划归粮食部门作为商品粮,粮食部门按统购价格结算价款,上缴财政部门。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办法》,开始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粮食三定”政策,以户或以农业社为单位,按粮田的数量和单位面积常年产量,结合土地质量、自然条件和经营管理状况,评定粮食的总产量,按评定粮食的总产量扣除根据政策规定所留的口粮、种子和饲料以后的余粮,由国家实行统购,对缺粮户(社),实行粮食供应。1965年5月利辛县设治,成立县粮食局,接管从阜、涡、蒙、凤4县划拨的“粮食三定”征购基数37000吨,到1968年“一定三年”的办法期满,延期执行到1970年。1971年8月,国家决定粮食征购“一定五年”的办法,核定1971—1975年全县粮食征购基数45000吨,1972年调整为42500吨,延期执行到1978年。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在今后一个较长时间内,粮食征购基数继续稳定1971—1975年“一定五年”的基础上不变。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届四中全会又决定从1979年起减少全国粮食征购基数50亿斤,利辛县粮食征购基数调整为37125吨,比“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减少12.6%。1965—1984年,累计征购粮食747135吨,平均每年征购粮食37355吨;其中征收公粮280700吨,占征购总量的37.6%;统购余粮466435吨,占征购总量的62.4%。农村粮食统销,主要包括低产缺粮队、受灾队、集中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队以及从事林、牧、渔的缺粮人口所供应的口粮、民工补助口粮等。1965—1985年累计统销农村粮食243210吨,平均每年统销11580吨,其中统销农村口粮和救灾粮103080吨,占统销总量的42.4%;统销种子3720吨,占统销总量的1.5%,统销民工补助粮35345吨,占统销总量的14.5%;统销奖售粮101065吨,占统销总量的41.6%。1972年因水灾统销粮食42085吨,为最高年份。
城镇非农业人口粮食供应,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命令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自此实行对非农业居民口粮分等定量、工商行业用粮按户定量、牲畜饲料用粮分类定量的供应制度。1965年全县非农业统销3535吨,其中城镇人口供应为3140吨,占非农业统销量的88.8%。其后,非农业统销粮逐年递增,1985年达到10095吨,年平均递增5.4%,其中城镇人口供应8570吨,占当年非农业统销总量的84.9%,年平均递增5.1%。1965—1985年累计统销非农业粮食162935吨,平均每年统销7760吨。
粮食超购,在丰收年份、丰收的季节、丰收的地区,用超产、超购超奖的办法,国家多购一些粮食,以保证商品粮日益增长的需要。超购任务亦采取一定几年的办法,1965—1970年,随征购任务固定全县粮食超购基数18000吨,1971年调整为17500吨,1972—1978年调整为20000吨,1984年调整为31375吨。超购基数由县控制,分年度按季节、地区不同情况下达指标给区、乡(社)。1965—1984年累计超购粮食377135吨,平均每年超购18855吨。1979年全面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粮食大幅度增产,粮食超购量显著增加。1979—1984年累计超购粮食231435吨,相当于1965—1978年累计超购总和的1.6倍。1984年农业大丰收,当年超购72515吨,为超购量最高年份。
粮食定购,1985年1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规定,从1985年起,粮食取消统购,农业税(公粮)改为折征代金,粮食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1985年全县粮食定购基数68500吨,当年实际合同定购入库粮食65550吨。
粮食议购议销,1962年开始实行,由供销合作社经营。1963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议购议销归口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议购的方式,一是向完成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要卖的生产队协商议购,二是在集市上收购落市粮。议销的原则是根据需要与可能,量力而行,主要是用以供应大中城市、工矿区、交通要道的饮食业、副食酿造用粮、工业用粮、饲料用粮、补充和调剂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供应农业人口进城兴办第三产业所需的口粮,以及在个别地区个别时间内为了平抑市场粮价而进行的必要销售。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粮食统购任务完成以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65—1985年,粮食部门议购粮食82170吨,平均每年议购3915吨。
粮食集市贸易,实行粮食征购制度以后,国家允许农民完成任务后少量粮食上市,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但禁止囤积居奇、长途贩运等投机倒把活动。1979年以后,由于农村实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大幅度增产,农村出现卖粮难的问题。1981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粮食7500吨。1984年5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粮油征购的同时,开放集市贸易。农民、国营农场完成国家征购任务以外的粮油产品,都可以上市出售,城乡居民、国营商业、供销社、集体商业、食品、饮食、酿造业以及有证个体商贩等,均可上市采购。1984年全县集市贸易成交粮食18270吨,是历史上最高年份。王市乡农民李其云,于1984年6月在王市集兴办全县第一家农民粮店,当年购销粮食1000吨,以小麦、红芋片调剂大米,深得群众好评,1984年11月30日《人民日报》第一版作了报道。
油料民国年间至1953年末,食油和油料在市场自由交易。农村有私人经营木榨机榨取大豆油、棉籽油和少量花生油,亦有石磨生产芝麻油。农民习惯以油料换食油或来料加工。1954年初,国家开始实行统购统销制度,农村生产队、组、户,按照政策规定,留下油料作物的种子和农民自食的口油,其余油料大部分由国家统购。统购部分按统购价作价,超购部分加价。1970年以前,省、地每年向县下达一次食油收购计划,1971年起固定全县食油统购基数175吨,并层层落实到生产单位。1983年起食油收购(不包括棉籽油)不论数量多少,一律按交售量的40%付给统购价,其余的付给超购价。国家对于超购的食油,1978年以前加价30%,1979年起调整为50%。食油统购,生产单位交售油料、油脂均可,大豆亦可抵付统购任务。油料折油脂的比例是:芝麻折44%,花生果折24%,油菜籽折34%,大豆折12.5%。1965—1985年累计收购食油27790吨,平均每年收购1325吨。其中1965—1978年平均每年收购225吨。1979年以后油菜引种成功并大面积推广和花生面积扩大,油料产量大幅度增长,1979—1985年,平均每年收购3525吨。1985年食油收购高达7295吨,相当于1965—1980年收购的总和。
城镇非农业人口食油供应和工商行业用油,实行定量统销。1965—1985年累计销售食油4015吨,平均每年销售190吨,年平均递增9.7%。
食油议购议销,在保证完成食油统购、超购任务的前提下,粮食部门与生产队协议收购,或在集市收购油料、油脂。1983年1月起,规定食油统购任务完成后,允许多渠道经营。
油料集市贸易,1979年全面推行农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有了种植自由,花生种植面积由上年的0.67万亩扩大到2.2万亩,1980年又猛增到8.2万亩,在产区出现卖油难的问题。1980—1985年,望疃集成为全县花生果集市贸易中心,有近5000吨花生成交外运。
棉花1951年起国家对棉花采用预购办法,由基层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签订预购合同,收购单位向银行贷款,再按收购产品总值的一定比例付给生产者无息定金。在产品收购时,生产者按合同规定交售产品,并同时归还定金。1954年9月起实行棉花统购统配,由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分配,不准进入集市贸易,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转手买卖棉花。凡集体生产单位、国营农场生产的棉花,除按政策规定留下自留棉外,其余全部卖给国家,社员自留地、小片荒地种植的棉花需要出售时,必须卖给国家,自留棉自留有余需要出售时,也必须卖给国家,国家付给一定布票换购。1985年起取消棉花统购,改为合同订购。1965—1969年,平均每年收购510吨。1970年扩大棉花种植面积,提倡主攻棉花单产,优待棉农和增加奖售,是年棉花收购达到1465吨。1965—1985年累计收购棉花29920吨,平均每年收购1425吨。
非农业人口民用絮棉供应,1954年冬起实行基本定量加补助的办法,按照个人基本定量标准,凭票供应。对生育、死亡、结婚、救济、救灾及服装、鞋、帽、被胎、劳保用棉,给予补助。1983年12月起,絮棉临时敞开供应。
麻类县内主产苘麻、黄红麻,但不是集中产区,麻类经营实行自由购销,由供销社收购调运。1965—1985年累计收购2981吨,平均每年收购142吨。
烤烟1965—1975年,民间有少量烤烟种植,供销合作社零星收购16.85吨。1976年烤烟扩种到2309亩,1977年又扩种到7134亩,两年烤烟收购449.5吨。由于种植水平低,1978年种植面积下降,并逐年递减。1982年大力发展烤烟,县成立烟草公司,以张村、王人区为烤烟种植基地,聘请亳县烤烟产地技师辅导,落实粮食、化肥、煤炭奖励的兑现,当年收购烤烟677吨。1982—1985年累计收购1905吨,平均每年收购475吨。
生猪民国年间至1953年,各集市都有个体屠宰户,下乡收购肥猪,屠宰后集市交易白肉。1954年初,国家开始实行生猪派养派购制度,区所在地设立食品站,大的集市设立食品分站,负责生猪购销、调运,同时取缔个体屠宰户。生猪派购指标,每年由省、地下达到县,然后逐级落实到生产单位。1965年成立县食品公司,接管各区食品站和食品分站,负责全县的生猪收购、调运和本地宰杀供应。1965—1978年,生猪派购到生产队,生产队有集体养猪抵交派购任务;没有集体养猪,社员交售派购猪,由生产队找补差价。1979年起派购任务到生产队承包组,社员交售派购猪,由本组社员“抬杠子”,兑补差价。1985年起取消派购制度,实行市场收购。1965—1985年累计收购肥猪247.4万头,平均每年收购11.8万头。累计屠宰销售63.3万头,平均每年销售3万头。
集市生猪贸易,1979年放宽经济政策,允许猪肉集市交易,各集镇都有屠宰户经营白肉,1981年成交750吨,1984年达到2260吨。
家禽1974—1976年,曾向农民派购仔鸡2.8万只,由食品站收购,有的就地销售给非农业人口,有的调拨到县食品公司销售给县城非农业人口,群众反映强烈,遂取消派购,改为市场收购。
鲜蛋建县初即开始实行鲜蛋派购制度,派购任务由省、地下达到县,然后落实到区、乡(社),收购由各食品站负责。1980年后取消派购制度,改为市场收购。1965—1985年累计收购鲜蛋1085吨,累计县内销售960吨。
1965—1985年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商品购销存总值

1965—1985年主要农副产品采购量(一)

1965—1985年主要农副产品采购量(二)

1965—1985年主要农副产品销售量

(二)日用工业品
棉布1954年9月15日起,国家对棉布实行统购统销,棉布(包括化纤布、化纤混纺布)一律由国营商业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城乡人口定量凭票供应。1983年12月1日起,免收布票,敞开供应。1965年全县销售棉布141.2万米,1982年销售477.4万米,平均年递增7.4%。实行敞开供应后,棉布销售量下降,1983年比上年下降30.5%,1984年比1982年下降48.7%,1985年略有回升。1965—1985年累计销售棉布7308万米,平均每年销售348万米。1973年开始经营化纤布,至1985年累计销售312万米,平均每年销售26万米。棉布敞开供应后,出现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条流通渠道,基层批发企业和零售商店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商品合理流向,自主选择进货地点与对象。合作商店、个体户亦开始经营棉布、化纤布。
呢绒绸缎1966年始销售呢绒50米,其后逐年增长,1985年达到6.8万米,平均年递增43.4%。1966—1985年累计销售28.2万米,平均每年销售1.4万米。1965年销售绸缎178米,1985年达到6万米,平均年递增33.8%。1965—1985年累计销售87.3万米,平均每年销售4.2万米。
针织品汗衫背心,1965年销售2.08万件,1985年销售15.49万件,平均年递增10.6%,1965—1985年累计销售258万件,平均每年销售12.3万件。棉毛衫裤,1965年销售4400件,1985年销售9.82万件,平均年递增16.8%,1965—1985年累计销售88万件,平均每年销售4.2万件。卫生衫裤,1965年销售3282件,1985年销售4.19万件,平均年递增13.6%;1965—1985年累计销售74.7万件,平均每年销售3.6万件。
自行车属国家管理的二类商品,1985年以前国家对自行车实行计划收购或派购政策,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统一经销。1965年销售72辆,1985年销售8255辆,平均年递增26.8%;1965—1985年累计销售74991辆,平均每年销售3570辆。
收音机1965年销售25架,1985年销售5237架,平均年递增30.6%;1965—1985年累计销售74961架,平均每年销售3570架。
家用电器1979年开始销售少量电风扇、电视机、录音机。其后逐年增多,1985年销售电视机557架、录音机631架、电风扇2388架、洗衣机243台、电冰箱50台。
全胶鞋1965年销售7.8万双,1985年销售24.3万双,平均年递增5.8%。1965—1985年累计销售336.1万双,平均每年销售16万双。
肥皂1965年销售1506箱,1985年销售4774箱,平均年递增5.9%。1965—1985年累计销售14.43万箱,平均每年销售6873箱。
热水瓶1965年销售2.17万只,1985年销售6.2万只,平均年递增5.4%。
火柴1965—1985年累计销售29.92万件,平均每年销售1.42万件。
缝纫机1965年销售4架,1985年销售2783架,平均年递增38.7%;1965—1985年累计销售2.76万架,平均每年销售1312架。1979—1985年平均每年销售3008架。
手表1966年销售12只,1985年销售10826只,平均年递增43%;1965—1985年累计销售3.75万只,平均每年销售1784只。其中1979—1985年平均每年销售4357只。
机制纸1965年销售6.3吨,1985年销售34.6吨,平均年递增8.9%;1965—1985年累计销售1335吨,平均每年销售64吨。
(三)副食品
食糖实行计划供应。1965—1972年由百货公司批发经销。1973年以后由糖业烟酒公司批发经销。1985年起敞开销售。1965年销售321吨,1985年销售2080吨,平均年递增9.8%;1965—1985年累计销售1.93万吨,平均每年销售917吨,其中1979—1985年平均每年销售1575吨。
食盐1965—1972年由食品公司批发经销,1973年起由盐业蔬菜公司批发经销,1983年起由盐业公司批发经销。1965年销售3939吨,1985年销售7368吨,平均年递增3.2%;1965—1985年累计销售12.5万吨,平均每年销售5954吨。
白酒1965—1972年由百货公司批发经销,1973年起由糖业烟酒公司批发经销。1965年销售274吨,1985年销售1175吨,平均年递增率为7.6%;1965—1985年累计销售1.49万吨,平均每年销售708吨。
卷烟1965—1972年由百货公司批发经销,1973年起由糖业烟酒公司批发经销,1982年起由烟草公司批发经销。1965年销售1750件,1985年销售84186件,平均年递增21.4%。1965—1985年累计销售57.95万件,平均每年销售2.76万件。
茶叶1965年销售50公斤,其后逐增多,1985年销售5.1吨。1965—1985年累计销售61.25吨,平均每年销售2.9吨。
(四)生产资料
统配物资钢材、铜、铝、木材、水泥、煤炭、石油、汽油、机床、纯碱、橡胶等,由国家计划机关以及资源和需要情况,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的精神,每年编制统一分配计划,实行按计划供应。1985年起,国家统配物资由原来的256种减少到60种。1965年7月成立县物资局,1984年内设金属材料公司、机电设备公司、建材化工公司。
钢材,由物资局专营。计划内钢材由省、地物资局安排计划,到产地或物资部门调拨,实行计划供应,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管理;计划外钢材由物资局自行联系购进,市场调节供应。1965年钢材消费量5吨,其后逐年增加,1985年消费量达到1724吨,平均年递增33.9%;1965—1985年累计消费8436吨,平均每年消费402吨。其中1979—1985年平均每年消费795吨。
木材,1966年3月成立县木材公司。国家统配木材,全部由县木材公司经销。计划内木材,由省木材公司安排计划,到产地调拨;计划外非规格材,由县木材公司自行联系购进。木材来源地省内有皖南、皖西山区的休宁、黟县、祁门、东至、六安、霍山、金寨等地;省外有福建省的荆西、贺村、西芹、南平、顺昌、峡阳,江西省的南昌、樟树、赣州、波阳,黑龙江省的贮木场。进口材由上海调进。计划内木材的主要品种有杉、松、杂,进口木材有美国茂旗松、铁杉,苏联鱼鳞松、落叶松、白松等。1966—1985年累计购进木材61465立方米,平均每年购进3073立方米。购进最多的年份是:1970年6113立方米、1985年5273立方米。购进最少的年份是:1967年1098立方米、1971年687立方米。在累计购进中,杉木18026立方米、松木14984立方米、锯材3279立方米、进口材2944立方米、胶合板258立方米、其他原杂木21974立方米。木材销售,计划内木材由县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供应到生产单位、基建单位,维修和零星用材,由计划委员会审批,凭计划供应。1968年木材公司成立木材加工厂,基建用材和生活用材,逐渐实行成品、半成品供应。计划外木材,由木材公司自行调节供应市场。1966—1985年,累计销售木材60153立方米,平均每年销售3008立方米。其中累计销售原、条木材46233立方米、锯材4065立方米(包括自行加工)、胶合板239立方米、成品、半成品9616立方米。
水泥,1965—1980年,由物资局专营,按省地物资部门安排计划到产地调拨,货源主要是凤台水泥厂、巢湖水泥厂、巢湖东关水泥厂。计划外水泥由物资部门自行联系,货源主要是蒙城坛城水泥厂、山东莱芜水泥厂。计划内水泥由县计划委员会分配供应,计划外水泥由物资部门调节市场供应。1981年开放搞活,实行多渠道购销,城乡出现跨行业和私人经销水泥。
煤炭,由燃料公司专营。计划内煤炭,由省、地煤炭主管部门安排计划,到产地调拨,实行计划供应。生产用煤,由县计划委员会审定计划;生活用煤,由燃料公司按人口供应。计划外煤炭,由燃料公司自行联系购进,市场调节供应。货源主要是淮北、平顶山、阳泉等煤矿。1966年销售23860吨,1985年销售38175吨,平均年递增6%。1965—1985年累计销售84.98万吨,平均每年销售40467吨,其中生产消费占19.6%,生活消费占80.4%。石油,由石油公司专营。汽油,1971年开始经销,当年销售172吨,1985年销售1164吨,平均年递增14.6%。1971—1985年累计销售8529吨,平均每年销售569吨。柴油,1970年开始经销,当年销售703吨,1985年销售4594吨,平均年递增13.3%;1970—1985年累计销售58242吨,平均每年销售3640吨。润滑油,1971年开始经销,当年销售85.6吨,1985年销售318吨,平均年递增9.8%;1971—1985年累计销售3217吨,平均每年销售214吨。煤油,建县前基层供销社从原建制县调拨代销,建县后石油煤建公司经销,调拨基层供销社零售。1965年销售730吨,1985年销售1778吨,平均年递增4.6%;1965—1985年累计销售23647吨,平均每年销售1126吨。
部管物资化肥、农药、拖拉机、粮食加工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由中央主管部门管理,每年编制计划,由省、地主管部门分配到县,分别由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农业机械供应公司经销。
化肥(实物量),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专营和基层供销社零售,实行送货制。农民对施用化肥有一个逐步认识加深的过程,1970年以前,化肥敞开供应而时有积压,其后销量逐年增加,开始实行计划供应。1965年销售2579吨,1985年销售10.18万吨,平均年递增20.2%。1965—1985年累计销售74.86万吨,平均每年销售3.57万吨;其中1965—1970年平均每年销售4059吨,1971—1978年平均每年销售1.72万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化肥销量骤增,1979—1985年平均每年销售8.38万吨。1983年起化肥经营逐步放开,除按正常渠道计划调拨外,经营单位可自行采购,市场调节供应。已出现跨行业经营、私人经营。
农药,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专营和基层供销社零售,实行计划调拨、自行采购,敞开供应。经营品种主要有6%六六六粉、2.5%六六六粉、6%可湿性六六六粉、1%六六六粉、5%DDT粉、1605、3911、5%退菌特、70%托布津、8%敌敌畏、40%乐果、80%敌敌畏等20多种。六六六粉被逐步淘汰,为高效低残留农药所替代。1965—1985年累计销售10223吨,平均每年销售487吨。
农用塑料薄膜,由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专营和基层供销社零售,1973年开始经销,用于红芋育苗,以后发展用于地膜覆盖、塑料大棚、育秧等。1973年销售17.7吨,1985年销售63吨,平均年递增11.2%。
农业机械,1971年成立县农业机械供应公司,1973年开始经销农业机械、拖拉机,1973—1980年累计销售312台/29987马力,1981年后不再有售。手扶拖拉机,1973—1985年累计销售1246台/14952马力。小四轮,为适应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而产生,1983—1985年累计销售541台/6492马力。柴油机,1973—1985年累计销售8939台/108078马力。水泵,1973—1980年累计销售10554台,1981年后仅销售2台。
(五)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由县外贸公司统一经营管理。1965年出口商品总值12.75万元,1985年出口商品总值678.5万元,平均年递增22%。1965—1985年累计出口商品总值5105万元,平均每年243万元。
薄荷油1974年开始收购出口,1974—1985年累计收购350吨,平均每年收购29吨,其中1979—1985年平均每年收购41吨,1985年收购量达到100吨。
槐叶粉1965—1979年累计收购出口4670吨,平均年出口311吨。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71年573吨、1973年612吨、1974年887吨、1976年540吨。1980年起不再收购出口。
蜂蜜1972年开始收购出口。1972—1985年(其中1973、1976、1978、1979年未收购出口)累计收购出口259吨,年平均收购出口26吨。
红芋淀粉1966—1983年(其中1970、1980、1982年未收购出口)累计收购出口10890吨,平均每年收购出口726吨。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75年2402吨、1976年1223吨、1977年2750吨。
红芋粉渣1966—1983年累计收购出口6249吨,平均每年收购出口347吨。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68年603吨、1975年756吨、1976年1138吨。
苦杏仁1965—1971年累计收购出口103吨。1982—1983年,累计收购出口3吨。
泡桐木1972—1979年累计收购出口317立方米。
辣椒干1973—1976年累计收购出口69吨。
桑蚕茧1966—1969年、1985年累计收购出口126.5吨。
棉短绒1968年、1974—1982年累计收购出口256吨。
螃蟹1982—1985年收购出口324吨。
红麻1966—1968年、1971年、1983年累计收购出口73吨。
红麻籽1965—1974年累计收购出口220吨。
纺织品1966—1970年、1972年累计收购出口总值74.76万元。
工艺品1967—1970年累计收购出口总值6.42万元。
兔毛1965—1985年(其中1967年未收购出口)累计收购出口240吨,平均每年出口11.8吨。1965—1978年平均每年收购出口5.2吨,1979—1985年平均每年收购出口24.7吨。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82年48.2吨、1985年32.5吨。
山羊板皮1965—1985年累计收购出口161.6万张,平均每年收购出口7.7万张。1965—1978年期间,部分生产队限制或禁止社员养羊,山羊饲养量起伏不定,平均每年收购出口4.8万张。1979年开始推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力得到解放,农民有了生产自主权,山羊饲养量迅速扩大和稳定发展,1979—1985平均每年收购出口13.4万张。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69年15.6万张、1979年14.4万张、1981年16.5万张、1982年18.9万张。1983年12月,国家外贸部向利辛县颁发了“山羊板皮出口基地”的“荣誉证书”。
黄鼠狼皮1965—1985年累计收购出口12.36万张,平均每年收购出口0.59万张。
草兔皮1965—1979年(其中1972、1977年未收购出口)累计收购出口4.1万张。
猪肠衣1965—1974年、1976、1978、1979、1983、1985年累计收购出口63.3万根,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79年9.2万根、1985年8万根。
山羊肠衣1966—1983年累计收购出口63.3万根,平均每年收购出口3.5万根。收购出口最高的年份是:1978年6.2万根、1979年9.2万根、1980年8.2万根、1981年6.2万根、1982年7.3万根。
绵羊肠衣1966—1968年、1970、1975年累计收购出口0.65万根。
猪鬃1965—1970年、1974年累计收购出口35吨。
家兔皮1965—1970年、1978、1979年累计收购出口0.67万张。
绵羊毛1965—1969年累计收购出口4吨。
山羊毛1965—1968年、1974、1976年累计收购出口3.4吨。
牛皮1965—1985年累计收购出口6.4万张。
绵羊皮1965、1967—1971年、1978年累计收购出口0.83万张。
马尾1968、1972、1974年累计收购出口18箱。
羽毛1965—1970年、1982—1984年累计收购出口6.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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