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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体制
预算管理1965年5月成立县财政局,开始制定县级预算,综合反映、统筹安排和管理本级预算收支。1965—1970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预算管理体制。地方财政收支相抵,收入大于支出的,多余部分按分成比例上缴中央;收入小于支出的,不足部分由中央补助,不实行总额分成。地方财政的收支指标、分成比例及补助数额,逐级上报,由中央每年核定一次。1968年因受“文化大革命”动乱影响,曾一度改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其余各年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管理体制。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亦称“财政收支包干”。地方预算的收支总额,由省提出建议数,经中央核定下达。收大于支,包干上缴中央;支大于收,由中央按差额包干给予贴补。1974—1975年,实行“收入固定比例留成,支出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即留给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作为机动财力,地方支出按指标由中央预算拨给,包干使用。1976—1979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预算管理体制。它扩大了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和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保留了1974—1975年体制中地方实行固定比例留成的既得利益。1980—1984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干使用。地方财政收支的包干基数,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适当调整,计算确定。地方财政支出,是用收入总额分成后的地方留成部分列支,不足部分由中央定额贴补。1985年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基本上按税种设置,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并按隶属关系划分其财政支出,地方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包干使用。1985年4月,国家决定县以下乡、镇建立一级财政,全县59个乡(镇)全部成立财政所,统一管理本级各项预算内、预算外收支,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缴,支出下拨,超收分成,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一年一定”的预算管理体制,凡乡(镇)财政征收的国家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局;预算内、预算外支出,由县财政局按年度预算下拨。
国营企业财务管理建县后,国营企业逐步建立,由1966年的3个,1985年增加到46个。建县初,工业部门取消了利润留成制度(商业部门继续实行利润留成)和金额信贷制度。1967年起,实行折旧基金下放制度,企业所需的革新、改造、更新资金,由企业留用的折旧基金开支。1969年开始停止企业从利润中提取奖励基金的制度,改按工资总额的3%计入成本,并入职工福利基金。1978年恢复从企业利润中提取企业基金制度,1979年起实行利润留成制度。1983年起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对税后剩余利润较多的企业实行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国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包括所得税和调节税在内的各种税后,剩余利润全部留归企业,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等5项基金,为企业逐步做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创造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建县初,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主要由国家财政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由县财政局负责拨款,监督使用。1967年后,为适应企业更新改造的需要,国家规定企业折旧基金的一部以至全部,留归企业自行支配使用。1980年后,国家投资仍以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但对一切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改无偿拨款制为有偿使用制,即由国家财政通过建设银行以信贷方式供应,以加强投资使用的经济责任制;小部分投资由建设银行(还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以存款和自有资金发放贷款,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同时推行投资包干制,建设单位的包干结余可以按规定包干留成。地方和企业的自筹投资,主要来源于地方机动财力和用企业利润留成建立的生产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由使用单位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备用。专业银行在国家核定信贷计划范围内,根据生产发展需要和市场供求情况,对企业办理中短期投资贷款,按规定以企业投资后新增利润偿还。
(二)财政收支
预算内收支1965年预算内收入404.4万元,1985年增长到1203.6万元,平均年递增5.6%。1965—1985年累计总收入13809.3万元,其中企业收入1278.7万元,占总收入的9.3%;农业税和工商税收入12476.5万元,占总收入的90.3%;其他收入54.1万元,占总收入的0.4%。1965年预算支出311.9万元,1985年增长到1957.4万元,平均年递增9.6%。1965—1985年累计总支出20772.1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累计支出5246.6万元,占总支出的25.2%,平均年递增11%;社会文教费累计支出10789.3万元,占总支出的52%,平均年递增9.5%;行政管理费累计支出3599.7万元,占总支出的17.3%,平均年递增8.1%;其他支出累计1136.5万元,占总支出的5.5%,平均年递增13.6%。
1965—1985年预算内收支总额与增长速度表

1965—1985年预算内收入分类数

1965—1985年预算内支出分类数

1965—1985年预算内主要支出项目数(一)

1965—1985年预算内主要支出项目数(二)

预算外收支1965年预算外收入36.2万元,1985年增长到71.9万元,平均年递增3.5%。1965—1985年累计收入1009.6万元,其中农业税附加收入901.2万元,占累计收入的89.3%,工商税附加收入35.8万元,占累计收入的3.5%,其他收入72.6万元,占累计收入的7.2%。1965—1985年累计预算外支出958.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208.7万元,占累计支出的21.8%,社会文教费支出356.8万元,占累计支出的37.2%,行政管理支出343万元,占累计支出的35.8%,其他支出50.3万元,占累计支出的5.2%。
1965—1985年预算外收入数

1965—1985年预算外支出数

(三)审计监督
1965年5月成立县财政局后,在预算股内配备1名专职审计员,负责各预算单位的财务计划、预算收支审计,规定按月报审上月支出,不得迟于下月5日。不报者,当月不予拨款。审查出违纪金额,写出意见书,应扣除的,在当月份拨款中扣除。凡未经审计人员审计签署意见,预算会计不予拨款。
1984年6月成立县审计局,边组建,边工作,同年10月审计县石油公司,查出违纪违规金额40万元,其中上交财政17万元。1985年度审计了粮食、外贸、商业企业和部分行政机构共34个单位,审计资金259万元,其中查出违纪资金上交财政1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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