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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管理体制
1965—1978年,劳动工资管理权限、工资管理制度、调节工资水平是中央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1978—1984年,实行两级工资管理体制,奖金与经济效益挂钩,下放奖励权,国家只管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工资水平增长率,企业内部的工资由企业自己管理。1985年起部分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以渐进的方式,提出企业自主分配体制。
(二)工资基金管理
1965年5月即建立工资基金监督制度,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工资基金支出,由县人民银行根据上级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没有列入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资,以及支付给合同工、临时工等人员的工资,亦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监督。1978年12月,工资审批权由劳动局管理,设立帐户,建立职工工资登记卡,每月审核一次。职工调入调出,增加或减少工资,由单位到劳动局办理核准手续,否则,银行则拒付。1984年8月,属于国家机关、团体、事业机构的113个单位、8123人的工资基金(含离、退休干部1200人),划归人事局管理,劳动局只管理企业单位职工工资。
(三)工资改革
1978—1984年,对工资管理权过度集中、管得太死的弊端进行放宽管理权限和两级分配体制的改革,企业逐步试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附加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和各种奖金、津贴;职工实际平均工资,1984年比1978年增长85.4%。1985年开始第二阶段改革,一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以职务为主的结构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四部分;二是国家对企业规定参考标准,规定调资的一部分资金进入成本,企业也拿出一部分奖励基金,进行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
(四)工资升级
1972年对低工资的职工工资进行调整,升级3927人,升级面为45%。1977年对低工资的职工进行第二次调整,升级6076人,升级面为74%。1978年对于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较大而工资特别低的人员和学习优良的徒工、提前转正定级的职工,升级569人。1979年以40%的升级面升级3849人。1981年教育、卫生、体育系统,凡197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普调一级,少数工作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而与同类人员相比工资偏低的骨干教职工给升工资两级,升级2994人,升级面91%。1982年行政、事业单位普调工资,升级2814人,升级面90%,其中升两级的864人。1983年企业职工普调工资,升级3324人,升级面90%。1984年结合企业调资,行政、事业干部升级76人、工人升级26人。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理顺工资关系,升级3911人,升级面100%。
(五)转正定级
工人转正、定级,由劳动部门管理。实行学徒制度和熟练期制度的新工人,在规定的学徒期满或熟练期满后,经过考核合格,转为正式工人。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一级工的工资标准执行,转正满一年后,根据本人表现再正式评定工资级别。临时工、合同工根据工作需要,1972年转为全民所有制固定工1324人,转正后亦评定相应的工资级别。干部转正定级,由人事部门管理。对大、中专毕业生和新招收录用人员,分配工作后实行见习期一年制度,见习期间是临时工资,待见习期满后考核定级。1965—1966年转正定级大专毕业生7人、中专毕业生20人;1976—1985年转正定级大专毕业生211人、中专毕业生281人、招收录用人员193人。
(六)浮动工资
1983年4月,对县农林、农机、水利第一线科技干部,实行在原有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作为岗位津贴的办法,浮动工资在正常工资升级时,不受任何影响。脱离农林科技第一线的,即取消浮动工资。1983—1984年实行浮动工资的102人,其中农业72人,林业8人,农机4人,水利18人。1985年理顺工资关系后,实行浮动工资的90人,其中农业61人,林业7人,农机4人,水利18人。
1965—1985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与工资

1965—1985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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