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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体制
清代,财政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州、县财政收入及上解、留支款项,均有定额。辖境州、县财政收支款项:收入(岁入)有田赋(民田地丁、漕粮、卫田地丁、津贴);租课(牧地、滩地、塘田、公学田);牙帖税、商税、当税、牲畜税、杂税等。其中,各种赋税折色银两,上解省布政使司,属中央财政部分再由布政使司转解户部;漕粮本色银及漕项银,解交督粮道,转解京师。州财政定额留支有:官员俸薪银、役夫工食银、兵饷银、庙祭银等。实报实销无定额开支有:驿站夫、马、工料银,孤贫布花口粮银、圣旨旌表忠孝节义赐匾、建坊银等。
民国成立,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全区各县赋税征收、起解、留支制度,基本沿袭清制。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一次全国财政会议,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范围及权限,实行地方自治财政。但全区各县地方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仍集中于省政府财政厅。地方税收入包括田赋、牙帖税、契税、当税、牲畜税、屠宰税、船捐、房捐等正税收入全部归省,各县所得为省拨部分附加。公产、学产租息、零星杂捐(如商铺捐、栈房执照捐、娱乐捐)按省核定比额列为县财政收入。
民国24年,县级财政开始编制岁入、岁出预算。民国30年,田赋改征实物,正、附税一并划归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区县财政收入总额一半左右的田赋附加划归中央财政后,各县财政收入骤减。遂增派地方筹款及发动献金献粮,弥补县级财政收入。次年,财政改制,省财政并入中央财政,原属省财政收入之各税,统归中央接管。改制后,全区各县财政预算独立,县自治税课范围有所扩大。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捐、房捐、国税中契税附加(为正税之50%)属县财政收入。
民国37年,各县财政均建立“特别预算”,大量征筹“绥靖临时费”及各种补助粮草费,用于兵警人员薪饷及军事费用、机关临时费支出。
1949年6月,皖北军区、行署颁布《皖北军区财政统一收支暂行程序》,全区财政纳入统一预算、决算。1950年,继续贯彻统收统支管理办法。财政预算编制原则为:保证人民解放战争胜利,逐步恢复生产;量出为入与量入为出兼顾;取之合理,用之得当。
1952年,划分财政收入范围。农业税、盐税、棉纱统税全部为中央收入;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由中央与省四六分成;土地证照费收入由中央与省五五分成;烟酒专卖税收入由中央、省、地区按六、二、二比例分成;地方税及企业利润、折旧收入、行政事业、公产及其它收入,全部为省级收入。地区及各县开支经费,由省统筹核定。
1953年,按照中央“统一预算、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县级财政,中央将部分财政下放给地方,采取“分类分成”办法。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国家比例分成收入及调剂收入三部分。在地方预算收入中,固定收入主要是全区地方企业收入、地方税收入及其它收入;比例分成收入主要是农业税、工商营业税、所得税;调剂收入主要是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在支出上,大体按隶属关系划分,支出范围分四类:(1)行政管理费,包括行政管理、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补助、公安、司法支出。(2)经济建设费,包括农业、林业、交通、市政建设支出。(3)社会文教费,包括文化、教育、干部训练、卫生、社会福利支出。(4)其它费用,包括各种杂项支出。
1954——1958年,财政仍实行“划税分成,固定比例、收支包干”的体制。但在各税种收入的分成比例上,每年略有变动。
1959年下半年,财政体制改变,中央收回部分下放财权,财政收入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当年全地区财政总收入上解额平均为57%,留成额占43%。地区一级财政按全区总收入留15%。各县留成比例:六安县23%、霍山县40%、寿县28%、霍邱县29%、舒城县36%、金寨县41%。至1961年,全区财政体制基本未变,只是每年调整分成比例。
1962年,在财政收入总额分成体制基础上,试行“总额分成加固定收入”的管理办法,即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国营企业利润四项大宗收入实行总额分成。地方工商各税与其它收入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全部留县。并规定支出总额核定后,支出大于收入部分,由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这一财政体制至1966年基本未变,但分成比例时有调整。1967年,减少地方固定收入,除房地产税全留地方外,其余各项收入均纳入总额分成范围。当年年终决算,全区各县财政均出现赤字。1968年,全省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项收入不分配指标,除房地产税留地方外,其余全额上解。支出指标由省核定,节约归地方。次年,全区复又实行1967年财政管理体制。
1971年,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超收提成,结余留用”的“收支大包干”办法。1976年,改为“以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管理体制。1978年6月,省财政厅在金寨县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办法,取消固定分成、切块分成和超收分成,次年各县全面实行。
自1980年始,“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在全区逐渐实行。至1984年,财政收入划分比例调整为:上解中央24.7%,地方留75.3%,财政超收部分亦按上属比例划分,其收入可作为地方机动财力,自行支配使用。
1985年,全区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是年,洪涝成灾减少收入,工资改革增加支出,全区财政年终赤字达726.5万元。除地直及六安市、舒城县,财政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外,其余五县财政均有赤字。
二、财政收支
清同治《六安州志》载:六安州财赋征收定额总计征银54144.5两。其中民田地丁赋银36571.75两占67.6%,卫田地丁赋银4914.84两占9.1%,“粮折”征银11761.5两占21.7%;滩地租:征银384.92两占0.7%,牧马草场租:征银182.12两占0.3%,商税:征银103.43两占0.2%,牙贴税:征银225.94两占0.4%,契税:无定额。
上解:除民、卫田地丁赋留支部分外,其余全额上解。
留支定额银2353.85两,占征收总额4.3%。其中州衙经费银915.92两,儒学经费银361.6两,巡检司经费银147.08两,急递铺经费银397.8两(用于六安州东、南、北三路铺司62名铺兵日用开销),渡津经费银3.6两,驿站经费银144两(用于城东门外及椿树岗两处驿站开支),孤贫救济费银94.52两(其中,冬夏衣布银10.2两,米粮草薪银84.32两),庙坛神祠寿祭祀经费银166.82两,门军经费银85.68两,其它经费银36.83两。
民国初,各县财政收支无统一规章制度。民国17年,全区始逐步实施财政收支常规制度。民国24年,全区县级地方财政预算制度建立,各县财政收支款项始有详确数额。据查民国档案,全区财政岁入、岁出预算及决算如表:
表14——1民国时期部分年度全区财政收支预算决算表

民国35年度(1946年)收入表

民国35年度(1946年)支出表

1949年初,全区各级人民民主政权相继建立,人民政府财政工作随即开始,但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严格执行统收统支制度。该年度,全区财政总收入为704万元,全部上缴。其中:公粮收入(农业税)646万元,工商各税收入57万元,其它收入1万元。全区财政总支出为47万元。其中:行政费支出38万元,社会文教费支出8万元,经济建设费支出1万元。以上支出款项,全部由皖北行署财政处拨付。
1950年,在实施新的工商税制税法和农业税条例后,财政收入来源稳定合理,全区财政收入较上年净增1.4倍,支出净增3倍。此后全区财政收入、支出逐年增长。“三年恢复时期”全区财政收支实绩见下表:
六安地区1950——1952年度财政收支统计表有14——4单位:万元

从1953年起,国家经济建设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全区财政收支标准仍由中央统一规定。县开始列为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列入县级预算,专署一级财政收支,列入省政府预算。1953——1965年,全区财政收支实绩见下表:
六安地区1953——1965年度财政收支统计表表14——5单位:万元

1966——1969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企业上缴利润普遍倒挂,工商各税收入下降,严重影响财政收支平衡。1967年,全区财政收入仅完成指标67.44%,后退到1952年的财政收入水平,企业年度上缴利润倒挂223万元,六安、寿县、霍邱、舒城四县财政共有赤字251万元。当年财政支出中“文化大革命”专项经费98.5万元,用于供给串联差旅费、接待上访人员,拨给群众造反组织经费。1970年,财政收支状况始有好转。该年度全区财政收入超额13.18%,支出实现指标数的88.2%,年终决算,结余经费919.8万元。除按规定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的335万元外,当年度净结余584.8万元。
1971年,国家执行发展国民经济第四个五年计划,全区财政按省核定“四五”计划期间收支定额,执行“收支大包干”体制,较好地调动了地、县两级财政的积极性。年终平衡预算,全区净结余301.8万元。此后数年间,全区财政收支保持稳中有升态势。1971——1975年的五年间,与前五年相比,年平均财政收入增长74.3%,支出增长43.44%。1966——1975年,全区财政收支实绩见下表:
六安地区1966——1975年度财政收支统计表

1976年,国家执行国民经济第五个五年计划,全区财政收支实行“收支挂钩,超额分成”体制,地、县两级机动财力有所增加。该年度年终决算,收入超额6.56%,支出实现指标数94.09%,净结余666.7万元。此后两年间,全区财政收支继续保持平稳上升,并略有节余。
1979——1985年,全区财政收支指标安排,每年均为支出大于收入,经济建设和社会文教经费,都有明显增长。1985年,全区财政收入突破亿元大关,超额10.2%,较上年增长21.52%;支出实现指标数的98.8%,比上年增长14.49%。
六安地区1976——1985年财政收支实绩见下表:

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从1955年起,全区始有财政预算外资金收支,以后逐年扩大和增加。预算外资金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地方附加、工商税附加、水利集资粮、企业资产折旧基金留用部分,以及公房租赁、学费收入等。预算外资金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经济建设、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行政支出、农林水和科教文卫事业费补贴。预算外资金的收入与支出,年初编制预算,年终汇编决算,并按规定项目上报,不计入国家财政预算及决算。全区财政预算外收支情况见下表:
六安地区县级财政预算外收支统计表

三、审计监督
清代,无专职财政审计监督人员。康熙年间,诏令州、县将赋役定额镌石立碑,使民周知,防止官吏额外征敛。
民国17年,今地区属地受省财政厅第一、第四视察区财政监督。民国21——35年,六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督察员,监督全区各县财政、赋税事宜。
建国后,财政审计监督工作逐步建立健全。1952年8月,专署财政科设置监察组,专管全区各级财政监察工作。各县财政科配备财政监察员,当年检查发现重大贪污、违反财政纪律案件10余起。1953年,地、县两级共检查68个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发现贪污、侵占、积压等项财经违纪案件,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总额23.7万元,查出违纪人员63人。并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其中,依法惩办8人,开除公职4人,撤销职务4人,记过处分8人。此后至1957年,地、县财政监督工作人员每年都集中力量,重点检查部分单位,4年间共查出违纪金额33.1万元。1958年与此后的三年困难时期,财政监督工作,未能正常开展,地、县两级财政部门人员调动频繁,大多未配专职财政监督人员。1963年,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恢复开展,并于1964——1965年间,结合城乡“四清”运动,对全区部分单位进行财政检查、审计和监督。
1979年7月以后,地、县两级财政部门恢复设立监察科、监察股,负责各级财政检查工作。1983年,地、县两级审计局成立,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由审计局接管。1984、1985两年,地区重点审计24个单位的财务工作。查出违纪金额1818.99万元,应上缴财政289万元,已上缴1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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