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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干部队伍
1949年1月全区只有干部215人,其中地专级干部3人,县级干部30人,区级干部89人,一般干部93人。同年8月,全区干部2686人,按部门分:党委215人占8%,政府1552人占57.8%,财贸594人占22.1%。群工325人占12.1%;9月起,在反匪反霸斗争中培养了一批干部,上级党委又陆续调来一批工作队,到年底,全区干部增到4133人,其中地直干部348人占8.4%。
随着各级党政企事业机构的建立、健全和充实,干部队伍发展很快,1950年底,全区干部5611人,比上年增加1478人。其中,区乡2970人。1951年,全区干部8300人,其中党政干部5971人占72%,企事业干部2329人占28%。1952年精简行政机构人员,调整充实到企事业单位,全区企事业单位干部增加到4924人。1953年底,全区干部9731人,其中行政4013人,企事业单位5718人。按级别分:地专级3人,县级(包括16级以上的)61人,区级664人,一般干部9003人。1956年后,干部实行分口管理,1957年底全区各级各类干部共13947人。1960年全区行政,企事业干部14975人,比十年前增长1.67倍,其中地直单位3514人。1965年全区各级干部21021人,其中行政机关9991人(其中党群2843人),分布在地直903人,县级4481人,区级570人,人民公社4037人;企事业单位11030人(其中供销合作社1601人),分布在地直1986人,县级9044人。
“文化大革命”前期,干部统计中断。1971年恢复,全区干部(包括中、小学教职员)42127人,其中行政机关11461人,企事业单位30666人;在职干部35967人,非在职干部6160人(非在职干部包括去“五·七”干校,农村插队,下放工矿企业劳动,编外休养等)。1972年43618人,其中在职干部增到40070人,非在职干部减到3548人。1976年全区干部44364人(其中以工代干2626人),比1971年增加2237人,增长5.3%。
粉碎“四人帮”以后,全区干部1978年46916人。1980年46051人,其中行政机关10621人,企事业单位16760人,中小学校18670人。1984年干部总数45488人,比1980年减少563人,其中中小学减少118人。1985年52886人,分别比1949年、1978年增长11.7倍和12.7%。其中地直4940人占9.3%。随着干部队伍的逐年发展,干部的文化和年龄结构变化很大。大学文化水平的由1954年占1.58%,1959年占2.1%,提高到1985年占14.7%;高中文化水平的由1954年占16.81%,1959年占18.3%,提高到1985年占42.4%;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1954年占81.61%,1959年占79.6%,1985年占42.9%。其中专业技术人员1951年占1%,1971年占15.7%,1985年占19.9%。年龄结构1976年与1985年相比,25岁以下的由占4.2%提高到16.5%;26——35岁的由占22.3%下降为21.8%;36——45岁的由占38.5%下降为28.3%;46——55岁的由占29%下降为25.8%,56——60岁以上的由6%上升为7.6%。(附:表19——4、19——5)
二、干部管理
任免建国初期,正副县长、专署正副科长,由皖北行署任免。县政府正副科长、正副区长授权专署任命。1957年,国家颁发《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专署专员由国务院任免。副专员和专署科长、处长、局长等干部由省任免。县人民委员会任免本县科长,副科长、局长、副局长等干部。“文革”开始,已建立的干部任免制度遭到破坏。此后,县、区干部任免的权限时有变动。1982年12月,各县干部由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1984年体制改革,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地直各部、委、办、局和县级企事业单位的正副职分别由地委、行署管理并任免,其余干部由本单位报批任免。
调配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1953年、1954年上调中央和省统一安排的干部381人。其中地级15人,县级93人,区级167人,一般干部106人。1955年、1956年继续上调87人。与此同时,全区先后调配干部4031人,加强充实商业、财贸、政法、文教等部门。1957年,精简下放干部5154人(其中地专级6人,县级78人,区级775人)。1958年大办工业,全区抽调大批干部到工厂、工地。1960年先后调出32名干部支援新疆、青海、西藏等地。1963年调整面较大,全区调配干部5148人,充实基层,加强农村,加强财贸部门。“文革”期间,干部调配制度受到破坏,一方面大批机关干部下放,另一方面又抽调一批工人、农民进驻机关单位。1975年底,全区各级机关单位干部中,有脱离生产岗位的工人、农民2626人。1978年以后,干部调配工作恢复正常,先后调配充实基层、加强生产第一线1100多名干部,解决干部夫妻长期分居659户。
提拔建国后,各级党政部门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培养提拔一批干部充实各级领导班子。1951年提拔155人,其中县干15人,区干140人。1952年至1960年提拔2065人,其中县干94人,区干1347人,基本实现农村区乡一级干部地方化。1976年到1979年提拔1059人,其中青年干部527人,充实县区乡级领导班子。1983年在机构改革中,全区提干815人。其中正副专员3人,行署正副局长和县市正副县市长98人,地局正副科长和县市正副局长714人。提拔的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的116人,占提干人数的14.2%;有党员718人,民主党派4人,非党干部93人;有妇女干部43人。
录用1977年后,从社会上和在职工人中吸收录用干部,由人事部门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1985年人事局对吸收录用干部对象作出规定:经教委备案和
六安地区部分年度干部情况统计表

六安地区各类技术人员年度统计表

审定举办的电大、业大、函大、职大;夜大毕业生;自学成才,经考试合格,取得毕业证书和学有所成,取得显著自学成果者;符合规定范围的社会闲散科技人员等等。1977年至1985年九年间,在增加新干部21821人中,除去大中专毕业生分配11466人外,计考核考试录用10355人占47.4%。其中,从工人、农民中录用8519人,占82.2%;从上山下乡和城镇知青中录用727人,占7%;从集体所有制职工中录用556人,占5.4%。
培训建国以后,为提高干部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部分工农干部的文化水平,各级党政部门采取在职学习、业余学习、专业学习和选送大专院校等方式,对干部进行培训。1951年地、县成立干训班,1953年地县直属机关举办政治业务学校、业余文化学校、业余速成中学,有计划分期分批轮训干部。1956年这类学校增到94所,配备教职员500多人,累计培训干部67920人次。同时还选送480多名干部去大专院校深造。1960年,全区举办各种干部学校21所,当年毕业干部学员1337人。三年调整时期,多数干校停办。“文革”期间各种业务干校全部停办。1979年逐步恢复。1983年全区有干训学校7所,专职教师36人,参加学习的有干部学员735人,职工学员251人。1985年在职干部参加电大、函授、自学考试学习的1293人,其中大专班212人,中专班132人,电大215人,其他业大、函大等734人。
三、干部奖惩
奖励1951年至1965年,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全区干部有三千余人受到表扬或奖励,其中有少部分为省、县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文化革命”期间,此项工作中断。1981年,全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条例》。自1982年至1985年,全区干部有7690人受到奖励,其中记功2335人,记大功911人,升级199人,升职4人,余为先进工作者及物质奖励。
惩处1951年冬至1952年7月,在国家机关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简称“三反”)运动中,全区划定一批贪污分子,内有少数人为千元以上“老虎”,对其中情节较轻者给予行政处分。
1955年至1956年,全区开展审查干部、“肃清反革命”(即“肃反”)运动,有数千人被列为审查对象,后有部分人分别受到劳教、管制、开除等处理。
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全区划定一批右派分子,后分别受到劳教、管制、开除、降职、降级等处理。同年,国务院颁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全区人事监察工作执行此规定,惩处违纪干部。“文化革命”期间,正常人事监察工作中断。
1982年至1985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条例》,全区处分违纪干部258人,其中开除公职12人,开除留用59人,撤职44人,余为降职、降级、记大过、记过、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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