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土地征用
本县土地管理原属县民政局兼管,1979年10月转交县基本建设局管理。1984年5月在全县进行土地清查,初步查清自1979年至1984年县内买卖土地105.28亩,出租土地达202.72亩。8月县人民政府制订了“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强调乡镇企事业单位申请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安徽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严格办理报批手续,县人民政府批准权限仅在“征用耕地、园地不足3亩,林地、草地不足10亩,石山、荒山、湖滩地等其它用地不足20亩”范围之内。村镇居民及回乡落户人员建房需宅基地,应向所在生产队(村民组)提出申请,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委会审核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从现有宅基地中调整解决,并领取宅基地使用证明书。对于各类建筑(包括生产性建筑、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建筑),均按每间房屋定级1元收取营建手续费。根据以上规定,自1979年11月至1986年底,全县共办理征拨国家、集体单位建设用地996.933亩,其中水田267.187亩,旱地346.44亩,菜地58.706亩,荒山、荒地287.15亩,水塘29.7亩,宅基地3.88亩,河滩地3.87亩,收取土地管理费6000多元。
二、用地标准
《六安县村镇建房用地管理规定》,对于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为;农村集镇、乡政府以上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66.65平方米。村民在宅基地或荒岗、闲地上建房标准为:1至3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99.98平方米;4至6人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33.3平方米;7人以上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66.64平方米。村民在湾畈、平原区建房用地的标准,按以上标准分别递减33.33平方米,但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村民,其宅基地面积可享受同类的最高限额;对超生计划生育者,其宅基地按同类型最低限额划给。
对于村镇各类建设用地规定如下:生产性建筑、公共设施建筑,确需占地扩建和新建的,要布局合理,节约用地,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道路用地:对村镇之间主干道路,宽度规定为10米到12米;支道宽度规定为7米。绿化用地:村镇居民庄前屋后栽培的树木归本人所有,经统一规划和划分的可以交户栽管,收益分成,砍伐更新皆要批准。
下一篇:没有了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