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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清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六安州始设征兵分局,隶属庐州府征兵总局,但未真正实施征兵。
民国25年(公元1936年),国民政府内务部、军政部公布实施《中华民国兵役法暂行条例》,六安设立团管区,隶属合(肥)六(安)师管区,开始实行征兵。本县设征兵事务所,负责办理征兵事务。
1949年12月,县成立人民武装总队部,内设军事股,政工股。1950年11月,改为县人民武装部,1951年划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1954年,成立县兵役局,同县人民武装部合署办公,内设征集、动员、统计、预备役等科。1955年11月,成立县兵役委员会。1959年11月,县兵役局撤销。1986年县人民武装部划归地方建制,隶属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军分区双重领导,内设军事、政工两科和办公室。征兵工作由军事科具体办理。
县人民武装委员会是县委设立的领导全县人民群众武装力量的专门机构,1953年1月成立,1967年撤销,1979年2月恢复至今。
二、制度
募兵制本地募兵制始于宋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金兵南侵,攻入六安,宋政权为了抗击金兵,大肆招募士兵,但无统一规章,随用随募,任何人都可以投军,经过训练便编队打仗。这种兵役制度历经元、明、清三代,沿袭数百年。直至清光绪间(公元1875年至1908年)才开始实行征兵制,但未真正实施。民国15年以前,直系军阀孙传芳部为了扩充兵源,也仿用募兵制的办法,在本地招募士兵和收容土匪,一些社会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的人,也被招募为兵。在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县公署基本上也是仿效募兵制的办法招募地方武装,成立警备队、警备营。
征兵制民国25年,根据《兵役法暂行条例》规定,本县正式开始征兵,当时称之为国民兵役制。服役期分为:初期2年(满18岁至20岁),前期5年(满20岁至25岁),中期15年(满25岁至40岁),后期5年(满40至45岁),均指男性公民。本县在征兵中,被征入伍者极少,于是县政府就采用抽丁办法,实行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独子缓征制度。民国22年至民国23年7月,全县共抽壮丁630人。为了躲避抽丁,兄弟多的户,早早分家立户,有的过继于他人,享受缓征。民国34年国民政府为了发动内战,大量征兵、扩兵。地方政府征不到兵,就强抓壮丁,征兵制实质上是变成了抓丁制。一些乡、保长为了完成上交壮丁任务,便派出乡、保丁,扛着枪下乡,到处抓壮丁,逼得青壮年农民四处奔逃,不敢归家,有的户田地庄稼荒无人种。凡是被抓的壮丁,就象犯人一样被捆绑押送合六师管区,经过短期训练后,解送到湖北省老河口,补充国军兵源,投入内战。
志愿兵役制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本县苏区为了壮大革命武装力量,动员青壮年自愿参加红军。民国19年至民国28年先后组建的红三十二师、红三十三师、红一军、红四军、红四方面军和新四军四支队中,有不少是本县籍人。民国19年,红军第一次东征独山时,一次就有300名青壮年(其中女青年6名)报名当了红军。民国20年,本县苏区有1000多名少先队员,自愿报名加入中国工农红军。建国初期,1951年4月,本县开始征集志愿军,参加抗美援朝,全县有3892名青年报名入伍,被批准入伍者1772名。
义务兵役制1954年冬,本县开始试征义务兵。1955年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全县人民积极拥护,广大青年勇跃应征,出现有父母送子入伍的2476人,妻子送夫入伍的1317人,兄弟相争服役的823人,姐妹争着入伍的503人,还有不少青年写决心书、申请书,甚至写血书表示自己服兵役的决心。
三、征集
1954年冬,本县试征义务兵时,根据国家规定的征集对象、范围、年龄、身体及政治条件,由征兵办公室经过体检、政审合格后批准入伍。自1954年以来,本县始终严格执行征兵命令,坚持征兵条件,履行审批手续,完成征兵任务。
自1954年至1986年全县征兵总人数为39838人,内含女兵1971年5名、1974年2名、1976年4名;含飞行员1984年4名、1986年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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