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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据民国31、32年(1942、1943年)立煌县企业工资报表载,店主(业主)供应伙食的日工资:烟业工人分别为4元、5元,簰业工人分别为5元、8元,成衣、理发、屠业、厨业工人分别为10元、15元,旅栈招待业工人为5元。伙食自备的日工资:木业、瓦业、篾业民国31年为16~18元、民国32年为26~28元。西式剪发工人民国31年为5元、民国32年为8元。

民国33年,物价上涨,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民国35年,立煌县成立劳资仲裁委员会进行调处。年冬,全县中小学教师为抗议当局拖欠薪金爆发了罢教风潮。民国36年物价暴涨,立煌县工作人员每月仅领到生活补贴费55000元。据报载,当时每月所得不够自己一人开销。县政府曾遵照省政府调整补贴费的意见上报省府会计处,事隔一个多月,物价又涨一倍多,要求会计处早日照案核准。调整后每月生活补贴费为7~20万元不等。民国37年6月因物价飞涨又作过一次调整。


工资改革与调整1949年后,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发给各种实物和少量生活零用现金。教师全部发给大米,每月50~100公斤左右。1951年开始实行包干制,实物改发现金。1953年起各单位先后改为工资制,本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

1959~1960年,工业、文教系统部分职工调整工资。1963年全县全民所有制职工5575人,有4236人升靠级,调升面近80%。工资区类别由二类提为三类,全县月增资19887元。1972年,进行低工资调整,对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三级工、196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二级工、1966年底前参加工作的一级工进行调升,全县7354名职工,升级2919人,调升面为40%。

1977年,部分职工工资调升,调升面为40%。全县全民职工7328人,有3425人升级,占46%,月增资额20698元:集体职工2645人,有1566人调升,月增资7735.30元。

1978年为2%的奖励升级,全县8201人中,有264人升高一级。

1979年,工资调升面为40%。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8562人有3416人升级,升级面为42.2%,月增资19670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2932人,有1140人升级,升级面为39.97%,月增资6238元。工资区类别由三类提高为四类。

1979年11月1日起,每个职工每月加发副食品补贴5元。

1980年调整临时工工资,月工资在33元以下的均调至34.4元,35~40元的均调至40.80元,41元以上的调至48.50元。

1981年,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除犯错误、受处分人员外,普遍调升一级,1960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工资在20级以下、专科毕业生21级以下、中专毕业生22级以下,1966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毕业生21级以下、专科毕业生22级以下、中专毕业生23级以下的均晋升两级。当年全县文教卫系统先行普调,升一级的1483人,升两级的385人,月增资13688元。1982年,行政事业单位普调,升一级的1876人,升两级的628人,未予升级的58人。1983年企业职工普调,全民职工中升一级的2644人,升两级的59人,不予升级的68人;集体职工升级的674人。

1985年,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全面工资改革,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的结构工资,包括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几个部份,并对教师、护士发给教龄、护龄津贴。工资区类别由四类提为五类。这次工资改革范围有75个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共4357人(不含教育部门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的人员),其中享受县级待遇的36人,局级待遇的589人。


1986年企业进行工资改革:按工作年限升级的2110人,由原普调中每人节余1.80元指标调升的4901人,合计7011人。其中国营企业全民职工2854人次,集体混岗职工1304人次,供销合作企业职工1304人次,集体企业职工2062人次。合计月增资33986元。

〔表22—3〕
若干年份干部、职工人数与工资总额统计表

工资管理1959年开始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省、地劳动部门每年下达全县工资总额控制指标。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按月或按季编造工资基金计划由劳动科会同财政局、银行审批。“文化大革命”中,除转正定级、工资改革、升调外,大多由单位或主管局自行审定。1976年后恢复工资计划管理,各单位按月或按季填报工资基金管理卡,由劳动部门审批。1985年7月起,干部工资划归人事局审批,转正定级审批权下放到单位或主管局。

二、奖金


1959年本县开始在工厂企业普遍实行综合奖、跃进奖、年终奖等奖励制度。

综合奖分为4个等级,其中一等占发奖人数的10%,二等占发奖人数的20%。由各企业单位在工资总额内开支。跃进奖范围是全民企业及其管理机构,奖金标准是:生产工人为全年工资总额的35~40%,其他人员最高为40%,1961年停止发放。“文化大革命”期间,一切奖金停发。

1978年,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工厂企业实行年终奖,每人月平均8元,17级以上干部不予评发。1979年,全县企事业单位实行综合奖。全民单位70个、4806人,共发19.38万元;集体单位80个、1541人,共发3.13万元。1981年起,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节约奖,每人平均30元,1982年改为60元。1985年起,将奖金纳入工资之内,企业仍发给综合奖和超产奖。

三、福利


在职干部职工福利民国期间,军政公务人员可享受医疗和生活补助、退休养老金和死亡抚恤等项福利,工人福利待遇由厂主、业主自定。

1951年起,干部职工按工资总额1~3%提取生活福利费,由县福利委员会统一掌握使用,1981年后由各单位掌握使用。

1953年1月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本县各级工会具体贯彻执行。1958年,县百货公司、梅山纸厂、梅山酒厂、食品公司、汽车站等单位实行劳动保险,职工病、伤、残医疗费,全部由单位报销,职工家属的医疗费报销50%,职工因公伤残,企业付给全部工资,因病休假6个月以内工资照发,超过半年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60~80%。70~80年代,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费,每人每年一般是40~100元,由卫生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85年起包干到单位,部分学校和企业单位,留部分医药费统一掌握用作住院费,其余平均发到个人。

职工死亡,由单位负责丧葬费,并按死者标准工资发给其家属3~9个月的抚恤费。1978年起,行政、事业单位及供销、粮食等系统按月发给死者的直系亲属每人8~15元定期补助费,1985年为16~22元。1980年12月起,对因公死亡职工照顾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当工人。

1985年起,国营企业和新办集体企业实行提取劳动保险金制度,由企业每月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上交劳动服务公司,专款存入银行,作为今后的养老退休金。至1987年,投保企业57个,有职工832人,交付保险费累计金额40503元。

〔表22—4〕
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统计表

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1961~1962年精减下放时,有一批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要求退职返乡的职工,当时按工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196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县民政部门登记核实为512人,当年发给35人临时救济款

1228元,至1987年,共发给1513人次,临时救济款11.22万元,年均65人次,4879元。1966年起,对丧失劳动能力、长期患病或无依无靠的按原工资40%救济,至1987年共发给1834人次、38.96万元,年均83人次、17712元。1983年起,又对其中一部分生活困难的给予定期救济,至1987年共救济1044人次、93240元,年均208人次、18649元。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福利1964年离休、退休干部由民政部门按月发给规定的费用,退职人员由县财政拨给一次性退职金。

1983年起,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后发给原工资,对退休、退职工人生活费在原最低保证数20元、25元的基础上增加5元,对因工致残退休的由原35元提高到40元。

1985年5月1日起,对原退休人员每月均加发17元生活补助费。

1982年9月、1984年5月,1985年10月,三次对全县离休老干部进行身体健康普查,并针对病症治疗。

至1987年,全县共办理离休人员302人,退休干部职工1795人,退职91人,共218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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