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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赋税的征管,大体沿袭明代体制,少有变动。赋税收入由地方正印官主管。州署的户房,管理簿籍档册,稽核钱粮入出,并协同工房办理工商杂税征管事务。赋税收入以田赋为大宗,余为商税、牙税、当税、牲畜税、契税等,数百年未改旧制。鸦片战争之后,外侮迭来,内乱纷纭,军费浩繁,咸丰年间开办厘捐,税目之多,不胜枚举。因节节设卡,层层盘剥,以致商困民病,经济衰蔽。朝廷原议待战乱平息即废止厘捐,但因油水丰腴,一再拖延,终未裁撤。 民国初年,军阀割据各自为政,一应赋税统沿清制。北洋政府虽曾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划分范围以及各项税制改革方案,但有议而无行。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政局稳定,民国17年(公元1928年)召开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始着手改革赋税。其重大措施,首先统一田赋科则,删除冗杂款项名目,改称正税与地方附加,并更新征管体制;次为废除厘捐,撤销内地常关,禁止滥设关卡征收货物内地通过税,同时决定开征营业税,将旧商税、当税、牙税逐步纳入营业税。是年11月,重新公布国家税与地方税征管权限范围,国家税包括海关税、常关税、盐税、烟酒税、厘金税、统税、交易所得税、印花税等,均由国民政府税务机关征收;地方税包括田赋、契税、屠宰税、牙税、当税、船捐、房捐,由省设地方税局征收。
民国20年1月,废厘捐,撤各地厘金局暨所属厘卡;开办营业税、营业牌照税,并定之为地方税。安徽省于寿县设营业税局,时全省划分税区28个,寿县局兼办霍邱、凤台、怀远3县税务。是年,国民政府公布《统税条例》,将原属厘金税征收项目的棉纱、火柴、水泥列入统税范围,而卷烟、麦粉已在18年时先后由厘金税目中剔出改征统税。
民国23年,全国财政会议决定废除苛捐杂税,整顿田赋,核减地方附加比例。税制的改革至24年始大体就绪,并渐趋稳定。
27年秋,抗日战火燃遍江淮,国民政府驻皖各级税务机关陆续撤退,其在寿县正阳关的税务机关所经办的统税、盐务、烟酒稽征业务均由省接管。28年春,省设安徽战区第十八进出口货物检查处于寿县,下属办事处驻正阳,代征中央各税。国民政府驻省盐务管理局撤走后,省财政厅长兼办江北40县盐务,复于正阳设安徽战区第十八盐运稽征处。29年2月,撤销战区进出口货物检查处,改设安徽战区第十八内地产销税管理所于正阳(管理总所驻立煌),继续代征中央各税。
民国30年实行新县制,建立县级财政。为适应新县制,寿县税捐征收处先期于29年11月筹备成立,隶于县政府。将原属省管之屠宰税、营业牌照税、房捐等划归县管,称为“县自治税课”。是年,撤销省级财政。
民国31年初,国民政府驻省税务机关恢复,省驻正阳的内地产销税管理所与盐运稽征处一并撤销。中央驻省统税局设办事处于正阳,征管寿县、凤台县统、矿、盐税。田赋与契税原系钱粮柜承办,划为地方税后由省统管。7月,寿县田赋粮食管理处成立,接管税务局经办的田赋与契税。(民国23年撤销钱粮柜,县设经征处接办田赋,设专局征管契税;28年契税专局与营业税局合并称安徽省营业税契税寿县征收局,不久改称寿县税务局,复接管田赋,县经征处即被撤销。)
民国32年,中央直接税局皖北办事处(驻立煌)改为财政部皖北税务管理局,设分局于寿县,兼办凤台县税务;同时,撤销省驻县税务局,其主要业务由中央(驻县分局)接办,部分小税交县征管。35年7月,恢复省级财政,寿县税捐征收处改称税捐稽征处,前由中央(驻县分局)接管的省税(主要是营业税)由省财政厅委托县稽征处代征。此后,内战重开,因军政费用激增而征敛失度,法币贬值,物价腾涨,除田赋因征收实物尚有制可循外,工商税制则败坏无遗,税法税率失其作用,各税的征收,一律按月、按季度分配任务,照原额加若干倍计征,由税捐稽征处会同商会、行业理事会将配额核定到户。
1949年1月,寿县建立民主政府。2月,县工商局成立,接管旧政权的税务并管理工商行政。根据中共中央指示“暂时沿用旧税法,部分废除,在征收中逐步整理”的原则,先后开征烟酒产销税、屠宰税、货物税、营业税、牙税、交易税、印花税、娱乐税、行商营业税。6月,县工商局改称工商税务局,将烟酒产销税改为货物税之一目。8月,皖北行署先后颁布《三十八年度公粮合理负担暂行条例》、《修正公粮田赋合理负担条例》,废除旧田赋制度。9月,设立寿县粮食局,征收、管理公粮田赋。
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统一工商税制,开办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分营业税与所得税两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行为消费税、使用牌照税;并陆续公布各税征收暂行条例。其中薪给报酬所得税、遗产税暂不开征。各税收入全额入国家金库统管。3月,寿县工商税务局改组为税务局,县人民政府工商科接管工商行政。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农业税(即公粮)实行按户人均计税常年产量累进计征,皖北行署接着发布《皖北区农业税征收实施细则》。
1952年8月,农业税征管业务由粮食局划交县人民政府财粮科办理。
1953年1月,国家修改工商税制,将部分产品应纳的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商品流通税;取消特种行为消费税,电影戏剧营业税改征文化娱乐税。与此同时,安徽省人民政府通知停征牲畜交易税。7月,据省政府指示开征契税,至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社时停征。
195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颁布,农业税改行有差别的比例税制。9月,修改工商税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将对商品销售额征收的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同时,公布《农村工商税收暂行规定》,对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工商业、社员家庭副业的税收实行照顾。
1959年,停征存款利息所得税。
1962年,开征集市交易税。 1963年,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省人民委员会颁布《安徽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
1966年,停征集市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对国营与集体单位购销牲畜免征交易税。
197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草案)》颁布,经地方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讨论修正后于1973年起施行。《条例》简化了税制,将工商企业原来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及其附加、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条例》规定: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税与工商所得税。
1977年,停征牲畜交易税。
1965年时,曾因精简机构,人员充实基层单位,将县税务局与财政局合并称为财税局,至1978年底,财政、税务分立,两局恢复原建制。
1981年初,恢复征收集市交易税与牲畜交易税。
1983年6月,改革税制。将国营大中型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调节税,即实行“利改税”的第一步。同时,根据国务院指示,开征建筑税,核定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4年10月,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放宽国营企业划分(大中小型)标准,调整大中型国营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同时,将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盐税。冬,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与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7年,开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同时在农村为开征耕地占用税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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