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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审判工作
(一)民事审判
清朝以前,凡民、刑案件与民众纠纷,均由地方官吏一手裁处。民国18年(1929年)始专门颁行《民法典》。
建国后,人民法院长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审理民事案件。50年代,民事审判中以审理婚姻案件居多,1951年,青阳县法院受理民事案161件中,离婚案有150件,占93.2%;1951年、1954年、1958年3个年度,石埭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174件,其中婚姻案为126件,占72.4%。80年代,民事审判中有关债务、损害赔偿案件有所增加,婚姻案件仍占据较重的比例。1973年至1987年,东至县共审结婚姻案件112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39.2%,婚姻案件的审理调解率达75.4%;1983年至1985年,石埭县受理民事案件225件,其中婚姻案119件,占52.8%,审结一审民事案198件(婚姻案105件),调解结案占90%以上。1980年1989年,青阳县共审结赔偿案290件,其中调解结案203件,占70%。
1949年至1985年,贵池县法院受理民事案5612件,其中婚姻案占41.7%,抚养、赡养案占1.7%,债务、赔偿、继承案占8.4%,其他纠纷案占7.6%。1950年至1987年,东至县(含东流、至德)共审理各类民事案6964件。1950年至1989年,青阳县共审结各类民事案3439件,其中调解结案3307件,占76.4%。
池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建后,各项审判工作恢复正规秩序。1989年,全区共审结民事案件1790件,其中二审收案71件,结案71件,二审结案率为100%。1991年3月4日始,中级法院组织民事审判干部和各县法院分管院长、民庭庭长计18人,集中对各基层法院1990年度审结的部分民事案件,进行抽样检查,共抽查126件(占全年办结数10%),其中离婚案26件、赔偿案19件,债务案13件、财物纠纷10件、房屋纠纷7件、继承案8件、赡养案7件、相邻权纠纷7件与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宅基纠纷、不当得利、劳务纠纷计29件;评查的结果为:审判合格的71件,基本合格为54件,不合格者只有1件。1993年,全区受理民事案1377件,尤以一些土地、山林和部分损害赔偿案件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各地法院均本着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精神,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持做好调解工作。如石埭县法院当年审理民事案181件,调解结案为136件,调解率达74.1%。
1989年至1993年,全区法院系统民事一审旧存案件249件,新收7179件,审结7166件;民事二审旧存案件6件,新收366件,审结366件,做到当年无积案或少积案,为保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刑事审判
清代,池州知府及所属各县知县兼理辖区内的刑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朝廷虽颁行《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却未来得及推行实施。民国年间,北洋军阀以军事长官执法;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省、县法院均不得过问池州区保安司令部及区、县军统、中统与地方团队方面的生杀权力,刑事审判毫无秩序,各项资料亦成空白。
建国后,专、县人民法院成立,主要由刑事审判庭担任刑事审判工作。50年代,刑事案件以严厉打击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目和反革命分子为中心内容。1949年至1957年,青阳县共受理各种刑事案218件;1951年至1958年,石埭县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1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平均每年占27%;1950年至1958年,东流、至德两县共审理刑事案4187件;1949年至1960年,贵池县共受理刑事案5859件,其中1956年至1960年,平均每年受理70件。1955年6月,各级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及人民陪审员、辩护、会议、回避等制度;同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60年代初期,主要是打击抢劫、盗窃、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59年至1965年,东至县共审理刑事案1563件;1961年至1965年,贵池县受理刑事案件平均每年为119件。“文革”期间,刑判工作相应受到冲击,危害社会风气,至80年代初,境内流氓团伙、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犯罪状况严重。1983年8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至1985年底,石埭县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68件;贵池县共审判各类刑事案犯比例为,死刑2%,死缓0.5%,无期徒刑1.7%,有期徒刑89.7%;至1989年,青阳县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计占各种刑事犯罪人数的29.8%,并选择典型案件81起,召开群众大会,依法公开宣判,用以伸张正义,弘扬法制。
1988年,地区中级法院恢复后,带领全区法院系统继续开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全区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412件,刑事再审案36件;中院直接受理重大一审刑案13件,结案12件,结案率为92.1%;中院收二审刑事案43件、结案40件、结案率93%,刑事再审收案12件、结案9件、结案率75%。
1989年至1993年,全区刑事一审旧存案31件,新收2307件,审结2306件;刑事二审案旧存7件,新收215件,审结201件;刑事再审案旧存16件,新收167件,审结158件。其中,1993年刑事一审新收317件、审结315件,刑事二审新收39件、审结25件,刑事再审新收8件,审结8件,案发与受理状况 ,均比1989年以来的各个年度数据下降不少。
(三)经济审判
80年代以前,经济案件按照理并无专项分类情况。各县法院专设经济审判庭的时间为:贵池1981年5月,东至1981年7月,青阳1982年1月,石台1982年9月。其收案范围包括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1981年,东至县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纠纷案件25件;到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468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99万元。1989年,贵池市共受理经济案件21起,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1件、诉讼标的26万余元,拖欠货物纠纷4件、诉讼标的163万元,产销合同纠纷1件、诉讼标的2900元,债款纠纷1件、诉讼标的6765元,承包合同纠纷4件、诉讼标的7010元。至1985年12月,石埭县共受理经济案件34件,诉讼标的达17.7万余元,其中办结一审经济案件32起。1987年,青阳县还在金融部门开展依法收货工作,共受理案件10件,占同年经济纠纷案件的27%;至1989年,共办结经济纠纷案件117件,诉讼标的总数为95.77万元。
1988年地区中级法院成立的同时,即设置经济审判庭,并以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为经济审判的主要工作任务。1989年,全区已首次新收经济一审案件450件,审结数为446件;经济二审收案15件,审结亦15件。1993年,经济一审旧存案件40件,新收350件,审结331件;经济二审旧存案件1件,新收31件,审结32件。两个年度比较,经济纠纷受理件数一审案下降100件,二审的审结率均为100%;而其间连续五年的经济一审收案总数为1568件、审结1498件,经济二审收案与审结数同为105件,平均每年的收案数字均要低于上述两个年度的数目。
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法院又利用与企业接触多,对经济纠纷拥有裁判权、执行权的职能优势,采取“疏通、协调、牵线、搭桥”等方式,对企业经济纠纷超前做好法律服务工作。1992年10月上旬,地区中院主动与地区计委联系,如开池州农药厂、池州造纸厂、池州冶炼厂、池州烧碱厂四家企业联席会议,通报债权情况、研究清偿措施,法院给以提供法律帮助。法院共抽调经济审判业务骨干10余人,先后赴上海、浙江、湖北、湖南、江苏、宣城等地,为企业清理债权940余万元,追回债权150余万,既做到为企业依法收回债权,又不致影响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比单纯处理经济纠纷的社会效果明显。
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方面,着重点在于促使企业依法行使投诉权力。江苏常熟市第二内衣针织厂,因1990年向池州地区外贸局对外贸易工业品供销公司借款80多万元未还,引起债务纠纷。该公司通过听取法律咨询,懂得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力,1992年起诉到法院,及时立案,优先审理,当年即追回本息89万余元的债权。另外,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又建立起经济调解中心,主要通过调查研究、法律宣传、联络点、诉外和诉前调解、协助执行等活动,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服务措施。
(四)行政审判
1989年底,全区定贵池市法院作工作试点单位,开展受理行政案件,全年行政一审共收案5件,审结5件,行政二审收案6件,审结6件,结案率均为100%。
1990年7月,全区行政诉讼法培训会议,地区书记雷澍生、专员季昆森到会作指导,当月即掀起全区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的热潮,中院与各县法院先后开始建立了应诉机构——行政审判庭。1992年7月至12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向地、市县两级公路系统派出行政审判巡回法庭工作,全区共征收养路费7441808.52元,增收204万元,到12月底,实征公路规费13841808.52元,比上年上升了17.8个百分点。通过巡回法庭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为依法治路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利用池州电视台、池州报社等新闻媒介,宣传了巡回法庭的宗旨及《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受理公路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是年,全区行政一审收案为31件,审结31件,行政二审新收7件,审结7件,基本做到年底无积案。1993件,全区派出的巡回法庭已由原来的7个发展到19个,其范围涉及到土地、公路、环保、林业等十几个部门,从而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职能。
1989年至1993年,全区行政一审案件旧存计4件,新收113件,审结106件;行政二审旧存2件,新收33件,审结了32件。受理案数较少,反映出该项工作的起步状况。
清朝以前,凡民、刑案件与民众纠纷,均由地方官吏一手裁处。民国18年(1929年)始专门颁行《民法典》。
建国后,人民法院长期贯彻“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六字方针,审理民事案件。50年代,民事审判中以审理婚姻案件居多,1951年,青阳县法院受理民事案161件中,离婚案有150件,占93.2%;1951年、1954年、1958年3个年度,石埭县法院共受理民事案174件,其中婚姻案为126件,占72.4%。80年代,民事审判中有关债务、损害赔偿案件有所增加,婚姻案件仍占据较重的比例。1973年至1987年,东至县共审结婚姻案件1128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39.2%,婚姻案件的审理调解率达75.4%;1983年至1985年,石埭县受理民事案件225件,其中婚姻案119件,占52.8%,审结一审民事案198件(婚姻案105件),调解结案占90%以上。1980年1989年,青阳县共审结赔偿案290件,其中调解结案203件,占70%。
1949年至1985年,贵池县法院受理民事案5612件,其中婚姻案占41.7%,抚养、赡养案占1.7%,债务、赔偿、继承案占8.4%,其他纠纷案占7.6%。1950年至1987年,东至县(含东流、至德)共审理各类民事案6964件。1950年至1989年,青阳县共审结各类民事案3439件,其中调解结案3307件,占76.4%。
池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重建后,各项审判工作恢复正规秩序。1989年,全区共审结民事案件1790件,其中二审收案71件,结案71件,二审结案率为100%。1991年3月4日始,中级法院组织民事审判干部和各县法院分管院长、民庭庭长计18人,集中对各基层法院1990年度审结的部分民事案件,进行抽样检查,共抽查126件(占全年办结数10%),其中离婚案26件、赔偿案19件,债务案13件、财物纠纷10件、房屋纠纷7件、继承案8件、赡养案7件、相邻权纠纷7件与抚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宅基纠纷、不当得利、劳务纠纷计29件;评查的结果为:审判合格的71件,基本合格为54件,不合格者只有1件。1993年,全区受理民事案1377件,尤以一些土地、山林和部分损害赔偿案件成因复杂、涉及面广,成为审判工作中的难点。各地法院均本着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主权益,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的精神,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坚持做好调解工作。如石埭县法院当年审理民事案181件,调解结案为136件,调解率达74.1%。
1989年至1993年,全区法院系统民事一审旧存案件249件,新收7179件,审结7166件;民事二审旧存案件6件,新收366件,审结366件,做到当年无积案或少积案,为保证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提供了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刑事审判
清代,池州知府及所属各县知县兼理辖区内的刑案。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朝廷虽颁行《刑事民事诉讼法》,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和律师制度,却未来得及推行实施。民国年间,北洋军阀以军事长官执法;民国16年(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后,省、县法院均不得过问池州区保安司令部及区、县军统、中统与地方团队方面的生杀权力,刑事审判毫无秩序,各项资料亦成空白。
建国后,专、县人民法院成立,主要由刑事审判庭担任刑事审判工作。50年代,刑事案件以严厉打击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头目和反革命分子为中心内容。1949年至1957年,青阳县共受理各种刑事案218件;1951年至1958年,石埭县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173件,其中反革命案件平均每年占27%;1950年至1958年,东流、至德两县共审理刑事案4187件;1949年至1960年,贵池县共受理刑事案5859件,其中1956年至1960年,平均每年受理70件。1955年6月,各级法院开始实行公开审判及人民陪审员、辩护、会议、回避等制度;同年,贯彻执行中央关于“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的政策。60年代初期,主要是打击抢劫、盗窃、强奸、杀人、放火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59年至1965年,东至县共审理刑事案1563件;1961年至1965年,贵池县受理刑事案件平均每年为119件。“文革”期间,刑判工作相应受到冲击,危害社会风气,至80年代初,境内流氓团伙、抢劫、强奸、盗窃等刑事犯罪状况严重。1983年8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开展严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至1985年底,石埭县平均每年受理刑事案68件;贵池县共审判各类刑事案犯比例为,死刑2%,死缓0.5%,无期徒刑1.7%,有期徒刑89.7%;至1989年,青阳县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数,计占各种刑事犯罪人数的29.8%,并选择典型案件81起,召开群众大会,依法公开宣判,用以伸张正义,弘扬法制。
1988年,地区中级法院恢复后,带领全区法院系统继续开展严厉打击杀人,抢劫、强奸、流氓、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全区基层法院办理刑事案412件,刑事再审案36件;中院直接受理重大一审刑案13件,结案12件,结案率为92.1%;中院收二审刑事案43件、结案40件、结案率93%,刑事再审收案12件、结案9件、结案率75%。
1989年至1993年,全区刑事一审旧存案31件,新收2307件,审结2306件;刑事二审案旧存7件,新收215件,审结201件;刑事再审案旧存16件,新收167件,审结158件。其中,1993年刑事一审新收317件、审结315件,刑事二审新收39件、审结25件,刑事再审新收8件,审结8件,案发与受理状况 ,均比1989年以来的各个年度数据下降不少。
(三)经济审判
80年代以前,经济案件按照理并无专项分类情况。各县法院专设经济审判庭的时间为:贵池1981年5月,东至1981年7月,青阳1982年1月,石台1982年9月。其收案范围包括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和涉外经济案件。1981年,东至县审结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纠纷案件25件;到1987年,共审结各类经济案件468件,诉讼标的为人民币399万元。1989年,贵池市共受理经济案件21起,其中,购销合同纠纷11件、诉讼标的26万余元,拖欠货物纠纷4件、诉讼标的163万元,产销合同纠纷1件、诉讼标的2900元,债款纠纷1件、诉讼标的6765元,承包合同纠纷4件、诉讼标的7010元。至1985年12月,石埭县共受理经济案件34件,诉讼标的达17.7万余元,其中办结一审经济案件32起。1987年,青阳县还在金融部门开展依法收货工作,共受理案件10件,占同年经济纠纷案件的27%;至1989年,共办结经济纠纷案件117件,诉讼标的总数为95.77万元。
1988年地区中级法院成立的同时,即设置经济审判庭,并以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为经济审判的主要工作任务。1989年,全区已首次新收经济一审案件450件,审结数为446件;经济二审收案15件,审结亦15件。1993年,经济一审旧存案件40件,新收350件,审结331件;经济二审旧存案件1件,新收31件,审结32件。两个年度比较,经济纠纷受理件数一审案下降100件,二审的审结率均为100%;而其间连续五年的经济一审收案总数为1568件、审结1498件,经济二审收案与审结数同为105件,平均每年的收案数字均要低于上述两个年度的数目。
在依法审判的前提下,法院又利用与企业接触多,对经济纠纷拥有裁判权、执行权的职能优势,采取“疏通、协调、牵线、搭桥”等方式,对企业经济纠纷超前做好法律服务工作。1992年10月上旬,地区中院主动与地区计委联系,如开池州农药厂、池州造纸厂、池州冶炼厂、池州烧碱厂四家企业联席会议,通报债权情况、研究清偿措施,法院给以提供法律帮助。法院共抽调经济审判业务骨干10余人,先后赴上海、浙江、湖北、湖南、江苏、宣城等地,为企业清理债权940余万元,追回债权150余万,既做到为企业依法收回债权,又不致影响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比单纯处理经济纠纷的社会效果明显。
在开展法律咨询活动方面,着重点在于促使企业依法行使投诉权力。江苏常熟市第二内衣针织厂,因1990年向池州地区外贸局对外贸易工业品供销公司借款80多万元未还,引起债务纠纷。该公司通过听取法律咨询,懂得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利益的权力,1992年起诉到法院,及时立案,优先审理,当年即追回本息89万余元的债权。另外,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又建立起经济调解中心,主要通过调查研究、法律宣传、联络点、诉外和诉前调解、协助执行等活动,帮助企业正确处理债权债务关系,落实服务措施。
(四)行政审判
1989年底,全区定贵池市法院作工作试点单位,开展受理行政案件,全年行政一审共收案5件,审结5件,行政二审收案6件,审结6件,结案率均为100%。
1990年7月,全区行政诉讼法培训会议,地区书记雷澍生、专员季昆森到会作指导,当月即掀起全区学习宣传行政诉讼法的热潮,中院与各县法院先后开始建立了应诉机构——行政审判庭。1992年7月至12月,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向地、市县两级公路系统派出行政审判巡回法庭工作,全区共征收养路费7441808.52元,增收204万元,到12月底,实征公路规费13841808.52元,比上年上升了17.8个百分点。通过巡回法庭的工作,一是广泛宣传,为依法治路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利用池州电视台、池州报社等新闻媒介,宣传了巡回法庭的宗旨及《公路管理条例》等法规;三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受理公路部门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是年,全区行政一审收案为31件,审结31件,行政二审新收7件,审结7件,基本做到年底无积案。1993件,全区派出的巡回法庭已由原来的7个发展到19个,其范围涉及到土地、公路、环保、林业等十几个部门,从而推动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职能。
1989年至1993年,全区行政一审案件旧存计4件,新收113件,审结106件;行政二审旧存2件,新收33件,审结了32件。受理案数较少,反映出该项工作的起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