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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始于80年代中期,其主管机关为县司法局。1986年4月,青阳等县已有部分乡、镇配备司法助理员;1987年,东至县9区3镇均配齐司法助理员。其余各县乡、镇亦配备相应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地区司法机构复建后,即着手整顿全区基层工作组织。1989年,青阳县19个乡、镇全部成立司法办公室,配齐了司法助理员编制;另在庙前、沙济、陵阳、木镇等4乡镇设立法律服务所,拓展基层法律服务业务。1990年,全区建立乡、镇法律服务所26个,配备法律工作者85人,共帮助解决经济和其它纠纷730件,宣讲法律260场次,办法制宣传栏159期,民事诉讼代理29件,非诉讼代理11件,代写法律文书200份,解答法律咨询1616件,协办公证786件,办理见证93件。担任乡镇府和乡镇企业法律顾问32家,帮助挽回经济损失13.7万元。其中,东至县昭潭法律服务所通过联系产品销路,传递市场信息,帮助企业整、治、改,追回拖欠款等服务形式,使4个濒临倒闭的乡村企业起死回生,促进了一方经济的活跃与发展。
1993年,全区乡镇法律服务所已发展为30个,全年代理诉讼和办理非法律事务1124件,代写法律文书605件,解答法律咨询2536次,协办公证120件,办理见证152件,法律顾问达234家,共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220万元。基层法律工作,以指导基层的民事纠纷调解、为乡镇及其以下的经济实体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从事法缺点教育宣传等手段,为经济建设中心保驾护航,并逐年取得显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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