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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至1956年3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称中共贵池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56年4月,改称监察委员会,经县第一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贵池县监察委员会是单独设置的监察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主要是: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党的纪律、共产主义道德和国家法律、法令的案件;决定和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申诉和控诉。“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监察机构被取消。1979年9月,恢复党的监察机构,称中共贵池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1981年4月召开的中共贵池县第五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共贵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升为副县级单位,不属于县委的工作部门。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重建后,1979年,对建国后历次政治运动中涉及到党员的案件进行了复查,平反了一批冤、假、错案。1979年至1980年,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称《准则》),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1981年至1984年7月第六次县党代会召开时止,党的纪检工作任务是继续贯彻《准则》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风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的公开信》,提出“党风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大问题”。1984年7月至1987年6月,中共贵池县纪检委协助县委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进行整党,对党风不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其具体工作内容主要是:打击经济犯罪,清理在“农转非”、干部建房、住房中的违纪案件,三年共查处党员违纪案件65起,结案63起。1987年6月召开的第七次县党代会,作出关于中共贵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提出中共贵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任务首要的是: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坚定不移地支持和促进改革;查处党员干部以权谋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自1950年4月建立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始,至1956年4月全县第一次党代会召开前,纪检委正、副书记均由上级党组织任命,第一次县党代会后,则由每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选举产生。其间有个别领导人由上级党组织任免。现按实际任职时间分期分届列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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