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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渔政管理
建国后,为保护渔民的生产权益,渔业主管部门对全县捕捞船只进行检验,发证(渔业许可证)、发照(船只执照),至80年代,实行捕捞凭证,禁止滥捕滥捞现象。对偷鱼、毒鱼、电鱼、炸鱼抢鱼者“严管重罚”。1986年,国务院颁布《渔业法》后,贵池县人民政府发文,明令:自1987年起三年内禁捕鲥鱼,限捕中华绒鳌蟹,禁止使用“迷魂阵”(簖箔)等渔具捕鱼。凡在本县水域从事天然捕捞的渔民,必须交纳水产资源增殖保护费。1987年鲥鱼、螃蟹捕捞季节,本县渔政人员分别进入黄氵盆、乌沙、池口、江口、梅埂等地,贯彻县政府文件精神,宣传贯彻《渔业法》和《安徽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1977年,贵池县被农业部评为全国渔业先进县之一,授奖旗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