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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国时期县财政收支
民国初期,县财政岁入岁出虽有预算编制,但决算从未实行,因此盈绌情况无从查考。民国24年(1935年)开始厉行预决算,实行统收统支。当年地方岁入为106377元,仍以地方田赋附加和杂捐为主,其所占岁入的比重,24年度为90.8%,26年为54.8%。29年,县境部分沦陷,为日军占领区,财政更为困难。新赋尚未开征时,县库款空虚不得不向当时的第一、二两区借3—5月米金3888元,加上大农圩售粮款和购粮委员会谷款结余共7419元垫发机关和学校,以补不足。
民国30年,县财政机构变革,县政府会计室编列年度岁入岁出概算为108385元,其中税捐收入(包括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帖附加、牲畜税屠税附加)为61919元,占57.1%;县有款产收入348元,占0.3%;规费收入(学费)1600元,占1.5%;补助费收入(省库补助等)33431元,占30.8%;行为取缔费收入(迷信纸捐)8000元,占7.4%;及其它收入(旧欠田赋附加等)3087元,占2.8%。当年支出共10项:政权行政费(县党部)2160元,占2.0%;行政费(县府区署机关)35452元,占32.7%;教育费18765元,占17.2%;建设费7698元,占7.1%;保安费24743元,占22.8%;财务支出11039元,占10.2%;卫生、医疗支出840元,占0.8%;救济及抚恤费888元,占0.8%;其它支出380元,占0.4%;总预备金6510元,占6.0%。
自民国24年11月,国民党政府颁布币制改革法案,实行法币政策以后,由于投放市场的法币不断增加,引起物价飞涨,纸币贬值。32年,县财政概预算总额已达227.3万元。33年达577.6万元,分别是24年的21倍和54倍。
民国35年,为了给员工加薪,是年预算总数达3.38亿元。本年除国税收入有所递减外,税课收入大幅度增加。36年,县税捐稽征处提出增收特产捐,以充裕地方财源,规定竹、木、柴、桐油、迷信纸、青麻、棉花为特产捐对象,一律按其价值百分之五征收。岁入的种类日益增多,但并未改变县财政的困境。36年,投入市场的法币面值越来越大,岁入岁出的概预算,仅县政府的修建费预算就达14.9亿元。
二、解放后县财政收支
预算内收入自1949年5月至1988年,累计金额预算总收入为37320万元,其中企业收入5377万元,占14.4%;工商各税收入23854万元占63.9%;农业税收入7114万元占19.1%;其它收入975万元占2.6%。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自1979年以来,收入大幅度增加。1988年本县预算内总收入达330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344万元占10.4%;工商税收入2561万元,占77.4%;农业税收入289万元占8.7%;其它收入113万元占3.4%。
预算内支出从1949年5月至1988年,预算内总支出28458万元,其中经济建设费10120万元,占35.6%;社会救济文教卫生支出12117万元,占42.6%;行政管理费4368万元,占15.3%;其它支出1853万元,占6.5%。
贵池县解放后各个时期财政预算内三项主要收入比重
单位:万元

贵池县解放后各个时期财政预算内三项主要支出比重
单位:万元

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资金是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地方自行管理的资金。主要用于本县各项公益事业,以弥补预算资金的不足。
1953年县财政始设总预算,本县开始有自筹经费,留存县用,不上交。收入包括工商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地方企业留成及其它收入(公房出租等)。支出主要用于文教、农林水、行政管理、卫生及市政建设等,当时称特种资金。1957年改称预算外资金。
1962年,国家对县财政的预算外资金规定纳入财政总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但仍作为地方的机动财力。
1950年至1988年,本县预算外收入共计1819万元。其中工商各税附加186万元,占10.2%;农业税附加835万元,占45.9%;地方企业留成收入468万元,占25.7%;其它收入330万元,占18.1%。1979年以后,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进,预算外收入有较大增长。至1988年,10年收入为943万元,占39年总收入的51.8%。
预算外支出自1950年至1988年,全县预算外支出总计1716万元,相当于同期预算内支出的6.0%。其中经济建设费支出600万元,占35%;社科文教支出280万元,占16.3%;行政管理费208万元,占12.1%;其它支出628万元,占36.6%。
本县自1953年建立总预算以来,除少数几年外,基本上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自1980年起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的管理办法,当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度增收部分按比例分成。县财政收支规模扩大,财政结余也逐年增多。
贵池县1949~1988年财政年度收支状况表
单位:万元

1960~1988年上解资金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三、乡(镇)级财政
民国29年(1940年),本县开始实行乡(镇)级财政。是年,岁入项目有:住户捐、房税附加、契税附加、牙税附加4项。岁出项目有:乡(镇)保经费、乡(镇)保员工晋级薪金、预备费、印刷费4项。30年,全县乡(镇)财政岁入5.16万元,其中住户捐4.42万元,占岁入总额的85.64%;岁出5.15万元,其中县境20个乡、172个保共开支乡、保经费4.48万元,占岁出总额的86.95%。
本县解放后建立乡(镇)财政收支始于1951年。1952年,全县乡(镇)财政收入41.58万元,财政支出32.66万元,节余8.92万元。1953年,本县贯彻“收入打足,支出打紧,争取结余”的财政方针,广辟合理财源,紧缩不必要的开支,是年年终决算:全县乡(镇)财政支出占预算数的90%,节余9.6万元。
1958年,县境乡(镇)级财政收支纳入人民公社范围。本县于同年成立公社财务管理委员会,但具体项目难以分清。
1962年,财政管理办法“包干”为“统收统支”,初步划清国家财政收支与公社收支的界限。这一办法一直持续到196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因城乡取消集市贸易,全县乡(镇)级财政收入锐减。
1983年10月,国务院决定政、社分开。1984年,本县乡(镇)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支出下拔、超收分成、结余留用”的办法。是年,全县乡(镇)财政超收168.5万元,比核定计划超收26%。对超收的部份,除上交中央24.7%外,再按各乡(镇)不同情况,采用五比五、四比六、七比三到三比七的比例和全留用等与县财政分成超收资金。各乡所得的超收部份提取20%交各区区公所。
1986年,本县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为“定收定支,收支挂钩,逐年递增,超收分成,短收扣支,一定三年。”县人民政府于1986年6月专门制订了《贵池县乡镇财政体制管理暂行办法》。从1984年至1987年的4年,全县乡(镇)财政总收入为4783.3万元,其中1987年收入1521.72万元,比1984年增长94.13%。是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1个镇(池州镇),在200万元以上的1个乡(里山乡),在100万元以上的1个乡(牌楼乡),其余25个乡年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下,其中清溪乡收入仅11万元。为照顾贫困地区的实际困难,县财政对清溪等8个乡不参与超收分成。5年(1984~1988)中,本县各区、乡(镇)共得超收分成资金279.8万元。
1987年全县乡(镇)财政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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