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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
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本县大部分物资实行计划调拨、统购或派购。特别在市场供应紧张时期,商品不愁销路。因此,在1978年以前,本县没有实行商标管理。1979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对本县在新中国成立后原有的45种商标进行清理,仅贵池县食品厂等三家商标获批准。1987年,全县经批准的注册商标有25种。
贵池县部分产品商标表

二、广告
1982年2月,国务院发布《广告管理条例》,至此,广告管理工作在本县逐步展开,起到传播经济信息,沟通产销渠道的作用。到1987年止,全县有5家广告经营和兼营单位;有3家广告定点印刷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广告管理工作始于1982年,1984年始加强对广告印刷的监督,使广告内容能基本达到《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思想性、政策性、真实性和民族风格、地方特色的要求。
三、经济合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有关部门曾先后发布推行经济合同的规定和办法。本县对棉花、茶叶和粮食收购,与农民签订合同,发放预购订金,因当时无完整的经济立法,合同的效能未能充分发挥。
1981年,国家颁布“经济合同法”。国务院于1982年5月规定:各类经济合同由各级工商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其具体内容和要求是:运用经济合同联结经济关系,加强协作,促进生产,推动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到1988年止,全县管理经济合同3871份,金额6.2亿元,其中经签证的418份,金额1820.66万元。同期,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62起,争议额37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7起,维护了经济秩序,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1986年起,本县还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全县有248家工商企业参加评选,两年(1986~1987)共评选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4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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