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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编制
1955年4月起,两县的各项经济工作逐步纳入国民经济计划。1957年,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有:工农业生产、农副产品收购、计划物资商品分配调拨。计划编制下达的程序是:首先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再从基层自下而上逐级编报计划草案,最后根据省下达的计划方案由县计委分解下达到各主管局(科)。从1958年起,中央强调大力发展工业特别是重工业,将计划权限下放,实行计划两本帐,即以上级下达的为保证数,县里另编制一个争取指标,形成了以地区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部门与地区相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并对国家商品划分为三大类,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和购销政策。
1961年至1963年,对国民经济计划进行调整,凡县属全民企业的生产、基建计划由省直接下达,对城乡手工业、农业生产,县政府试行计划指导。从1970年起,每年初召开一次全县计划会议,安排年度计划,计划指标下达到基层单位。
1978年后,对地方管理的三类商品逐步放开。1984年,对完成国家计划以外的一切商品,允许商业部门通过各种渠道,采用多种方式经营。1985年,工农业生产计划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减少农副产品收购和物资分配指令性计划品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计划工作从指令性计划为主转到以指导性计划为主的方面上来,加强宏观调控,注意中长期计划,逐步探索新的计划体制。
二、生产计划
农业生产从1954年起,省根据各县编报的草案分县下达农业生产计划,1957年,县分区下达农业生产计划。“大跃进”时期,农业生产计划搞高指标,脱离了实际。1961年后,农业生产计划由国家下达到县,县计委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到人民公社,再由公社落实到队,生产队在保证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履行统派购合同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安排生产。从1964年到1970年编制下达支农计划。1970年以后,开展农业学大寨运动,多次编制农田基本建设和粮食超农业发展纲要计划。1982年,全面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农业生产计划由生产队落实到户,不经生产队同意,不能随便更改。1985年起,农业生产实行指导性计划,对指令性收购的农副产品实行合同定购制。
工业生产从1953年起,省下达县森林采伐工业产值产量计划。1956年,对其他产品安排加工定货及包销计划。1957年,县分部门编制工业生产计划,将地方工业主要产品产量,手工业总产值计划分别下达到各主管局(科)。1958年至1960年,安排工业生产成为全县计划工作的主要内容,以在两三年内赶超全国先进水平,轻工业品实现大部分或全部自给的原则安排生产,结果造成了计划高指标。1958年,产值计划数达2160万元,是1957年的2.23倍。1961年起,调整工业发展速度,实行产品分级管理。1964年,全县有16种工业产品归省管,中、小农具等县产县销产品为县管。从1978年起,社队企业总收入计划下达到各公社,县管产品一律推行产销双方签订合同制,经县计委鉴证后生效。1980年,地方管理产品以市场调节为主,计划只作为指导,并逐步减小指令性计划,到1985年,全县工业产品全部实行指导性计划。
1958~1987年粮食生产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单位:吨

1953~1987年工业总产值计划完成情况一览表
单位:万元

三、流通计划
商品流通商品流通实行计划管理始于1953年,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和销售,对木材实行计划收购,逐步对棉花等其他农副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对重要的工业品下达流通计划。60年代,商品分为三大类进行分级管理。一、二类为国家、省管理,三类为地方管理。1960年,列入国家计划收购的农副产品有生猪、棉花、皮张、木材、毛竹、芝麻、烟、麻等11种,由供销社部分组织收购。列入计划供应的一、二类商品达23种,由商业部门按计划到地区二级站提货。对县管的三类工业品(主要是中、小型农具),由县计委下达收购计划。1956年至1957年,还编制了商品零售额比重计划。1964年,按部门编制下达商品零售商业计划,包括商业、供销、粮食、新华书店等部门的销售额及主要商品销售量计划。从1965年起,增加外贸收购计划。
1978年,对县产县销的工业产品全部签定产销合同。1980年以后,允许按市场需要生产与销售,只对少数产品下达指导性的购销计划。1983年,改革流通体制,规定对完成国家计划任务后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不包括烟酒专卖),以及其他国家计划没有制定的商品,允许采取各种方式经营,并逐步减少指令性计划。到1985年,农副产品统派购品种减少为粮、棉、油、麻、生猪、蚕茧等9种,同年4月又取消生猪派购。指令性工业消费品减少为糖、烟、盐、名优酒、名牌缝纫机、自行车、铅丝、元钉、石油、农药、化肥、火柴等15种,其余均为市场调节商品。
物资流通解放初期,生产资料的物资也同其他商品一样自由购销,从1953年起,国家对钢材、生铁、水泥、煤炭、铜、纸等12种物资实行中央计划掌握。随着县内经济发展对物资需求不断增加,1957年单独下达物资分配计划,主要品种有钢材、水泥、石油、煤炭、棉纱、地销木材及皮张、桐油等。
1959年,物资管理分两个方面,一是组织分配国家计划物资,二是管理县内三类物资,县成立物资供应站,统配物资按计划组织供应。1960年,计划供应的物资品种增加木材、水泥、钢材、玻璃、酒精、炸药、电焊条、轮胎、钢铁、有色金属等30余种。1970年,又增加了汽车、电机、车床、硫酸、橡胶等机电、化工产品。1979年以后,对计划物资采取平价和议价双轨制方式组织经营。1985年末,木材限额采伐,放开经营。县计委掌握的计划物资只有钢材、水泥等少数品种,煤炭从1959年起由省安排计划,县煤建公司经营。
三类物资分别由物资、商业、供销部门经营。1958年,对出县三类物资实行出口管理,调出物资须县计委审批。1962年,放宽政策取消出口管理。1964年,成立以县计委为主的三类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对需全省范围供应的三类物资由省印发定点供应卡,下达调拨计划。1966年,将三类物资纳入计划管理,从产品到原料,连稻草、芦苇之类都纳入计划,按计划购销调运。1979年以后,政策逐步放宽,1985年全部实行放开经营。
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新中国成立初和“一五”时期,基建计划由省下达,并拨给建设资金,重点是农田水利建设。
1958年,全民办工业,各部门、各区、乡都集资办小炼铁炉、小煤窑、小化肥、小矿山等小型工矿企业。基本建设规模失控,计划管理废止。1961年,加强基建管理,控制投资规模。凡行政机关与企业单位1万元以上基建项目一律列入省基建计划,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3000元到1万元的零星土建工程由县计委、财政局联合报行署审批;3000元以下的则由县计委和财政局审批。集体所有制2000元以下的由县计委审批。2000元以上,从1964年起,由省下达投资额控制指标,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项目,报地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无计划和超计划的建设项目,计划部门责令停工并通报批评。计划物资按计划项目供应。
1970年起,兴办“五小”工业。县成立基建办公室,统筹全县工业建设。1979年后,5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降格为零星土建工程,其中2万元以上由地区计委审批。2万元以下由县计委审批。1984年5万元以下基建工程下放到县,5万元以上的自筹资金基建由省下达指标,具体项目由县报地区审批。
1985年,简化审批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对中小学校,县以下卫生设施等5个方面的建设不纳入国家计划,由县计委委审批,自筹资金控制权也下放到县。
1986年,再次强调控制投资规模。自筹基建批标不再切块到县,除中小学校建设外,其余建设项目都须纳入计划,乡镇企业新建项目也由县计委会同乡镇企业局、农行等单位共同审批。
技术改造始于60年代末。1967年,将原来企业的设备更新等4项费用和用于简单再生产的投资测算为固定资产更新及技术改造资金,实行、地、县、企业分级提留,并由地区计委统一安排使用,下达技术改造措施计划。1983年技改计划由县经委、计委联合审批。1985年,工业系统全民企业的由县经委审批,非工业系统则由县计委审批,1986年后,技改计划全由经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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