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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财政部虽颁发《国家地方政费标准》、《国家税、地方税法草案》,但对县财政财源与权限,却无具体规定,加上军阀割据,各自为政,县财政实际只是省财政的报帐单位。直到民国24年7月,国家公布《财政收支系统法》,开始从法律上确认中央、省、县三级财政管理体制。民国32年1月,县成立自治财政,分国家财政与自治财政两级管理体制,规定房捐、警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筵席娱乐税为县自治税、捐,县财政开始有独立的税源,但不敷县级支出,仍靠苛捐摊派,维持公教人员开支。35年,国民政府又挑起内战,军费大增,物价猛涨,县财政预算庞大,支出剧增。省只得提高税率增加县级多种税源,将田赋、契约税全部和营业税50%、遗产税30%等划归县财政收入税种。这个体制一直执行到38年国民政府在大陆崩溃告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除民国时期的苛捐杂税,建立新的财政体制。1949年到1952年,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的体制,收入上交,支出由上级下拨,一切收支项目、办法、范围和标准,均由中央统一规定,纳入国家和省预算。1953年,开始实行中央、省和县三级财政,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划分收支范围,使县机动财力有所扩大,但仍属统收统支集中型财政体系。1954年到1957年,在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基础上,实行收入分类分成,把地方收入分为三类:地方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县固定收入有印花税、所得税、契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地方企业收入和公私合营收入等。固定比例分成和调剂分成收入,主要是营业税、货物税,分成比例一年一定。
1958年,经济管理体制改革,下放企业,下放财权。县财政体制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如分类分成收入不敷正常支出需要,由上级拨款补助。后因极左思潮带来一平二调“共产风”,冲乱了财政收支,使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只实行一年。
1959年到1960年,财政下放后,地方财政收支规模增大,中央财力缩小,遂将县财政体制调整为“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定”。1971年,开始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超收提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收支大包干办法。
1980年,东至县列入全省9县1市试点,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定额上交,一定五年不变”的财政体制,规定县级多收可以多支,少收则少支,有效地调动县级增收节支积极性,也扩大了自主权。这年全县上交省财政114.2万元。
1982年,省在总结9县1市试点经验基础上,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东至县是试点县,原包干的基数不动,而在收入总额中分成上交中央23%,县级财力出现支大于收,由原定额上交114.2万元变为省定额补贴303.7万元。1983年,上交中央的比例由23%提高到24.7%。1985年,上交中央的比例减到20%。
1982年,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1984年对区、乡镇实行“收入下放,超收分成,支出包干,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体制。1985年,改为“核定收入基数,收入上交,支出下拨,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定五年”,即“定收定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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