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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在封建土地制度和高利贷、苛捐杂税的重重盘剥下,本县农民日益贫困,被迫典当和出卖自己的土地,同时又租种地主的土地以维持生活,使土地所有权愈来愈向豪门富户手里集中。
1.典当
将土地作为借款借物的抵押品,经立约后,承典人有土地使用权和收益权,所有权仍属出当者。典当立约时,载明土地面积、座落、押金、期限。到期可按原价赎回。若愈期不赎,可补足欠额,延长典当时间或绝卖。亦有为生计所迫而“押青苗”,即将自家土地种植的农作物作价出当,待承当一方收获后,土地归还原主。
2.买卖
出卖土地者多为生计所迫的贫困农民,买者多为地主、富农或富商。其手续是卖方立具卖契,载明土地座落、四至、面积及卖价。契约由买卖双方凭中人签字画押后,土地归买主所有。价格虽经双方议定,但往往失于公平。
3.租佃
出租户称东家老板,承租户谓之佃户。佃户向东家缴纳地租,地主通过地租剥削农民。1950年10月调查统计,土改前,全县出租土地计32022.9亩。占县内耕地总面积的42.1%。地租分实物地租(交稻谷)、现金地租(交款)、徭役地租(帮地主做工)3种,以实物地租为主,通常是冬末或春初地主同佃户订约,规定交租数额,一般是按土质和水源条件分为“对半租”(收入佃东各半)、“四六租”(收入60%归东家,40%归佃户)。山地“火子”地一般是三七、二八、一九分成,佃户得大头。每年庄稼收获前,地主派人“看产”监收、监秤,晒干风净后,将实物挑送上门。若当时物价稳定,币值上涨,地主则要佃户将实物地租折成现金缴纳。如无法缴纳或有拖欠地租即转为高利贷。
佃户除承受地租剥削外,每年均得无偿地帮东家从事砍柴、烧炭、伐木、运输等类杂活。谷物登场时要备办酒饭宴请东家,端午、中秋、春节以及婚丧嫁娶均得送礼上门。
解放后,本县各乡、村农会,发动农民抗租反霸,抵制和打击高利贷剥削,直至实行土地改革,从根本上废除了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农业合作化以前,本县农民在分得的土地上个体经营,收获的产品除向国家交纳少量农业税外,绝大部分由农户自己支配。
1955年后,农户私有土地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1979年以后,逐步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在公有制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将土地等大型生产资料,连同种植计划,上交任务一并承包到户,由农户自己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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