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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历来有封山育林习惯。建国前,多采用演禁戏、办禁酒、放鞭炮及鸣锣、立禁牌、出告示等方式,以示封山育林。
建国后,人民政府将封山育林列为保护森林资源的主要措施之一。1951年,县政府发出封山育林通告,明文禁止在25度以上的山坡上开垦种粮。各林区普遍张贴布告,办黑板报宣传封山育林,在林四周立禁牌、出告示,实行封山育林。1954年,县政府规定,凡新造林地和水土保持林一律死封。兰关乡因地制宜划出封山育林和炼山造林的山场。规定出死封、活封和不封3个类型。1972年12月,县革命委员会向全县推广了这一做法。即:凡杉、松、枫、檀、槠、栎等有用树种较多的山场,明确四至,实行死封,封禁后,不准任何人持刀、斧、锯上山;凡乔灌木混生的杂木林,实行活封,封后,由生产队统一组织劳力进行幼苗抚育,保留杉、松、楮、栎、枫、檀等有用树种,砍除杂灌;凡芭茅山、柴杂灌山,不予封禁,待组织炼山后进行造林。
本县各地实行封山育林的山场都规定有违禁方面的经济处罚内容,仅做法不一。据不完全统计,1976年至1985年,全县共封山育林94.2万亩次,比1966年至1975年的57万亩次增加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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