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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至1954年,本县木材采运工作由祁(门)石(埭)太(平)黟(县)森工支局管理,县内先后设购销组及木材采购组。1955年始由本县森工部门主管,木材采伐运输实行采伐、调运、销售“三证”管理。1980年,以县林业局森工股为基础组建县木竹生产供销公司,下设16个林业站(1983年,广阳站划出)、6个木竹检查站,全公司职工231人。采伐工作主要由林农凭借采伐证,按照规定的数量、材种以及山场进行采伐,后运输到交通线上固定地点堆放,由各公社(乡)林业木材检验员验收检尺、打码、记录收购。
1980年至1985年初,根据国家下达的木竹销售任务,分途调(根据省下达必须上调的木材指标数,由县木材公司开调单直接调拨运输)、地销(每年在指令性计划内安排本县生产建设用材或超额产木竹,由本县掌握供应)、水运到场(根据省下达指令性计划水运到池口木竹转运站上调到国家贮木场)和非规等外材处理(自行销售)四种方式调运销售。1985年,国家对南方木竹产区实行销售市场开放后,上述途调、地销、水运方式不复存在。
1980~1984年石台县木竹销售情况比较表
单位:木材(立方米)毛竹(根)

自1981年始,根据省、地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地区差木材购销价格曾作过两次调整。
购价1981年,在原基价的基础上增加生产补助金,生产补助金由林农直接享受。补助标准是:等内材,杉木30元/m3、松木23元/m3、杂木16元/m3;等外非规格材,杉木30元/m3、松木18元/m3、杂木12元/m3。1983年7月始取消生产补助金,相应提高收购基价。
销价1981年6月调整为,地销价在销售中另加生产补助金。杉、松木11元/m3,杂木3元/m3。非外材杉木13元/m3,松木9元/m3,杂木2元/m3。1983年木材购价中取消生产补助金,上述销价停止执行。
水运价1981年7月调整为,等内杉木价113元/m3,松木93元/m3,杂木113元/m3;非外材74元/m3。1984年1月调整为,等内杉木120元/m3,松木97元/m3,杂木118元/m3,非外材92元/m3。1985年,县木竹公司固定职工157人,完成工业总产值86.87万元。实现利润53万元,分别比1981年增长2.2%和1.56倍,全员劳动生产率为536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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