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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本县山区木材采伐、调运、销售无统一计划管理,建国后实行采伐、调运、销售“三证”管理,民用材亦须经过批准,限额采伐。1956年前,实行木材“定点、定价、定材”的订约收购办法(定材种、规格、数量、价格、交材时间、地点),直接与林农签订合同,订购木材,执行“计划控制”方针。农业合作化以后,采伐运输以生产队为单位,由县林业部门核定计划,采伐后集运到森工站统一检尺收购,出县木材经省林业厅批准方可调运。1960年始,国家单位用材及木竹成品、半成品用材均列入国家计划,“文化大革命”中管理机构瘫痪,木材计划管理失控,乱砍滥伐严重。1978年后,木材生产计划,由县林业部门根据“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提出年度安排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向林区各乡镇下达采伐任务,经林业站检尺收购,凡采伐、销售、调运,一律凭证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进入林区采购木材。
1983年至1984年,先后实行小材、小料、雪压材和间伐材议购议销,1985年始,取消木材统配计划,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木材产销见面,实行议价议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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