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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以丁田为主征收实物和银两。明嘉靖二十四年(1545),本县征收税粮5316.1石,丁役折银765.94两。清康熙二十六年(1667)共征丁徭银985.68两,征收秋粮米豆3976.39石。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民国17年(1928)实行田赋附加,民国21年,县财政预算田赋正税收入银元21009元,田赋附加银元30009元。民国25年,全县财政预算收入法币54015元,其中省款收入28055元(内田赋22095元,营业税5900元,兼理司法960元)。县款收入25060元(内田赋附加13719元,契税附加360元,牙税附加80元,屠税附加586元,杂项捐款1560元,其它8755元)。民国36年县地方财政预算收入为79874万元,其中税课45211万元,占56.6%,通货膨胀,财政短绌。民国37年,法币急剧贬值,国民政府滥发金圆券,是年县财政预算收入金圆券1046405.6万元,其中预算“经常门”(如田赋、营业税等)711301万元,“临时门”(如罚锾及赔偿收入、特产捐等)335104.6万元。
建国后,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50—1952年),县内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农业税、工商税及其它收入。1950年至1952年,县财政总收入105.63万元(折新人民币,下同),其中工商税收占48%,农业税收占51.26%,其它收入占0.74%,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年),全县财政总收入363.17万元,年平均收入72.63万元,年均递增17.8%。在总收入中,工商税收占63,78%,农业税收占31.07%,公债收入占3.15%,其它收入占2%。1957年财政收入99.94万元,比1952年增加1.27倍多。“一五”计划后期,继续办了一些地方国营工业,增加了企业收入和各项税收。1958年,财政收入133.07万元,至1959年初并入太平县时,本县拥有资金26.7万元,其中上年度财政结余18.5万元,周转金1.70万元,地方附加结余5.30万元,公房租金1.20万元。1950年至1958年,全县财政总收入601.87万元,其中工商税收370.09万元,占61.5%;农业税收197.85万元,占32.9%;企业收入3.93万元,占0.7%;其它收入30万元,占4.9%。
1966年至1970年,本县财政收入仍主要靠工商税收和农业税收。五年中,县财政总收入(除去企业亏损款额)692.97万元,年平均收入138.41万元。在总收入中,工商税收514.11万元,占74.3%,农业税收225.91万元,占32.6%。1967年至1970年,企业连年亏损额计达51.89万元,占7%。1971年企业收入仅有4.94万元,占当年财政总收入180.25万元的2.7%。据统计,1971年至1975年,县财政总收入1087.99万元,年平均收入217.60万元,比上五年平均增长57.21%。在总收入中,企业收入和工商税收比重有所增加,分别占9.4%和68.3%。
1976年后,随着国民经济的调整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行,本县财政收入开始稳步增长。1976年至1980年,县财政总收入达1446.88万元,年均收入289.38万元,比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财政年均收入增长33%。在总收入中,企业收入占8.3%,工商税收占74.3%,农业税收占16.6%。1978年,企业收入35.22万元,是建县以来最高的一年。1980年财政总收入第一次突破300万元,分别比1976年和1979年增长10.4%和3.5%。
1981年至1985年,财政总收入1844.67万元,其中企业收入80.92万元,占4.4%,工商税收1427.46万元,占77.4%,农业税收322.94万元,占17.5%。
1949~1958年石埭县财政收入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1965~1985年石台县财政收入情况统计表
金额单位:万元

1985年完成财政收入466万元,分别是1966年和1976年的3.5倍和1.68倍。
1966年至1985年,累计财政总收入5071.68万元,其中工商税收3759.60万元,占74.1%。农业税收1026.30万元,占20.2%,企业收入252.39万元,占5.0%,其它收入33.32万元,占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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