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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各种租税中田赋起源最古,自夏以来,历代均为国家收入大宗。清代田赋以地丁为主,所有田赋力役、捐税统属国课,地赋的课征决定于土地面积,丁银的课征取决于人口。康熙十一年(1672),本县征收赋粮6404.44石,其中秋粮米豆5590.87石(征收丁银不详)。乾隆元年(1736)全县人丁5082口,应当差人丁3328丁,优免548丁,实际当差人丁2840丁,每丁征银3钱5分5厘9毫,共征丁银1010.75两。全县共有田52739.42亩,地、山塘折田9084.38亩,摊征课银田为61823.84亩,每亩课银1.373钱,共征银8488.41两。丁田二项共征银9499.16两。每亩课米3.91升,共征米2417.31石,起征黄豆1556.31石。
民国初期,田赋征收沿用清制,民国2年(1913)后废银两,改征银元,后北洋政府颁布国家、地方收支法案,改订税制,以丁粮田赋为正税,各项津捐为副税。民国17年,田赋每亩正税1元,附加1分8厘,民国20年随田赋每亩附加2角2分。民国21年按土地、人口计算,征收田赋税21009元(银元,下同),而各项附加达30009元。民国30年至34年,改征银为征粮,同时随田赋征收军粮和公粮。民国31年至33年,除田赋外,征收军粮29022担。民国35年7月1日起,田赋改征法币,民国36年11月至37年5月,本县征粮谷21690.575石,折征法币261478.326万元,附征滞罚谷171.212石,折法币2293.0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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