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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初期,人民政府即禁止金银私下买卖,并规定可按国家牌价交售给银行。人民银行县支行于民国38年(1949)6月开始办理金银收兑业务,是年收兑各种银元142枚。1951年因开展“土改”,金银收兑量猛增,是年收兑黄金6.9市斤,色银102市斤,甲类银元5528枚,乙类银元7366枚。
1950年起,银行加强了各单位的现金管理。规定各单位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存入银行,除发放工资,收购私人的农副产品和小额开支,可向银行提取现金外,其余支付一律实行转帐结算。1984年,本县对81个单位的现金库存限额由200元调整为1000元。1985年,对在银行开户的95个单位一律实行现金管理,限定各单位库存现金为98.63元。支付限额订为300元,超过此数额需据情审批,同年5月,县金融机构组织人员检查36个单位现金管理情况,发现库存现金超过限额的26.8%,并存在白纸条抵库存现金和从收入款项中直接坐支使用等情况,检查后,及时进行了纠正。
若干年份全县货币投放、回笼比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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