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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后,本县通过宣传贯彻,废除了几千年来的封建包办婚姻制度,实行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利益的大法。凡结婚、离婚、复婚者,均须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当地人民政府签发的相应证书。
建国初期,县内不少人因过去婚姻不理想,不能自主而有苦难诉,婚姻法实施后,申请离婚和解除婚约者甚多。1950年至1953年,全县登记离婚的夫妇计1087对。同时,很多男女青年自由恋爱,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建立了和睦的家庭,亦有不少童养媳和寡妇挣脱旧婚姻制度的束缚,获得了自由。
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法定婚龄由原来的男20周岁、女18周岁,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由于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县内绝大多数婚龄青年都能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据1982年统计,非法结婚率男性占0.12%,女性为4.48%。80年代以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上已婚青年自愿结合,婚恋基础扎实,申请离婚的人数比50年代明显下降。
若干年份婚姻登记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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